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伦理学既然一向被称为实践的研究,它怎会在新近的发展中分野出理论的伦理学与实践的或应用的伦理学?难道伦理学原本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是实践的、应用的?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是否在把本身是非实践或非应用的伦理学加以应用?它是否是一种需要的伦理学讨论?应用伦理学的讨论从一开始就经受着这种质疑,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困扰过那些在各个应用领域中从事应用伦理学的讨论的人们。无论理论家们是否提出这种质疑,他们都像土拨鼠那样一直向前推进他们的讨论,并最终造成了同理论伦理学旨趣相异的应用伦理学。所以对于伦理学研究者来说,最近几十年中间应用伦理学同理论伦理学的分野可以是一个出发点,因为它是一个既成的事实。 二 众所周知,应用的(applied)这个限定词在西方使用得非常广泛。科学中的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等等自不待说,它在人文学科中也使用得很广泛,例如应用法学、应用语言学、应用民俗学、应用社会学、应用人类学等等。大凡一门研究只要可以分出一个理论的部分,相应于实践或实际运用的部分便被称为应用的。 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的使用始于19世纪。美国麻省普利茅兹19世纪90年代建立了一所“应用伦理学学校”,慈善家琴·亚当斯(1860~1935)等人于1892年在该校做过7次演讲,主题是平等、博爱和消除贫困等等。这些演讲于次年出版,这可以说是应用伦理学最早的文献。这部演讲集在本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重新出版并不是一个巧合。因为60~70年代提出讨论的消除贫困、歧视、争取平等基础上的秩序问题同琴·亚当斯等人上个世纪谈到的那些问题有直接的继承性。虽然应用伦理学一词断断续续地有人在使用,但只是到了70年代,随着医学伦理学(1974)和生命伦理学(1977)这两个术语以及环境伦理学的概念被越来越普遍地使用,应用伦理学才成了一个得到承认的术语。 三 其他不论,本世纪元伦理学的发展是促成理论伦理学同应用伦理学分野的重要原因之一。元伦理学或形式的伦理学,是纯粹理性在伦理学上的运用。古典的伦理学直接提出行为的指导与建议,其理论是实践的。希腊伦理学的核心的理性是明智或实践理性。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是对道德律的最终根据的探讨。传统伦理学的形而上学是哲学。分析哲学在伦理学之中辟出一块纯粹理性的地盘,形成元伦理学。元伦理学坚持不提出任何关于实践的指导与建议,把伦理学的任务限制于对伦理学的概念与判断做性质与用法上的分析工作,所以拒斥一切传统的伦理学。但是70年代以来的社会政治-法律伦理学、医学(和随后的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提出的问题,都关系到传统上得到过阐发的伦理学判断(原则)在解决实际案例时究竟有无效力的问题,而不买元伦理学的账。结果是,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元伦理学走向衰亡。伦理学重新走向实质性的(内容的)伦理学。不过这种实质性的伦理学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形式化了。应用伦理学对于伦理学原则的适用性的概念作了形式化的表达,并且要求对伦理学原则本身的表达形式化。伦理学理论本身的表达也由于元伦理学的影响而不同程度地形式化了。实质性伦理学于是形成两个相对分明的部分:理论的伦理学与应用的伦理学。 四 应用伦理学在应用(apply)些什么? 首先是伦理学理论。对于伦理学理论的应用有两种主要的方式:体系的和部分的。前者如蒂洛(J·P·Thirous)把人本主义伦理学应用于各个应用领域,罗尔斯把一种契约主义伦理学应用于社会的基本制度和人的目的——价值体系。更多地被采用的方式是部分地运用伦理学的理论,而不是把一种体系用于所有应用场合。例如,在不同人群的权利问题上应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在生命伦理学问题上应用人本主义或宗教伦理学的生命价值理论,等等。部分应用理论的模式总体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应用主体的性质援引不同体系中的有关理论作为持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论据。所以,部分地应用伦理学理论的实践自然地引向混合的伦理学理论应用方式。在混合模式的应用中,对某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或反对常常由不同论据构成,这些论据是不同的伦理学体系的构成部分,每一个单独论据的周详解释在那个体系自身之中,不过它们在所讨论的案例中又在共同构成对那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支持或反对。 五 十分明显,基于同一种伦理学理论或它的不同部分,常常既可以对一种立场或政策主张提出赞同的论据,又可以对它提出反对的论据。所以直接应用伦理学理论常常使讨论实际问题的人陷入困境。而且,由于这些论据的深层的解释在那些伦理学体系中,不易成为判定这种立场或政策主张的直接考量。看起来,应用那些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过不同形式的表达的伦理学原则(而不是直接应用理论)是更好的选择。每一个这类伦理学原则都集中了它在不同伦理学体系中得到的解释,这些解释在当下的这个原则上相互吻合、相互支持,所以它们成了会通不同体系的重要伦理学视角(perspective)。同时,每一个这类原则也集中了一般应用意义上的最重要的考虑,这些考虑构成了把这类原则应用于实例的重要基础。不过,由于这类原则在不同体系中以不同方式表达,要把它们应用于具体的案例或场合等等,对于它们先要做形式化的表达,使之成为一个明确的、形式化的规范性(规约性)陈述。莫舍尔(E·Morscher)、纽迈尔(O·Neumaier)和西蒙斯(P·Simons)认为这种表达重要的是要表明一个原则成立的所有重要的条件,并且在表明这些所有条件之后再说出规范性内容。所以,对一个伦理学原则的形式化表达可以表现为: 对每一个x,y,z,和每一个时空场合t,如果有条件1,2,3,……n,则P(x,y,z,……t)。(《一个麻烦世界中的应用伦理学》,克鲁韦尔学术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