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释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希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是马克思早期著作中的观点,后来马克思、恩格斯都肯定了道德的他律性。自律与他律都是康德的用语,其现代意义有所变通,一般强调道德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讲个体道德时强调自律性,但不应忘记这种自律是以承认他律为前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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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2年1月15日,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写了这样一句话:“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 页)对这句话,学界常有人引用“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作为经典根据,来论证道德就是“自律”,不能是“他律”,他律就是宗教。由此还引申出一些说法,如“自律就是自主、自由,他律就是服从外部控制,没有自由”,“自律就是人的内在自制,他律就是外在强制”,等等。这种理解是对马克思那段话的误解,应该讨论清楚,以便正确对待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应当怎样理解马克思的这段话?

      首先,要注意文章本身的叙述。文章说,“根据这一检查令,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他们不信仰宗教,并且要侮辱礼仪、习尚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接着就是本文开头引的那句话。

      马克思的这段话清楚地说明:从道德和宗教的根本矛盾出发,把道德和宗教对立起来,认为道德是自律、宗教是他律,这种观点是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些大思想家的观点。他们的基本哲学立场和伦理学体系有所不同,但在道德领域都是理性主义者,都不信仰宗教,而且也不尊重基督教那些礼仪和习尚。这种道德观点和对待宗教的态度,在当时是进步的,对于批判死守基督教旧道德原则的普鲁士“书报检查令”,也是有力的武器。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为什么说把道德和宗教对立起来是进步的,与宗教对立的道德是什么道德。大家知道,欧洲中世纪千年基督教统治,神学和教义禁锢着人们的头脑,严重地束缚科学的发展。虽然有过宗教改革的冲击,但并没有根本冲击神学信仰,确立理性的权威。在宗教神学和教会的压制下,哲学只是神学的婢女。一切科学都要服从神学,变成神学,有所谓“星象神学”、“岩石神学”、“植物神学”、“昆虫神学”、“烟火神学”,等等。如有违背教义或《圣经》的思想和行为,轻者监禁、流放,重者绞刑、火刑处死。在道德领域,基督教把人的肉体欲望看作罪恶,看作与人相异、与上帝相对立的魔鬼,要求人们摆脱肉体欲望的罪恶,皈依上帝;宣扬上帝是道德价值的根据,是真善美的最高标准,把道德完全变成了信仰。据此,基督教一方面要求人们服从上帝和宗教教义的他律,另一方面又要求人们摆脱自然(包括人自身的自然欲望和外界的自然)对人的制约,反对人的肉体欲望对人的制约这种“与精神自律相异的他律”。其教义本身陷入自相矛盾并违反人性,因而只能是空洞的、虚伪的道德说教。在这种情况下,启蒙思想家举起了理性和科学的旗帜,主张把理性和信仰、科学和宗教分开,并使之对立起来;强调道德独立于宗教、道德以人类理性为基础、道德原则是“普遍理性”,也就是马克思在文章中所转述的“道德是本身神圣的独立范畴”。最早举起启蒙旗帜的,就是被恩格斯称作“自由思想家”的比埃尔·贝尔。在他之后,相继在法国和德国兴起了启蒙运动。德国启蒙思想的最大代表就是康德,接着是费希特。他们都强调道德的精神性本质,坚持以人类理性为原则的道德自律,强调道德的理性本质和理性对情欲的主导性;强调道德命令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从而把理性的道德奉为“世界的原则”。按照这样的道德哲学,他们把“人类精神”看作道德和宗教的基础,所不同的是: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即人作为类的精神“自我立法,自我执法”。所谓“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是说宗教把人的类本质异化为统治自己的上帝,由上帝给人类立法,使人类受上帝律法的统治,从而陷入宗教的他律。这样,他们就在理性的道德和信仰的宗教之间划出了一个原则的界限。他们就以独立的、理性的道德,侮辱了宗教的上帝原则和信仰的道德,同时也侮辱了宗教道德的礼仪和习俗。这也就是普鲁士“书报检查令”所要制止的“侮辱道德”的理性道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支持了这种与宗教信仰对立的理性主义道德观,并把它作为批判“书报检查令”的武器。

      顺便说说,有的文章说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精神”是指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它是人类道德自律的基础。这种说法很难说得通。第一,如果说道德是以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那么这恰好说明道德是他律的,其道德律令的客观根据就是人类的共同利益。第二,如果说“人类精神”是指人类的共同利益,那么说“宗教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他律”,就意味着人类的共同利益也是宗教他律的基础,这也说不通。第三,如果把“人类精神的自律”解释为人类精神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约束自己,那就会陷入康德式的形式主义,把道德自律解释成没有实际内容的空洞的抽象。马克思是很重视人类的共同利益的,但是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那篇文章里所讲的“人类精神”,却不是指人类共同利益,而应当按照当时德国哲学的理性精神去解释。这一点还得实事求是。解释马克思早期著作中所说的话,要把它放到当时的社会状况、理论背景和他本人思想发展的阶段中去分析,不能按照他后来的思想或我们自己的理解强加解释。

      那么,当时马克思的道德观是否也是这种理性主义的观点呢?这就要注意马克思伦理思想的发展。马克思撰写《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是在1842年1月15日。那时,马克思刚刚大学毕业不久, 正同费尔巴哈交往,也给新黑格尔主义者左派杂志撰稿,哲学观点倾向于新黑格尔派,其道德观点也还没有摆脱理性主义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说那段话是马克思的观点也未尝不可。但这样就必须慎重对待那段引文,不能把它看作马克思的成熟的观点,即不能看作是体现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的观点。事实上,马克思在一年后所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表明了与这一时期不同的新观点。马克思在评论黑格尔关于权利和道德的观点时指出,按照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在客观精神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抽象法和道德阶段,法权和道德都是抽象的、虚幻的。但是黑格尔并没有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伦理只是这些抽象、虚幻东西的社会性,而是相反,认为这些抽象的、虚幻的东西只是伦理发展的环节,就是说都是从属于客观伦理的。在黑格尔看来,道德就其自身而言,是“主体意志的内部规定”,是一种“主观的自我确信”。但是这样的道德只是伦理发展的主观环节,它必须进入客观的伦理关系,即进入社会生活,才能扬弃道德的主观性和虚幻性,成为与社会伦理相统一的真实的德。在黑格尔看来,这样的道德就是“国家的主体的道德”。这就是说,道德是社会的人的道德,是国家成员的道德。因此,道德是自律的,也是他律的,是主观与客观、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遭到主张道德应和国家分离的观点的责难,但是马克思还是肯定“黑格尔给现代的道德指出了真正的地位,这可以说是他的一大功绩,虽然从某种意义(即黑格尔把以这种道德为前提的国家拿来冒充实在的伦理理念)上说是不自觉的功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0页)。显然,这里面包含着与“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种观点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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