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歇尔的经济伦理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乔洪武 武汉大学经济学系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经济评论》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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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弗里德·马歇尔是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主要创始人之一,1890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是其代表作。100多年来,研究马歇尔经济思想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但研究马歇尔经济伦理思想的文章则极为罕见。实际上,在马歇尔的折衷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蕴含着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现代英国经济学家洛德·阿南就曾说过:“19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是这样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中,盛行的政治社会风气,作为制度基础的义务与特权体系以及经济结构都正在受到更年轻的自由主义学派,费边主义者以及帝国主义的批评。马歇尔并没有无意中放弃适合经济学的道德学问;对他来说,经济学的研究极其明显地与道德问题有关。”(注:转引自[英]T·W·哈奇森:《经济学的革命与发展》,中文版,152,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本文拟就对马歇尔的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深入研究。

      一、经济人的伦理内蕴

      经济人思想是古典经济学的宝贵遗产之一。最早在1759年,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就提出了经济人受“看不见的手”的引导的观点。17年后,斯密在《国富论》中再次重申了这一观点。斯密的“经济人”假说的基本内涵是:经济人是自利的,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是驱动其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经济人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扩大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继斯密之后的古典经济学家大都接受这一假说,但对其深刻内涵则重视得不够。马歇尔就这样评价道:“1830年约翰·穆勒写了一篇讨论经济学方法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倡经济学要有轮廓分明的抽象。他坚持李嘉图的这一暗设,即除了贪财的动机外,经济学家无须更多地考虑其他动机;他认为这个假设如不加以明确的表述,那是有危险的。他打算有意识地,公开地根据这个假设写一本书,但是他并没有履行他的诺言。在1848年发表他的经济巨著以前,他的思想情感发生了变化。……在这本书中(指约翰·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引者注),他没有严格地区分这两种推理,即根据人的唯一动机乃追求财富这一假设的推理,与不根据它的推理。”(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文版,下卷,409~410,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言下之意,马歇尔以为约翰·穆勒忽视了经济人假说对于构建经济学大厦的基础地位。因此,在他的学说中,一开始就十分注重明确界定经济人的内涵。

      马歇尔指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在日常生活事务中过活、活动和思考的人们的学问。但它主要是研究在人的日常生活事务方面最有力、最坚决地影响人类行为的那些动机。……日常营业工作的最坚定的动机,是获得工资的欲望,……正是对营业生活中最坚定的动机的这种明确和正确的货币衡量,才使经济学远胜于其他各门研究人的学问。正像化学家的精良天秤使得化学比其他大多数自然科学更为精确一样,经济学家的这种天秤,虽然现在还很粗糙和不完善,也使得经济学比其他任何一门社会科学更为精确。”(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文版,上卷,34~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显而易见,马歇尔在此强调了作为假设的经济人——假设人的唯一动机乃追求一定数额的货币——是构造类似自然科学那样精确的社会科学的经济学的理论前提。

      那么,马歇尔所说的经济人是不是一个极端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者呢?答案是否定的。马歇尔在其原理第一版序言中就这样说道:“的确,曾经有过这样的打算:以一个‘经济人’的活动为内容,建立一种抽象的经济学,所谓经济人就是他不受道德的影响,而是机械地和利己地孜孜为利。但是,这种打算却没有获得成功,甚至也没有彻底实行过。”(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文版,上卷,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他强调,在本书中,把正常的活动看作是一个产业集团的成员在一定条件下会有的活动,所谓“正常的活动”并非完全利己的,至少“他的正常的动机被默认为包括家庭情感在内。”(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文版,上卷,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而且,“正常的活动”也并非不可能包括一般地利人——“他的动机既包括家庭情感在内,为什么它就不能包括其他一切利人的动机?”(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文版,上卷,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马歇尔明确指出:“当我们说到一个人的活动的动机,是为他能赚得的金钱所激发时,这并不是说,在他心目中除了唯利是图念头之外,就没有其他一切考虑了。”“经济动机不全是利己的。对金钱的欲望并不排斥金钱以外的影响,这种欲望本身也许出于高尚的动机。经济衡量的范围可以逐渐扩大到包括许多利人的活动在内。”(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文版,上卷,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因此,马歇尔对经济人的伦理定位是:

      第一,经济人的自利行为是理性的。这里的“理性”一方面是指一个正常的人都具有以下特征:“正常的甘愿节省,正常的甘愿为某种金钱报酬而努力,或者找寻买卖的最好市场或是为自己或子弟找寻最有利的职业之正常的留心。”(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文版,上卷,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另一方面,“理性”的经济人还重视道德和法律制度的制约。马歇尔指出:“经济学特别关心的生活的一面,就是人的行为的最深思熟虑、且在他未做一事之前总是先考虑它的利害得失的一面。”(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文版,上卷,4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而这种利害得失不一定仅仅是经济上的,也可能是出于遵守某种社会道德规范的考虑,因为“这个或那个办法虽然省了一点麻烦或一点钱,但对别人是不公平的”,“它使人看起来卑鄙”或“它使人感到卑鄙”(注:[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中文版,上卷,4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也就是说,经济人的自利是一种温和与开明的自利,决不能采用抢劫、欺诈或暴力等违背社会道德的卑鄙手段来实现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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