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所周知,因可靠材料的缺乏,学界对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系统研究,一般都从春秋战国开始,对于西周的伦理思想仅仅偶有涉及。然而,中华民族许多伦理观的源头及初生形态与发展过程却在西周时期,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伦理思想予以足够的重视,才有利从整体上把握、认识中国古代的伦理思想。 在伦理学的一般意义上,善与恶这两个概念是肯定或否定人们思想、行为的两种道德评价,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各种伦理学专著皆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善恶的定义、标准以及阶级性与历史性等内容,然而据笔者所见,迄今似无人涉及中国伦理学史上的善恶观的形成及其相关问题。本文拟以金文与文献互为补证的方式,探索善恶观的形成及其相关问题。 善恶观的形成是西周时期伦理思维进步,伦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伦理规范及其实践是人们进行伦理思维的主要对象,而伦理规范与现实行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则是刺激伦理思维发展、深化的主要原因。西周时期,善恶观伴随着伦理思维的发展而逐渐形成。 一 联系西周以前的时期伦理思维及其评价观的特点,或许有利理解西周伦理评价观的发展演变。在伦理思维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时代,人们尚不能用丰富而多样的概念把握社会的伦理现象,伦理评价水平相应十分低下,具有粗疏、含混的显著特点。一般而言,时人往往将存在物区分为“有利的”与“有害的”。“利”就是“好”的,“害”就是坏的[1](99-101页)。在原始时代人们的肯定性与否定性评价中,既混同了人自身的种种行为,同时又将事物的客观状态及自然物与人的行为混为一体。伴随着社会发展和人际伦理关系的复杂化,西周早期的伦理思维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既形成了德、敬、勤、恭、惠、懋、敏、慎罚、无逸、孝、友等伦理规范,也产生了休、臧、罪、辜等伦理评价现。然而与西周中晚期相比,西周早期的伦理评价水平较低,尚有一定的含混性。是时的休、罪观,能充分显示这一点。 西周早期,休是用于肯定性评价的主要词汇。休,《说文·木部》:“息止也。从人依木,庥休或从广。”金文或又从宀,以示人在屋中休息之义。休之引申义为美、好。西周早期,休作为肯定性的评价观,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指上天所降“休命”(注:《尚书·洛诰》:“敬天之休”,《多方》:天“大降显休命”,《逸周书·商誓》:“克承天休”。);其二,指周天子,上级官长的命令或赏赐(注:周铭中屡见“对扬王休”,“对扬××休”类句式。其“休”指周天子或官长所赐命令、赏赐之休美。);其三,指某种状况或现象的肯定性方面(注:《尚书·大诰》:王曰:“……‘我有大事,休?’朕卜并吉。”休,曾运乾《尚书正读》曰:“犹言休否,问辞也。”《洛诰》:“视予卜,休。”两处之“休”皆为占卜问辞,乃“吉利”之义。《召诰》:“无疆惟休,亦无疆惟恤。”《君
》:“我受命无疆惟休,亦大艰。”《立政》:“休兹知恤。”上引与恤、艰相对之“休”,皆指美好、安乐的时光、状况。“休兹知恤”即“休而知恤”,类后世的“居安思危”。)。从“休”所涉的对象看,只有第二类与人的行为有关。也就是说,其虽为肯定性的评价观,但并非单纯用于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同时,涉及人们行为的评价,其义为“美好”,严格意义上讲,“美好”类评价当属肯定性行为的审美评价,还不是肯定性行为的道德评价。 西周早期,亦产生了用于人们行为道德评价的臧观念。西周早期文献中,臧字两见。 《周易·师》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尚书·酒诰》:惟曰我民迪,小子惟土物爱,厥心臧。 臧,《说文·臣部》:“善也,从臣,戕声”。甲骨文臧作“
”,从臣,从戈,象以戈击臣之形,本义当为臧获。对于臧获者,臧获乃成就,是喜事,故臧引申为成功、顺利之义(注:《左传》宣公十二年:“执事顺成为臧”。),再引申为好、善。《酒诰》的“厥心臧”条,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释曰:“惟欲正我民,汝封当爱惜土地所生之物,以善其心。”《易·师》的“否臧凶”,朱熹《周易本义》释曰:“为师之始,出师之道,当谨其始,以律则吉,不臧谓不善,即无纪律之谓。”据上述可见,“臧”之善义,皆针对某具体行为的肯定方面而言,《酒诰》之“臧”指珍爱“土物”,《易·师》之“臧”,指”师出有律”。 西周早期,“罪”是用于否定性评价的主要词汇。据《说文》及段注,秦以前“罪”皆作“辠”,周铭中有“辠”字而无“罪”字。辠,《说文·辛部》:“犯法也,从辛,从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金文“辠”与小篆构形同。辛乃施黥之刑具,自即鼻,“辠”会施刑于罪犯之义,其引申义用于评价、界定人们的否定性行为。西周早期,“罪”作为否定性评价观,主要涉及两方面:其一,指罪恶,如《尚书·多方》的“要囚殄戮多罪”,《无逸》的“乱罚无罪”,《逸周书·商誓》的“殪商之多罪纣”,此类“罪”皆指罪恶,罪恶者为刑罚或杀戮对象;其二,指过失、差错,《尚书·多士》载:针对殷遗多士构怨于西迁洛邑及未能入仕周朝,成王声称:“非予罪,是惟天命。”《孔传》曰:“非我罪咎,是惟天命。”即此“罪”指过错。《尚书·泰誓》:“予克受,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余小子无良。”(注:《礼记·坊记》所引《泰誓》文与此同。)《孔疏》:“其意言胜非我功,败非父咎。”即此“罪”亦指过失、差错类。西周早期文献中,一方面缺乏指称过失、差错类的词汇(注:就西周晚期以后的文献言,以“咎”称人们的行为,一般指过失,西周早期则不然。《尚书·洪范》:“不协于极,不罹于咎,皇则受之。”“不罹于咎”即“不陷入罪恶”。《康诰》:“若有疾,惟民毕弃咎。”曾运乾《尚书正读》曰:“视民有罪,若己有疾。……民其毕弃咎恶。”即曾氏将此“咎”释为“罪”与“过失”。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将“若有疾”上属,作“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疏》曰:“此言用刑则谓保民如赤子,毋令无知陷于罪。”即孙氏释“咎”为“罪”。《孔传》则释“弃咎”为“弃恶修善”,即以“咎”为“过”。西周早期文献中,以“咎”称人的否定性行为,仅以上二见。咎,既可称罪恶,亦可称过失,正与“罪”字的用法相类。),另方面又以“罪”字称罪恶与过失,足见当时人们对自身否定性行为的评价,尚未将罪恶与过失从观念上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