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尔斯理论的若干批评

作 者:
盛庆 

作者简介:
盛庆 1919年生 台湾淡水大学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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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近二三十年来在英语哲学世界中被最广泛讨论的道德、社会及政治哲学。讨论者不一定是他的追随者,其中也有反对者,包括右倾的保守主义者和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以及左倾的社团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至于自由主义者,也有一些人大体上接受他的理论,但在许多细节上有不同看法。

      尽管如此,罗尔斯的理论仍在当代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威尔·基姆利卡说:“他的理论主导了当代的辩论,并非因为每个人接受它,而是因为别种看法常作为对它的回应而提出。……这些其他的看法只有在与罗尔斯的关系上来被理解。”(注:Will Kymlicka,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Clarendon Press,1990,p.10.)近来劳特奈·G·佩弗写道:“……当代的竞争趋势或传统最常作为对他的理论之回应而形成。……这些其他看法包含传统的功利主义(例如彼得·辛格),洛克或彻底自由主义(例如罗伯特·诺齐克),以及在女权主义政治哲学或理论中的若干趋势(例如凯瑟琳·麦金伦)。”(注:Rodney G.Peffer,"The Relevance of John Rawls",presented at the 20 [th]World Congress of Philosophy,Boston,Massachusetts,U.S.A,August 10-16,1998.)

      依我看来,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被大多社会和政治哲学家视为最有代表性的、系统的和周延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并已成为自由主义的规范或典型,又成为自由主义和社会正义的讨论焦点。

      但是近年来一些人开始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已经无关紧要了。这或是由于对罗氏的理论显现了不同的诠释,或是由于近年来崛起的社团主义有许多基本上反对自由主义的论点。

      最近,劳特奈·G·佩弗肯定罗尔斯理论之重要性并重新强调罗尔斯在近30年来的重要影响(注:Rodney G.Peffer,"The Relevance of John Rawls",presented at the 20 [th]World Congress of Philosophy,Boston,Massachusetts,U.S.A.,August 10-16,1998.)。此外,佩弗指出罗尔斯的追随者或讨论者在他们对罗尔斯的诠释上并非一致(注:Ibid.)。他们大致上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右倾的,将罗氏的理论诠释为与彻底的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相去不远;另一类则是左倾的,将罗氏的理论诠释为某种平等主义,与社会主义甚至马克思主义相去不远。佩弗自己则声称属于第二类。

      既然人们对罗尔斯理论的诠释如此分歧,可见其理论并未被清楚而确切地理解,或者至少可说人们并没有清楚地指出罗氏理论之优点和缺点,也没有明确表示对罗氏理论赞成什么或反对什么。

      因此,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观点即我的统合效用主义的观点(注:盛庆:《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公平分配上的应用》,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尤其是我的效用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之观点(注:同上书,第二篇:一种效用主义的公平分配理论。),对罗氏的理论予以批评。我的效用主义公平分配理论与古典的功利主义不同。它主张“依照贡献分配所得”(注:盛庆:《功利主义新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及其公平分配上的应用》,第515-532页。),这一观点既不同于彻底的自由主义,又不同于社团主义或社会主义观点,也不同于自由主义内部的另一种自由主义。

      现在再看一下罗尔斯最近所强调的多元论和交集共识(注: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罗氏的理论可概括于其依优先次序而排列的两条基本原则中:

      (1)第一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2)第二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下才可安排:

      a.对最少获利的阶层最为有利,并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和

      b.公共职位在机会的公正、平等下对所有的人开放(注: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302.)。

      佩弗将这两条原则修改成为两条更为详细、精致和确切的原则,并称之为罗氏理论的一种更为适当的形式(注:Rodney,G.Peffer,Marxism,Morality,and Social Justice,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p.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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