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那思等人的新伦理究竟新在哪里?

作 者:

作者简介:
甘绍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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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最近几十年来主要是在德语区,一种新的伦理学概念正在形成,这是一种奠立在责任原则之基础上的伦理学概念。这一责任伦理学概念一经提出,便不仅在专业领域内如哲学、神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而且还通过对日常语言的渗透,强烈地激发并推进了当代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探究,从而引起了广大公众的共鸣。因为责任原则应当说是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着的复杂课题的最适当最重要的一个原则,而责任伦理这一概念,又恰如其分地体现了当代社会在技术时代的巨大挑战面前所应有的一种精神需求与精神气质。一句话,责任伦理之所以能够超越学术范围,引起广泛的重视,就在于它适应了时代的精神。

      提到责任伦理学,人们自然首先会想到德裔美籍学者忧那思(Hans Jonas),他在1979年便在《责任之原则——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一书中正式提出了这一思想,尽管当时并没有怎么引起人们的注意。除了忧那思之外,还有美国学者雷德(John Ladd)及德国学者伦克(Hans Lenk),后者认为自己早在忧那思之前就有这种观点了。当然匹西特(G.Picht)的《真理、理性与责任》、舒尔茨(W.Schulz)的《变化了的哲学中的哲学》、比恩巴赫尔(D.Birnbacher)的《对后代的责任》、帕斯莫尔(J.Passmore)的《人类对自然的责任》等著作,也都以各自的方式为责任伦理学的建构作出了贡献。

      一、责任伦理与良知伦理

      从历史上看,“为某一特定的任务负责”之概念本身仅具有功能性的特点,并没有道德上的内涵。“责任”一词在西方直到18世纪还只是一个法律范畴,到了19世纪下半叶该概念才广为流行。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通过与传统的伦理学概念(如罪责、义务、德行)的竞争,责任概念才令人瞩目地跃升为当代伦理学中的一个关键性范畴。

      当然,这首先得归功于M.韦伯。因为正是韦伯1919年在其题为《作为职业的政治》的演讲中首次提出“责任伦理”的概念,并且在这次演讲的最后作出了“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与“良知伦理”(Gesinnungsethik)的区分。针对当时的政治家只讲权利运用而不考虑行为后果的现象,韦伯呼吁社会倡导一种超越良知伦理的责任伦理。但在此以后,他再也没有对这两种伦理进行理论上的系统分析。

      真正对良知伦理与责任伦理进行了系统分析和阐述的是伦克的《应用伦理学导论——责任与良心》(斯图加特1997年版)一书。伦克认为,良知或良心是在行为主体的决策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作用的一种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奠定在良心基础上产生的决策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与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早在古希腊,就有一位名叫米南德(Menander)的诗人讲:“良心是我们大家的上帝”。以后的亚历山德拉(Philon von Alexandria)则又指出良心是一个人所有秘密计划的见证者,同时也是该行为主体内在的原告与法官。洛克认为良心不是先天的,而是通过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培育才会出现。同亚历山德拉一样,康德也将良心看成是内在法庭,但与洛克的观点不同,康德认为良心并不是一种能力或才能,而是一种本能。倘若良心是介于可获得与不可获得之间的一种“随意的”才能,那么它便无法行使法庭的职能,即无法强迫我们去行动。然而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良知是否是先验的,而是在于康德主张一种良知伦理,其特点是强调行为者的内在动机。康德伦理学的基本要求就是人的行为动机要善,且要至善,善良意志就是对行为起决定性指导作用的道德法则。一句话,良知伦理对行为主体的中心要求就是目的的纯洁性,特别是行为动机的至善性。行为只要符合道德良知,便肯定是道德的。值得指出的是,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反对良知本身,相反,它往往被视为是一种极高的价值。但良知伦理本身却具有相当大的片面性,因为它仅局限于道德感受,而对责任却一无所知。在一个上帝统治一切的世界里,公众的“不负责任”这一点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人们无需承担责任,责任全由上帝承担了:基督徒完全可以寄托于创造和掌握万物、掌握世界历史的全知全能的上帝。在一个机械决定论观念统治的世界里,情况也是如此。因为人类的一切都受制于某种神秘的客观意志,因而对自己的行为也就无须承担什么责任,也就无需考虑什么后果,后果反正已经是命定了的。然而在一个现代化的、解魔化的、以合理性为原则的世界里,人类的主体意识得到了觉醒,知道我们的全部物质与精神文明均是人类自己创造与选择的结果,人类拥有着影响自然界的发展和把握自己命运的权利与能力。而人类改变世界的能力也有其界限,那就是人类行为有可能导致连人类自己也无法支配的后果。权利总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在人类的自主性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与强烈的历史条件下,人们才有可能同时感受到“人必须为他的行为的(可预见的)结果负责”,甚至还要为“不可预测的后果负责”。他不可能将责任推给另外一个什么主管。这个解魔化了的世界的法则便是:所有参与世界生活的人,在其行为决策之时,必须经常考虑到可预见的行为后果的整体,只有以此为基础、为导向的行为才是合法的。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韦伯将责任伦理置于良知伦理之前的做法,自然对后来的伦理学论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责任伦理:科技时代的伦理

      如前所述,真正的、大家也都公认的对责任伦理的建构做出了最大贡献的首先是忧那思,其次是雷德与伦克等人,而不是韦伯。因为责任伦理是适应20世纪后半叶科技时代的挑战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宏观性的、使整个伦理学的视野得到扩展、在伦理学史上前所未闻的伦理概念,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常常将责任伦理称为科技时代的伦理。

      忧那思本人在谈到责任伦理时,从来没有使用过“新伦理”这一概念,而是在《责任之原则——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第1章第3节里有过伦理视野的一个“新维度”的说法。他指出,对于培根而言,知识是达到幸福的手段,但自近代以来,知识在人类的滥用中已逐渐变成了灾祸与不幸。在我们的文明时代里,科技的创新能力与摧毁性的潜能发展之快远高于这个时代的伦理的进步,从而产生出许多我们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如自然生态空间的被摧毁,气候的恶化,土地的沙漠化,土地与食品的毒化,动植物物种的消失等等。当代科技文明的危机以及“人类行为之变化了的特性要求伦理学也发生变化”(忧那思:《责任之原则——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84年版,第15页),即迫使我们阐发出一种伦理,一种责任意识:它要求人类通过对自己力量的“自愿的驾驭,而阻止人类成为祸害”;它要求“我们对自己进行自愿的责任限制,不允许我们已经变得如此巨大的力量最终摧毁我们自己(或者我们的后代)”(忧那思:《科学与研究自由:凡是能做的,都是允许的吗?》,载于伦克主编的《科学与伦理》,斯图加特1991年版,第214页);它要求人类的政治、经济、行为要有一个新的导向;它甚至要求人们对道德观念从某种意义上重新加以定义:道德的正确性取决于对长远的、未来的责任性。

      关于科技时代的这一新伦理,雷德讲得似乎更清楚详尽。他认为,传统的责任概念是一种担保责任或过失责任,它以追究少数或唯一的过失者、责任人为导向,因为它将责任很快划归为法律责任。这种传统的对责任的理解被雷德称之为以直线式因果关系为特征的“机械模式”。在雷德看来,这种传统的以追究过失为表现形式的责任概念太狭隘,它无法适用于理解和把握当今错综复杂的社会运行系统,在这个繁复的交叉重叠的社会网络系统里有可能隐藏着巨大的危险,而这种危险又很难简单地归溯为一种单线的、单一原因的责任。因此在当今人类对自然的干预能力越来越巨大、后果越来越危险的科技时代,我们有必要发展出一种新的责任意识,它以未来的行为为导向,是一种“预防性的责任”,或称“前瞻性的责任”、“关护性责任”。新的责任意识与旧的责任意识的区别在于:旧的责任模式是聚合性的,以个体行为为导向;而新的责任模式则是发散性的,以许多行为者参与的合作活动为导向。旧的责任模式代表着一种事后责任,它专注于过去发生过的事情,是一种消极性的责任追究;新的责任模式代表着一种事先责任,以未来要做的事情为导向,是一种积极性的行为指导。(转引自伦克:《应用伦理学导论——责任与良心》,斯图加特1997年版,第76页)因为在当今的科技时代,许多干预自然进程的行为后果都是既危险又无可挽回的,仅靠“追穷责任”则一切都为时过晚。旧的责任模式倾向于将责任划归为法律责任,而新的责任模式中却并没有法律责任。伦克认为,道德比法律更细腻、更敏感。人们完全可以在没有法律过失的情况下,甚至是在特别守法的情况下,仍可能有道德上的过失感。尽管存在着上述新旧责任意识的区别,但与雷德、忧那思不同,伦克特别强调提出新的责任模式的目的并不在于要替代旧的模式,而是对传统责任概念的一种扩展、补充、增加或精确化(同上书,第77页),只有得到扩充的责任概念或模式才适用于对当今科技时代纷繁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充满着巨大危险的人类行为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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