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楠森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前线》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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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对青年、干部和群众的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邓小平提出的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目标中的第二条就是“有道德”。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作出过两次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道德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文化建设的论述中道德建设也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像他最近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我想就此谈几点体会。

      第一,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有什么意义?江泽民总书记说:“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大加强了法制建设,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方略,也就是管理国家的根本方针之一,而道德建设只是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项任务,没有作为治国方略与依法治国并列。二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现模很大,成绩卓著,而道德建设与之比较起来却相形见绌。如果道德建设受到更多重视,能够与法制建设并驾齐驱,坚持下去,我相信,八年十年之后,必大见成效,我国国民道德水平必大大提高。有的同志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比作建国纲领的主体,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比作它的两翼,我认为这是很恰当的,中国现代化之鸟只有主体,没有两翼,或只有主体和一翼,是腾飞不起来的。就此而言,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

      第二,今天的德治与儒家的德治有什么关系?德治是儒家的著名主张,二者的关系如何是必须回答的问题。我认为今天的德治是儒家德治的批判继承。儒家关于德治的论述很多,比较为人熟知的有: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子”指鲁国上卿季康子。孟子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瞻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德治也就是儒家所说的“仁政”、“王道”。儒家的德治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它是一种统治术,是剥削者统治人民的方略,当然,儒家也主张以身作则。(二)在德治条件下,人民遵守国家的规定,完成自己的任务,不是由于强力的逼迫,而是出于自觉自愿的接受。(三)儒家德治所倡导的道德信条都是抽象的,它们不仅具有其特殊性和封建性,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虚伪性。(四)儒家并不否定法制,但没有把法制提到与德治一样重要的地位,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当然还可能有其它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今天的德治与儒家德治的关系是批判与继承的关系。今天讲的德治,不仅把“德治”提高到治国方略水平的这一主张来自儒家,它的许多道德信条如主张以理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主张以身作则等,也来自儒家。但我们的德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的目的是借助道德规范建立有序的经济政治秩序,发展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力求达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与封建德治根本不同的。儒家德治中若干具有封建性质的道德信条如“三纲”之类,是应该抛弃的,而有些抽象的道德信条如“五常”之类,则是可以赋予社会主义内容的。那种认为今天的德治是对儒家德治的简单复归的观点,显然忽视了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

      第三,德治与法制怎样相辅相成?二者必须并举,缺一不可。法制建设之所以不可缺少,不仅因为法律可以限制人的行为,防止犯罪,或惩罚犯罪,从而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因为法律可以规范人的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但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深层次讲,法律的根据是道德规范。法律诚然是由立法机关以多数通过的途径建立的,是有强制性的,任何人不管同意不同意都必须遵守,但法律条文之所以如此规定而不如彼规定,之所以得到通过,不是没有理由可讲的,这个“理由”包含很多因素,而道德规范(道德上的是非标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就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即以国家权力来强制执行某些道德规范。因此,国民的道德水平提高了,犯罪率和民事纠纷率就会降低,发生了也易于解决。正如孔子所说,法制只能对人的恶行起震慑作用,不能改正人的恶念;德治则能使人抛弃恶念,从而端正行为。不仅如此,道德起作用的范围还远比法律为大,有许多问题并不涉及法律,而要靠道德来解决。当然,只有德治而无法制也是不行的,因为道德水平的提高是长期的事情,德治的作用是无形的、缓慢的,加之历史的、外部的,特别是社会制度的原因,没有法制震慑不住犯罪活动和恶意的民事纠纷。

      第四,怎样实现以德治国的方略?这是一个很大很难的问题。我国的道德建设二十年来应该说已有很大成绩,例如已初步形成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基础的包含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但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要真正实现,特别是要深入人心,体现为国民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应该具有怎样的指标,怎样实现这些指标,还有许多问题要研究,有许多工作要做。这里,我只能谈一点粗浅的想法。首先是集中理论界的力量,开展关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研究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可操作的道德体系,同时制定出简单明了易于遵守的各种具体的道德守则。其次,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社会团体宣传这个道德体系,形成人人讲道德讲文明的高尚的道德氛围,这种氛围将对缺乏道德素养的人形成一种无形的舆论压力。第三,要求共产党员和干部严格地以身作则,树立起高尚的道德形象。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治国方略,而以德治国才刚刚提出,如果没有一套具体落实的做法和实践,以德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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