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感到理性

——关于我国当前道德形势的再思考(续)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顺,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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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体与个人:超越“二论背反”

      从道德的主体性很自然会想到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个人与集体”被看作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被看作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说明这一问题在我们道德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指导原则之一,要求正确地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反对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狭隘个人主义,坚定不移地贯彻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显然,这是一项同整个社会的事业和发展前途相联系的道德原则,它的意义至关重要。同时它的思想理论基础和现实情况也表明,对于这一重大原则,必须要在深入全面地把握现实条件下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地理解、积极有效地执行。

      多年来,围绕集体与个人关系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分歧和争论。它们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国家和社会的价值主体,究竟是要以个人为本位,还是以集体为本位?争论涉及了社会历史观与价值观的深层基础。

      主张“个人本位论”者坚持认为:集体是一种共性的存在,人是个性的存在,现实生活中的集体总是“虚”的,最终都要还原为个人,只有个人才是实实在在的主体;坚持集体主义就会压抑或抹杀人的个性;我国过去实行的集体主义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并不成功,并且它与现代的市场经济更不能适应;等等。他们比较倾向于西方式的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本位”才是真实的合理的结论。

      这种主张虽然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但其结论却是我们不能同意的。暂时撇开它脱离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实际,盲目地追随西方价值观这一点不谈,仅就它用机械还原论的观点来抹杀集体的实在性而言,其思想方法也是不科学的、落后的。机械还原论用于说明自然现象、将系统还原为要素尚且不可,用于说明社会这个更为复杂的有机系统就更加错误了。至于它还含有主张脱离社会关系的个性绝对化倾向,也不符合现代人的健全发展要求。无论如何,无视个人主义泛滥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及其历史教训,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个人本位”和个人主义在理论和现实中都不是一种科学的、全面的、积极的结论,不应成为我们道德的基本原则。

      与之相比,“集体本位论”力求符合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因此在大方向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确认一个方向和原则,同已经确立并实现了它还不是一回事。要确立并实现它,需要经过深入的科学研究论证,并通过实践的展开来显示和验证其合理性、先进性。其中包括要正确地说明现代社会条件下公民个人与集体的合理关系,回答“个人本位论”及其他反对意见所提出的诘难,才能使它充分地确立。

      可以看出,在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争论中,一直存在着一个似乎难以解脱的思想障碍,就是关于集体和个人之间的“二论背反”:人们对“集体”和“个人”持有过于表面化、抽象化的简单理解,认为它们仅仅是相互外在、彼此分隔、互不相通的两极,从而以各种方式将它们对立起来,使之处于相互排斥、“非此即彼”的状态,其结论必然是:维护集体就意味着要牺牲个人,保持个人就意味着要摆脱集体。在许多无论是主张集体主义还是主张个人主义的言论中,都能看到这种思想方法的影子。它们双方都没有注意到,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无论“集体”和“个人”都不是单一的、孤立的、静止的。在同一个狭隘的前提下,二者的争论自然走不出“有我无你”的两极对立圈子,因此也永远不能得出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共识。要想解开这种“二论背反”的死结,就必须抛弃孤立抽象的思想方法,着眼于人和社会的实际历史过程,通过真实的社会关系及其发展,去重新考察集体与个人的动态关系,找出二者在现实中的交合点。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来说尤其重要。

      马克思说过:理论只有彻底才能服人。为了科学地、充分地确立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思想,就不能回避人们的理论和实践中都非常关心的一些问题,而要给予正面的彻底的回答。例如:“集体”的所指究竟是什么,它的界限和标志在哪里?“集体”的现实形态是不是历史地发展的,其中有无真假、虚实、好坏、先进与落后之分?个人在集体中的合理地位和关系如何?“集体主义”的真实涵义是否只有一种?其内容如何?为什么社会主义必然要提倡集体主义,提倡什么样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特征和优越性怎样才能得到体现?等等。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具体的表现。是否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将决定集体主义的命运。假如不能对它们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分析和回答,那么无论把“倡导”和“坚持”喊得多响,也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难以产生应有的逻辑力量和现实力量。

      1.集体是以一定社会关系为纽带的个人联合体,它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面貌。

      首先必须明确,无论集体还是个人,都只能存在于人们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人的社会存在就表现为一定的群体社会关系,不以一定社会关系形式而存在的个人,只是抽象的而不是现实的个人。这就意味着:

      ——总的说来,凡是真实的个人,都必定与他人结成一定的群体或集体,生存于某个社会性的群体或集体之中,如家庭、种族、民族、国家、各种社会分工系统及文化圈等。完全置身于一切群体或集体之外的个人即抽象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退一步说,即使设想出了有这样的个人,那么讨论他与集体的关系问题,自然也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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