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欲之谓善”论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崔宜明 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可欲之谓善”要么是一个价值命题,要么是一个事实命题,不能同时兼是。传统伦理思想不能区分出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的本质不同。文章深入反思并揭明了中西传统伦理学在这方面的理论缺陷。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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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作为道德哲学,其基本任务是“明善”,即说明何谓善及善之为善的木质。但是,从上世纪初英国哲学家摩尔《伦理学原理》开始,直觉主义者就认为善是“不可定义”即不可“明”的,否则就必然会犯所谓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摩尔此书就哲学而言,是西方20世纪哲学主流——分析哲学的早期代表作之一;就伦理学而言,则是西方20世纪伦理学主流——元伦理学的奠基之作。可以说,摩尔此说已成为西方主流伦理学的不刊之论,“明善”自此之后就被逐出了西方主流伦理学的理论殿堂。

      本文力图说明,以“明善”为基本任务的传统伦理学确实存在着根本性的理论缺陷——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并希望以此作为进一步反驳摩尔“自然主义的谬误”之说的基础。

      一、“可欲之谓善”的两歧

      作为世俗的、理性的伦理学,其对“善的本质”的思考和证明,必然会诉诸人本身、诉诸人的行为及其目的。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思想家们的基本思路是:值得追求的就是善,如果用中国传统的理论命题来表述,就是“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下》)。然而这一命题中的“可”,用现代汉语来说就是“值得”,对此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可能,并正好南辕北辙。

      可欲,值得欲求的,可以指应当欲求的。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承认,生命的保持与仁义的践履都是他所欲求着的,但当两者发生冲突以至不得两全之时,“应当”舍生而取义。“应当”欲求的,就是善。

      可欲,值得追求的,还可以指事实上所欲求着的。从可以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可以推断,只是因为人们认为那是值得追求的,所以才付诸行动、实际地欲求着。如孔子所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欲求着富贵,厌恶着贫贱。由此可以推断,富贵是“可欲”的,否则人们就不可能实际地在欲求着富贵。事实上所欲求着的,就是善。

      “可欲”的这两种理解,有着根本的差异。“可欲”之“可”如果理解为“应当”,那么,“善”就是在“价值”意义上被理解的;如果理解为“是”,“善”就是在“事实”意义上被理解的;如果理解为价值之应当,则意味的是人的欲求目标的选择问题,这就是承认,在事实上人们所欲求的目标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但这些所欲求的目标在价值上有所不同,善乃意味着一个人作出的选择应当是那些价值上占优的目标;如果被理解为事实之是,就意味着善是当下自成、圆满自在的:无论一个人在欲求着什么,他在欲求着这一行为,就已经确证了他所欲求的目标是“可欲”的,因而他所欲求的就是“善”。这就是说,“善”是一种被给予的事实。

      是现代社会生活世界的根本性变化,使得思维发现自身在思维价值问题时存在着两歧,当思维试图明确地把这一两歧揭示出来时,无非是在呼唤新的生活世界和努力理解现代社会。最先意识到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之本质不同的,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前夕的苏格兰启蒙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休谟,但他在《人性论》中含含糊糊地表达出的困惑和疑问,表明他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而真正深刻地理解到这一问题、并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作为其道德哲学理论建构之前提的,是康德。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一个附注中说:“以其为善(sub ration boni)这个语词是义涉双关的。因为它可能是说我们之所以把某种东西表象为善的,乃是我们欲求(愿望)它;但也可能是说:我们之所以欲求某种东西,乃是因为我们把它表象为善的;这样,或是欲望是作为善之客体的概念的决定根据,或是善的概念是欲求(意志)的决定根据。”(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4页。)

      当我们说什么东西是善的,总是与我们的欲求相关,总是在表达着我们的欲求,此乃谓“可欲之谓善”。但是,康德指出这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既可以是因为我们欲求着某对象、目标,所以这对象、目标就是善的,也可以是因为我们把某一对象、目标当作是善的,所以我们才去欲求它。这一区别决非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持前一理解,等于主张以当下自在的欲望作为“善”的根据;持后一理解,等于主张“善”是决定我们应当欲求些什么的根据。

      出于最基本的生活常识和道德直觉,人们大概很难认同善是当下自成的事实,否则无论一个人做什么,是月黑杀人夜、还是风高放火天,统统都是善的,这实际上取消了一切善恶之别。生活常识和道德直觉告诉我们,善,是价值之应当,意味着行为有价值,意味着价值目标的选择乃至人的自我实现。当然,这只不过是一部分人的一种意见。这也就足以说明,对“可欲之谓善”的两种理解有着极为根本的差异;区分这两种理解的差异、并从逻辑上一贯地坚持这一区分,决非易事。

      二、对中国儒家传统伦理思想的相应考察

      孟子的“可欲”,指的是价值之应当,整个儒学传统中的“善”,都指价值之应当。

      孔子说:“苟志于仁,无恶也。”(《论语·里仁》)显然,这里与“恶”对举的“志于仁”就是“善”,“善”就是“志于仁”。孟子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孟子·尽心上》)这里说的正是:事实上人们欲求的对象或目标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利与义(这儿的“善”应当指“义”)。相关于这两类欲求对象而付诸行为的可以概括为两类人,区分善人与恶人的基本标准就是看,是欲求着义、还是欲求着利。孟子此话的结论是:义,是应当欲求的,利,是不应当欲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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