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语言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道德无论在形式的层面抑或实质的意义上,都与名言相联系:“说”以及如何“说”;“说”内含何种意蕴;“说”与“在”、“言”与“行”如何相互关联;等等。这些问题渗入于道德评价和道德实践的整个过程,并制约着道德理想的实现方式。在道德判断的层面,言说涉及描述、表达与规范的相互关系;在主体与主体间交往上,言说表现为对话与独语的统一;在境界的意义上,道德的言说落实于人自身的存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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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语言的考察总是面临意义问题,道德语言同样涉及意义的界定。自元伦理学(meta—ethics)兴起后,道德语言的意义究竟如何理解,便成为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直觉主义(intuitionism )、 情感主义(emotivism)、规范主义(prescriptivism)等等, 试图从不同的方面规定道德语言的意义,并由此形成了各自的伦理学说。不难看到,对道德语言的理解,离不开对道德语言意义的分析。

      首先应引入论域的,是道德语句或陈述与事实的关系。道德语句或陈述是否包含着对事实的描述(description)?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考察若干例句。“偷窃是不良行为”,这是以评价为内容的道德表述。从形式的层面看,它呈现为对某种对象(偷窃)的断定(断定既可以有肯定的形式,也可以有否定的形式),其结构包括所指称的对象(偷窃)、对象被归入的类(不良行为)、以及对两者关系的断定(以“是”肯定对象属于某一类或具有某种性质)。在这里,不良行为首先呈现为一种负面的道德价值,把偷窃归属于不良行为无疑是一种价值的判断,但它并不意味着与事实完全无涉。这不仅在于所断定的对象(偷窃)是一种事实,而且更在于偷窃与不良行为之间的联系,本身也折射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现实。在社会还存在不同形态的财产所有制的前提下,对他人或群体财产的不正当占有,往往会导致社会的冲突和无序化,这是历史演进过程中已经得到确证的事实,所谓“不良行为”,便可以看作是对这一事实的肯定。这里显然不仅涉及价值立场,而且也在实质的意义上蕴含着对事实的描述。

      广而言之,道德实践总是展开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生活世界中,这一本体论的存在境遇决定了表示道德规范、评价、判断的语词和语句,无法与具体的主体存在、与一定的社会伦理关系、与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相互隔绝。相反,它总是在不同的意义上折射着这种具体的存在形态,并相应地蕴含着对事实的断定和描述。当然,与道德语言相关的事实,并不仅仅以物理事实等自然形态呈现,它往往取得了制度事实等形式。这种制度事实当然不限于遵守诺言,而是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特点在于已融合于社会的交往结构之中,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存在。制度化或社会化的事实作为历史实践的产物,虽然不同于物理事实,但在非观念性的存在这一点上,两者无疑又有相通之处;对前者(制度化或社会化事实)的断定,相应地亦内含着事实描述的意义。从道德认识的角度看,道德语言的描述之维,同时也使之具有了道德认知的内容。这种认知内容,是道德的概念、陈述、判断、命题可以加以理性讨论和批评、并进行理性论证的前提之一。

      道德语言的描述性首先涉及道德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就道德语言与主体自身的关系而言,表达(expression)构成了其主要的意义呈现方式。描述以对象的规定为指向,表达则侧重于主体自身的情感、意愿、态度等等。当我们目睹某种不文明的行为后,往往会对该行为者说:“你不应当这样做。”这一陈述主要不是对行为本身性质的断定,而是主体态度的表达:所谓“你不应当这样做”的内在涵义,就是“我不赞成你这样做”,它所传达的,是陈述者对该行为的态度和立场。一般而言,以评价为内容的道德判断,其意义往往较多地与态度的传达相联系。(注:斯蒂文森显然已注意到这一点,他将道德陈述(statement )与态度联系起来。参见Charles Stevenson:Ethics and Language,YaleUniversity Press,1944。)

      道德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从一个方面制约着道德语言的特点;在道德语言的规范意义上,也不难看到这一点。规范涉及对行为的指导,表现规范意义的道德语句的常见形式,是“你应当如何”。按照黑尔的看法,它(规范语句)所回答的问题是:“我应当做什么?”(注:P.M.Hare:The Language of Morals,Clarendon Press,Oxford,1952,p.79.)广而言之,道德范畴、概念往往都包含规范的意义。当我们用诸如“善”、“对”(right)等道德范畴去规定、评价某种行为时,同时也蕴含着应当按这种要求去做的意思;换言之,道德范畴的如上运用,亦具有范导行为的意义。从本源的层面看,道德语言的规范意义总是体现了一定的道德理想,规范所蕴含的“应当”在以现实为根据的同时,又有超越于现实的一面:它的内在要求在于实现道德理想,道德语言对行为的范导意义,乃是以它本身体现了道德理想为前提的。

      以上分别从描述、表达、规范等方面对道德语句和道德陈述的意义作了简略梳理,这种考察可以看作是一种分析的说法。从道德语言的现实形态看,上述意义并不是以彼此分离的方式存在。我们不妨先具体地看一下评价性的道德判断。当我们对某一行为作出“对”或“错”、“善”或“恶”的评价时,我们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同时涉及描述、表达、规范等方面。以“你偷钱是错的”而言,这是一种评价性的道德判断,如前所述,它首先涉及行为者、行为和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事实,并包含着对相关事实的断定,即确认行为者的存在,将该行为归入“偷钱”之列(即以“偷钱”这一语词去指称所涉及的行为),肯定这种行为在一定社会背景下的性质。这种断定显然具有事实描述的意义。此外,作为一种评价,上述判断亦渗入了评价者的态度、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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