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权利及其生态效应

作 者:
杨明 

作者简介:
杨明 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自然权利论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基础,在我国学术界也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引起学术争论。但在这一理念的理论论证,特别是面对生态危机,能否将这一理念与道德、社会实践相结合方面,还有待于深入分析与探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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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环境伦理上,是否承认自然权利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分水岭。因为默迪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已突破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观念,肯定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对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态度未必就要求只有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也不拒绝相信自然之物的内在价值。”(默迪:“一种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载《哲学译丛》,1999年第2期,第14页,章建刚译)但他却不承认自然权利的存在。“如果我们相信所有物种有平等权利,那么就没有任何物种应该在遗传学方面受到控制,或者是为了其它物种的福利而被杀死。”(同上,第13页)而非人类中心主义不仅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同时提出自然权利的主张。这一主张承认人之外的自然物都有与人绝对平等的权利。它涵盖了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整体主义等学说,而这些学说的不同仅在于把权利赋予自然存在物的不同层面。动物权利论者认为我们应当把“平等地关心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这一伦理原则扩展到动物身上去(P.辛格持这种观点);“理性——不是情感,就迫使我们承认,这些动物也拥有同等的天赋价值。而且由于这一点,它们也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T.雷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载《哲学译丛》,1999年第4期,第30页,杨通进译)生物中心主义主张一切生命有与人绝对平等的权利,“每一种生命形式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或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深生态学家阿兰·纳斯持这种观点,引自R.F.纳什著,杨通进译:《大自然的权利》,第177页,青岛出版社,1999)生态整体主义认为“所有事物和自然系统都拥有它们自己的目的或目标,因而都拥有内在价值和存在下去的权利。”(同上,第185页)

      中国学者对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学术前沿进行了积极跟踪与讨论,余谋昌等人译介了W.T.布拉克斯顿的《生态学与伦理学》,并在“人与自然关系重新成为研究的热点”一文(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11期)中介绍与阐述了“人与自然协调的价值取向”、“生态意识”、“自然界的权利”、“生态伦理学的道德原则”等环境伦理学的基本思想。由此环境伦理意识在我国学术界开始产生影响。1999年杨通进翻译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历史学教授罗德里克·纳什(R.F.Nash)所著的《大自然的权利》。该书详细阐述了西方自然权利论的产生发展过程和各种自然权利论的基本主张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分歧,并把环境伦理思想解读成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最新发展和逻辑延伸。自然权利论成为环境伦理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我国产生影响的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科学界、伦理学界和生态哲学界对人与自然关系定位的争论,从而逐渐形成了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并不断促使人们对自然的理念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向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转变,自然权利论被我国部分学者所接受。

      邱仁宗在“脱离人类中心论”一文(载《伦理学》,人大复印资料,1999年第3期)中指出,“对动物来说,自然界的东西只分两类:可吃的和不可吃的。”“动物从不,也永远不会承认自然有其内在价值。”这是“动物中心论”。而如果人类对自然的认识采取同样的态度,认为自然本身没有内在价值,它只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资源,自然天经地义地要为人类所用,则就是一种与“动物中心论”没有多大区别的人类中心论。但当人类认识到“人类不过是自然大家庭的一个成员,我们与其他物种都是自然的儿女”,正是自然孕育了人类并无时无刻不在支持着人类生存与发展之时,人类就应该脱离人类中心论,承认自然母亲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和权利,人类对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只知道“向大自然母亲无限地索取、榨取、剥削,从不想为她做些什么,好比一个不肖子孙”。

      叶平在“非人类的生态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1期)中提出人类应尊重生物生存、自主、生态安全的权利,并把这视为人类生态文明的新进展。

      王晓华在“建构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大伦理学”一文(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2期)中指出伦理学有两次根本性转折:第一次是“从敬畏神灵到敬畏人类”,第二次是“从敬畏人类到敬畏万物”。并在最后指出:“在未来的时代里,人们将意识到敬畏万物是人必须服从的绝对命令。经过一条漫长的文明之路后,人类将恢复敬畏万物这个古老的信仰,这不是解决人类生存困境的权宜之计,而是彻底的拯救之路,由此进入更高的文明阶段。”

      二

      尽管自然权利观念被我国部分学者所接受,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讨论,但还有待深入研究,主要应探讨这样的问题:自然拥有权利意味着什么?自然权利的源泉何在?究竟为什么要有自然权利?自然拥有怎样的权利?

      A.J.M米尔恩指出:“权利概念的要旨是资格(entitlement)。”(A.J.M米尔恩著,王先恒等译:《人权哲学》,第165页,东方出版社,1991)比如儿童有资格接受父母的关照与保护,也就是说,他有这样的权利。所以我们说自然拥有权利也就意味着自然被赋予了某种资格。比如当人们说要人道地对待动物或者说要尊重生命时,就是说它们有资格,也即有权利得到这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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