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新世纪的伦理学研究(笔谈)

作者简介:
赵敦华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万俊人 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怀宏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陈少峰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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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伦理和宗教对话

      “全球伦理”的口号首先由德国神学家孔汉思于1990年在《全球责任》一书里提出(注:见Hans Kung,Global Responsibility,Continu-um,New York,1991.),在国内引起比较强烈的反响。对很多中国学者而言,“普遍伦理”与“全球伦理”这两个概念是等同的:“普遍伦理”指伦理规则的普遍性,“全球伦理”则指其应用范围的广泛性。

      但是,对于“全球伦理”的提倡者孔汉思而言,“全球伦理”绝不等同于“普遍伦理”。他在最近出版的关于全球伦理的新书《为了全球政治和经济的全球伦理》中,明确地指出,以为全球伦理是没有宗教的伦理,那是“对全球伦理计划的根本的误解”。他说,自启蒙运动以来,“要伦理,不要宗教”,“要伦理教育,不要宗教教育”,已经成为广为流行的口号。他承认,可以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上建立没有宗教的伦理,这样的伦理可以是普遍的。但是,他接着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这种“普遍伦理”相对于宗教的局限性:1.“宗教而不是普遍伦理能够传达一个特殊深度、综合层面的对于正面价值(成功、愉快、幸福等)和负面价值(苦难、不公正、罪感、无辜等)的理解”;2.“宗教而不是伦理自身能够无条件地保证价值、规则、动机和理想的正当性,并同时使它们具体”;3.“宗教而不是普遍伦理能够通过共同的仪式和符号以及共同的历史观和希望前景,创造精神安全、信任和希望的家园”;4.“宗教而不是伦理能够动员人民抗议和抵抗非正义的条件”(注:Hans Ku-ng,A Global Ethic for Global Politics and Economics,SCM,Londo-n,1997,pp.142~143.)。

      从实践的层面看,“全球伦理”也是通过宗教活动而推广开的。1993年,在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各大宗教代表会议,签署孔汉思起草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以及美国神学家斯威德勒(Leonard Swidler)起草的《全球伦理普世宣言》。

      虽然“全球伦理”不是人们所想象的那种没有宗教基础的“普遍伦理”,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将“全球伦理”等同为一种特殊的宗教伦理。孔汉思等神学家和宗教领袖在大力提倡“全球伦理”时毕竟还不是在传播他们各自的信仰,而是在关心世俗问题,这就是全球化的问题。孔汉思最近在北京发表了“全球化时代的全球伦理”的讲演。他在讲演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随着全球化的到来,全球化必然会带来一个什么是伦理道德的问题。伦理学必须应用于全球化,我们需要一个伦理的全球化。”(注:2000年9月24日学术报告会讲演稿。)在此意义上说,说“全球伦理”是全球化的伦理也未尝不可。全球化引起了政治、经济、战争与和平、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和人民都有义务遵守全人类共同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孔汉思等神学家和宗教领袖把这些人类共同的伦理规则称作“全球伦理”。

      在伦理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有各种立场。虽然两者有一致之处,但张力也十分明显:一种力量把宗教归结为伦理,另一种相反的力量却要把伦理归结为宗教;一种观点认为宗教超越伦理,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却认为伦理比宗教进步。从价值论(axiology)的观点看,宗教与伦理之间的张力是神圣与世俗两种价值观之间的张力;宗教和伦理结合的可能性也取决于神圣与世俗这两种价值观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否结合。

      我在过去写的一些文章里发表过这样一些意见:现代世界的特点是世俗化、工业化和意识形态多元化;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是通过对以宗教信念为代表的传统价值观的扬弃而建立的,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加速发展,现代价值观也随之分化和复杂化,以致于失去了统一的基础和标准;当前,以“解构”和“颠覆”为特征的后现代思潮所表现的,并不是对现代社会的超越(后现代社会并不存在),而是现代社会的价值失落;“现代性”(modernity)与“后现代性”(post-modernity)的对立发生在世俗的现代价值观内部,是现代价值观之中的肯定与否定、批判与危机(注意critique与crisis之间的联系)、综合与分化之间的张力;现代价值观产生伊始,这些张力业已存在,只不过当时以肯定的、批判的和综合的方面为主,而现在则以相反的否定的、危机的和分化的方面为主,这才出现了表面上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争;正是因为现代价值观本身就包含着对自身的否定和被分化瓦解的危机,它本身无力进行价值重构,不能摆脱面临的危机,它的出路在于从传统的价值观中,包括传统的宗教价值观中,吸收必要的文化的、理论的和精神的资源,实现世俗的与神圣的价值观的结合。

      在我看来,“全球伦理”的目标正是要实现神圣价值与世俗价值的结合,它的一个贡献是从宗教方面为当今的全球化趋势提供了一些神圣价值观的资源。但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寻求神圣与世俗价值观的结合有一个特殊的困难,那就是,各种不同的宗教传统都自认为是天下一切人弃恶从善的必由之径,各种不同的伦理学说也都以全人类的名义大行其道,要为全世界人立法。有那么多的普遍的神圣价值观和世俗价值观,究竟以哪一个,或者哪几个为根据呢?当今世界如果要有一个真正能在全人类行得通的“全球伦理”,那只能在不同文化传统的对话中才能逐步达到。

      从理论渊源上看,“全球伦理”的主张与宗教多元论有着直接的关系。关于各宗教的关系问题,现在有三种立场:排斥论(exclusivism)、包容论(inclusivism)和多元论(pluralism)。排斥论认为只有一种宗教是真宗教,其余都应被排斥在真宗教之外;包容论亦认为只有一种宗教是真宗教,但同时认为其余宗教是真宗教的部分表现,因此应被包容在真宗教之中;宗教多元论则认为各种宗教都以共同的神性为基础,应在此基础上进行求同存异的对话,达到共存的目的。很明显,宗教多元论体现了宗教宽容和文化多元的时代精神,它的主要代表人物,如希克、史密斯、海姆以及奥特、伯劳克和劳伯、孔汉思等人的著作被许多宗教信徒和宗教学学者所接受。宗教多元论的主要活动是宗教间对话(inte-r-faith dialogue)。对于宗教对话的规则,早在1983年,美国神学家斯威德勒(Leonard Swidler)就公布了“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的十项准则”:“1.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的首要目的是学习,即,改变和增加对现实的看法和理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2.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必须做两方面的工作,即在各个宗教或意识形态团体内部,以及在宗教或意识形态团体之间同时进行。3.对话的每一个参与者必须是完全真诚的。4.在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中,一方不要用自己的理想与对方的实践相比较,而用自己的理想与对方的理想相比较,用自己的实践与对方的实践相比较。5.每一个参与者必须自我界定。比如,犹太人从内部界定犹太人意味着什么,其他人只能从外部描述他像什么。6.每一个对话的参与者对不同点不可固执己见。7.对话只能在平等者之间进行,用梵二大公会的话说,这是par cum pari(以平等对平等)。8.对话只能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行。9.参加跨宗教、跨意识形态对话的人对自己以及自己所属的宗教或意识形态传统至少应有最低限度的自我批评。10.每一个参与者最终要试图从内部去体验对方的宗教或意识形态。”(注:Journal of Ecumenical Studies,20:1,Winter,1983,p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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