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治国方略说到以德治国

作 者:

作者简介:
邵汉明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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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体现了对传统治国方略特别是传统德治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对传统治国方略尤其是传统德治观的时代超越。

      一、传统治国方略及传统德治观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政治哲学非常发达,许多思想家、政治家乃至帝王将相都非常关心和关注各种政治问题,关心和关注国家的治理,提出了丰富多彩、内容各异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大而言之,中国古代政治学说略可区分为无为政治和有为政治两大类。

      何谓无为政治?无为政治或无为而治是道家老庄提倡的治国方略。其宗旨在认人和物皆有其然,皆有其所不然,其然其不然又皆属自然而然。天道如此,人道从天道推演而来,故而人事的原则亦在于因任自然而勿妄自作为。具体到社会政治的层面,即要是顺乎人之性命之情,任人之个性、才能、秉赋自然发挥和发展,勿对人之生存生活滥加干涉。所谓性命之情,即是指人类追求自由生活的共同愿望和人的个性发展的不同趋向。因而顺乎人之性命之情,说的是对人类谋求自由生活和个性发展的行为不加任何外在人为的阻挠和压制。按老子的话说,即是“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所谓“自化”、“自正”、“自富”、“自朴”,说的正是任天下之人自由发展其个性、才能、秉赋而不相妨碍和干扰的意思。庄子也说:“天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钩,直者个以绳,圆者不以规,方者不以矩,附离不以胶漆,约束不以绳索,故天下诱然皆生,而不以其所以生,同焉皆得,而不知其所以得。”方者自力,圆者自圆,曲者自曲,直者自直,不待钩绳规矩而方而圆而曲而直,此乃物之“常然”,若是待钩绳规矩而方而圆而曲而直,则必“削其性”、“侵其德”、“失其常也”。照老庄的意思,人之本性、“常然”不容丝毫人为的损益,为政者顺其本性,任其“常然”而发展之,方不失人之性命之情,收不治而治之功,否则,汲汲于正之治之理之,汲汲于人为,则只能走向反面,使政治反成为人类的自由和个性的发展的桎梏和系缚。

      老庄的无为政治或无为而治在历史上曾产生一定的影响,后来人们说的“君人南面而坐”、“君上无为,臣下有为”等等,大体上可归为无为政治的范畴,而汉代的“文景之治”,讲求与民休养生息,亦系无为而治的体现。

      何谓有为政治?有为政治是道家而外的其他思想家、政治家提出的治国方略。其宗旨在凭借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凭借人的智慧和能力,去积极作为,改造社会,治理国家。儒家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墨家讲求“非命”、“非攻”、“节用”、“兼爱”,法家讲求“任法而治”,纵横家讲求“合纵连横”,兵家讲求“以战养战”、“战于谋胜”,等等,都是有为政治的不同表现。相对于无为政治或无为而治而言,有为政治对中国历史的影响要大得多,一部中国古代史基本上就是一部有为政治的历史。有为政治突出和强调的是人事人为,是人治;无为政治突出和强调的是“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是天治。因而有为政治和无为政治的对立即是人治和天治、人为和自然的对立。

      有为政治中又可细分为四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即以法治国、以智治国、以力治国和仁政德治。先论以法治国。顾名思义,以法治国即是运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和方法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治理国家的目的。从中国历史上看,较为正规的成文法相对晚出,而真正把法的功能和作用推向极端,明确主张以法治国,并排斥其他种种治国方略的是战国末期才出现的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不过,我们仍可发现,远古时代的风俗习惯乃至周公制作的周礼已暗含法的某些功能,而且对法的重视和认定、将其视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措施之一的观念更是由来已久。特别是到了春秋时期,具有法家思想倾向的管子指出:“法者,民之父母也”,将法提升到民之父母的高度来认识。战国时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商鞅亦指出:“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不可以须臾忘于法”,主张“一任于法”,视统一法令为“治之本”。法家通过在各国的法治实践,成功地结束了战国纷争的局面,在历史上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然秦王朝一味推崇李斯、韩非等法家人物务法而不务德的主张,将法的作用抬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严刑酷罚,致使强盛一时的秦帝国二世而亡。

      继论以智治国。以智治国即是运用知识和智慧治理国家,实行开明政治或贤人政治。道家谓世俗之智为伪智,此乃导致社会动乱和人心不古的根源,故主弃智绝智。其他家派不作如是观。孔子在《论语》中提出仁智统一说,既重仁又重智,认智与德在政治生活中相辅相成,对于国家的治理都有其积极的作用。总的看,在儒、墨、法、兵等各家的学说中,智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它乃是实现其理想政治的必要条件。儒家孔子倡导“为学”,主张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知识修养,并认智为达到“不惑”和“明”的内在前提,而惟“不惑”和“明”,方可知己知人,方能“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凡此均是儒家重智的表现。法家讲求“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运用,而“术”的运用效果之好坏显然取决于操“术”者“智”的高低。因此,对“术”的强调在一定意义上亦是法家重智的体现。而兵家突出谋略意识,提出智战理论,讲求“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则更是其重智崇智的体现。

      又论以力治国。所谓以力治国,即是凭借实力和强力来统治和治理国家。实力指政治实力、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等,强力指强力政策和强力手段。强力亦可谓之强权。强力强权以实力为依托。以力治国、强力强权的极端表现,就是战争。在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动荡变革,各诸侯国为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先后对旧的生产关系进行不同程度的变革,变革之先后不同和程度之差异,导致各国之实力和地位此消彼长,交互发生变化。当时各国从各自的利益和处境出发,凭借自己的经济、政治特别是军事实力,为争做霸主或盟主,展开了频繁而残酷的侵城掠地的兼并攻伐战争。春秋五霸(指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一说指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战国七雄(指魏、楚、燕、齐、韩、赵、秦七大强国)的出现,正是当时以力治国、强权政治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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