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生态伦理的思想自古有之,但是作为一门新学科、一门应用伦理学的生态伦理学,则是现代西方自然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并且随着西方自然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孕育阶段。在此期间,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西方许多国家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工业城市则出现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水体污染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有识之士自发组织起来,开始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发起了西方第一次自然环境保护运动,写出了最初的生态伦理学著作。例如当时的美国林业局局长吉福德·平肖就提出了“明智利用自然”的生态伦理思想。他指出:“为了人民的长远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些个人或公司的利益”,必须“明智地利用森林”;“一旦林地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将以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为尺度调和矛盾冲突”。美国学者乔治·珀金·玛什写的《人与自然》(1864)、英国学者塞尔特写的《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1892)、英国学者托马斯·赫克斯利写的《进化与伦理学》(1893)、美国学者威廉·詹姆斯写的《人与自然:冲突的道德等效》(1910)等著作,就是这个时期的生态伦理学的代表作。这些著作的基调是人类中心主义,其内容虽然比较简单,基本观点也没有展开,但实际上成为尔后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发展的逻辑起点和理论源头。 20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创立阶段。在此期间,先后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不仅严重破坏了许多国家的经济,也直接或间接地严重破坏了有关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也加剧了帝国主义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有识之士重新呼唤生态环境意识,并掀起了西方第二次自然环境保护运动。他们进一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更高层次上要求把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联系起来;他们还明确提出了创立生态伦理学的任务,并写下了一系列生态伦理学著作。法国学者施韦兹写的《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1923)和《敬畏生命:50年来的基本论述》(1963)、美国学者A.莱奥波尔德写的《保护伦理学》(1933)和《沙乡年鉴》(1949)等著作,就是这个时期的生态伦理学的代表作。这些著作的基调是抨击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然中心主义。例如,施韦兹认为传统伦理学对于“善”的理解过于狭隘,应当加以扩展,因为自然万物之间都是平等的。他还认为,应当创立一种新的伦理学——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这实际上就在人类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关于创立生态伦理学的任务。A.莱奥波尔德认为,新的伦理学要求改变两个决定性的概念和规范:一是伦理学正当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从而协调人与大地的关系;二是道德上的“权利”概念应当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并赋予它们永续存在的权利。他的《大地伦理学》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因而他被誉为生态伦理学(实际上是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创始人。 20世纪中叶到现在,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系统发展的阶段。在此期间,由于人口爆炸、世界各国相继走上了工业化道路、农业机械化和化工产品的大量运用以及城市化的迅猛发展等原因,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日益严重和日益普遍,这就促使越来越多的人们质疑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检讨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并引发了西方第三次自然环境保护运动。伴随这次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生态伦理学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创立了国际学术期刊《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生态哲学》(Ecophilosohy)、《深生态学家》(The Deep Ecologist)、 《伦理学与动物》 (Ethics and Animals)等,发表了大量的生态伦理学文章,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2)定期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每期一个主题, 促进了生态伦理学的国际学术交流;(3 )在大学设置生态伦理学课程和相应的学位;(4)生态伦理学从理论研究向实际应用扩展。 这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生态伦理学著作有:美国学者P.卡逊的《寂静的春天》(1962)、J.帕斯莫尔的《人类对自然应负的职责》(1974)、 澳大利亚学者P.辛格的《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一种新伦理学》(1975)、H.J.麦克洛斯基的《生态伦理学与政治》(1983)、L. 埃利奥特和阿伦·伽的《环境哲学》(1983)、罗宾·阿特弗尔德的《环境关系的伦理学》(1983)、多纳尔德·施奥尔和汤姆·阿廷的《伦理学和环境》文集(1983)、T ·雷根的《根殖地球:关于环境伦理学的新综论》 (1984)、H.罗尔斯顿的《哲学走向荒野》(1986)、《自然界的价值》(1994)、《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对自然界的义务》(1988)、B.W.泰勒的《尊重自然界》(1986)、塞申斯与德韦尔合写的《深层生态学》(1986)、J.B.考利科特的《捍卫大地伦理学》(1989)、L.F.纳什的《自然界的权利》(1989)、澳大利亚学者福克斯的《超越个人的生态学》(1990年)、B.G.诺顿和W.H.墨迪等人的多篇论文以及“罗马俱乐部”、D.H.梅多斯等人的报告《增长的极限》,等等。如果说,西方生态伦理学孕育阶段的基调是人类中心主义,西方生态伦理学创立阶段的基调是自然中心主义,那么到了西方伦理学系统发展阶段,则分化出许多各具特色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理论学派。当然,这些学派的思想与第一、第二阶段的基调思想,有着渊源关系。这些不同学派的思想,围绕着生态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从不同的方面或角度推动了西方生态伦理学的繁荣和发展,也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推动了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