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道德的政治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良琼,武汉广播电视大学,湖北 武汉 430033

原文出处: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阐释行政道德的一般原理之后,分析了不同社会形态和国家历史类型条件下的行政道德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同时对社会主义行政道德建设的目标取向及其实施途径进行了初步探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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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道德原理的一般描述

      行政道德作为一种政治性极强的职业道德,一般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众所周知,行政道德作为规范行政行为、实现政治统治体系的稳态和有序、推进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资源与基本前提,历来倍受思想家政治家的关注与重视。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杰”,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现代、当代的威尔逊和罗尔斯乃至各国政治精英,无不认为政治道德或行政道德具有法制和行政法制所不可替代的,且于个人自省内制、于政府运作规范合理、于国家民族社会稳定发展的整合效用或功能。尽管近现代以来,“法治主义”成为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公众生活的主导性因素或潮流(也就是在这种意义上有人贬斥推崇道德、行政道德者为“道德理想主义”、“理念乌托邦”),但更多的政治精英、社会有识之士和大众成员愈来愈清楚地认识到,行政道德至少与行政法制一样,也是推进行政管理现代化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把“双刃剑”。由此可见,注重对行政道德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实乃必要和重要。

      行政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适应行政管理需要而产生,由行政公务人员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社会舆论以及法律义务等要素维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道德现象。从根本上说,行政道德的产生、发展和基本内容始终受社会关系的制约,这是因为任何准则和规范都是以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为其实在内容的。不仅如此,行政道德还强烈地受着国家行政管理及活动的影响,因而它又是一定社会的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在道德生活中的体现。与这些客观性方面的因素相联系,行政道德又还有其主观性的一面,即作为整调行政活动过程中人们相互关系的准则和规范,它只有内化于公职人员的灵魂深处,才能成为指导或约束其行为并发挥积极的有效作用的利器。应当指出的是,行政管理的阶级性和社会公共性,决定了行政道德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政治性,同时又存在某些社会性和公共性的因素。

      行政道德除体现一切社会道德的共性外,在产生和发展方面,与其它职业道德相比,还有其显著的特点:一是行政道德是适应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需要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管理活动日益显得必要和重要。但这时期的管理,显然无阶级和政治的属性,仅仅赋有社会公共性,因而在此目的管理过程中,军事首领、酋长只需要遵循原始的民主、平等、互助、正直、勇敢等规范行事即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行政职业才正式脱离原始的管理职业,行政道德也因此随之而产生,而且当国家行政管理的性质、内容发生变化时,行政道德也必然地或迟或早发生相应的变化。二是行政道德有较大的独立性。其一,行政道德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发展不完全同步。这就是说,行政道德的主要内容、发展水平在与其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关系保持常态的吻合情况下,有时则会发生偏离现象,即行政道德高于或低于当时国家、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其二,行政道德对政治思想、法律规范、宗教信仰和公众道德等社会意识有渗入性。行政道德通过公务员及其活动以及其他媒介强烈地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法律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层面或领域。不过政治的兴衰、法律的变更、哲学的发展、宗教的传播、社会公众道德的转变,也都会不同程度地反渗入于行政道德,并给公务员的道德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致使行政道德观念和习气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其三,不同历史类型的行政道德,在其范畴、规范、评价等方面,也都有一定的继承性。这种继承性的根源在于,任何管理都具有客观性和社会性。行政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必然要以反映行政管理的客观性为基础,否则就不成其为行政管理的职业道德,因而任何统治阶级对以往的行政道德都只能采取“扬弃”的态度,使行政道德不能不具有某种继承性。但应当看到,历史与民族、传统与文化诸因素,也会对行政道德的继承性产生较大的影响。三是行政道德有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它往往是反映一个国家和社会先进与落后、文明与野蛮、稳定与紊乱、强大与软弱的一面镜子。

      行政道德的作用是重大的,它在行政管理中具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节作用。不言而喻,行政道德具有纠正公务员行为的作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济、政治和法律手段是协调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但行政道德所固有的调节作用并不因此而减弱,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要素,同其它方式密切配合而发挥其独特和不可缺少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任何统治阶级总是竭力赋予其行政管理中的一些精神因素以道德色彩,并且往往将某些行政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纪律和法律义务。二是教育作用。一方面,统治者通过社会舆论、道德风尚、道德榜样、理想人格等途径和方式,来影响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观念和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和官方意识形态工具对公务员进行德化教育,力图命名其思想和行为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三是认识作用。行政道德能够通过其道德判断、道德标准和道德理想等特殊形式,反映公务员同他人、同社会的利益关系,向所有公务员指明他在与现实世界复杂关系中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并提供进行道德选择的知识。通过这种认识作用,使公务人员能够在情感上对某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予以确认赞同或遵从,反之亦然。

      二、与国家类型相联系的行政道德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与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相适应,有其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行政道德。奴隶制国家的行政道德其主要内容则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必然要求。一是对奴隶主阶级国家的效忠,是奴隶制国家行政道德的基本准则。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1]。 在他看来,“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或者在本性上“应是一个政治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城邦的“正义”和“善德”,就是“失德之人”,而“失德的人就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下流而且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2]。在雅典, 包括执政官在内的奴隶主阶级成员都得宣誓保卫国家,而奴隶是不允许有这种品德的。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由父系氏族家长制演变为专制君主制,对国家的忠诚主要表现为对君主的忠诚。二是维护奴隶对奴隶主的绝对屈从和依附关系,是奴隶社会行政道德的基本要求。奴隶主可以任意奴役、买卖奴隶,把奴隶当馈赠礼品和殉葬品,甚至任意宰杀,都不算违背奴隶主阶级的道德,而且恰恰是遵循了其行政道德的要求,或者说履行了其道德义务。奴隶社会的习俗、制度和法律等还表明,在最能体现奴隶主阶级统治意志的行政活动中,其道德规范更突出地维护奴隶主的权威。三是鄙视劳动和劳动者,是奴隶社会行政道德的重要规范。在社会风气和道德舆论上,以贵族自居的奴隶主们,特别鄙视体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把劳动视为是奴隶命中注定的事情和卑贱的标志。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论述人的道德时认为,“统治者是金质的,具有理性和智慧,其职责就是统治由铜和铁构成的劳动者”[3]。中国殷周时期, 奴隶主则把奴隶们视为“畜民”。四是男尊女卑,也是行政道德的重要规范。在古希腊雅典统治者和贵族眼里,“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颅存在而已”[4]。这种家庭伦理关系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反映, 就是妇女完全是男子的附属物,没有参与任何社会政治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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