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自由”与“自由的道德”

——儒家“至德”观与道家“上德”观之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科华,(1963-),男,湖南益阳人,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文化。 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系,广西 桂林 541001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儒家与道家的“至德”或“上德”皆以自由为理想价值目标,但儒家“至德”论的自由因是依善性的自觉和靠规范的进路而至的自由,故它是一种“道德性的自由”;道家的“上德”论的自由因是依人的自然之性自然而来的自由,它舍弃了规范的进路,故它是一种“自由的道德”。尽管如此,二者之自由皆是需要主体自觉才可能的自由。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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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称中庸之道为“至德”,这是对中庸之为儒家道德理想境界的肯认,这一理想境界是以“无可无不可”和“从心所欲不逾矩”[1]为具体内涵的;与之相比,道家称其理想境界为“上德”,它以“无为而无不为”[2]为具体内涵,又以“守中”为达成“上德”的进路与方法;这表明:无论是儒家的中庸之道还是道家的“守中论”,在以自由为理想价值目标上是共同的。但是,因二者在对自由含义的理解及达成自由的进路与方法上各持异说,终而形成这样的分殊,即儒家之“至德”观是一种“道德的自由”论,而道家之“上德”观则是一种“自由的道德”论。

      一 “至德”论的自由观

      孔子云:“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1]中庸之所以为“至德”,是因为它是一种对“道”的体认。《周礼》说,“至德以道为本”,“中庸之为德也”[3],实际上乃“道”之“德”(通“得”)于己之谓也,而“道之至者,人不可违者也,则中庸而已”[4]。作为“至德”,中庸在由“内得”化为“外德”时又具体表现为一种灵活的应接处世之学,这就是“时中”。孔子认为,“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5],孟子称孔子为“圣之时者”[6],又特重权变。近人梁任公甚至说中庸之道乃是一种“流动哲学”[7],比较形象地彰显了中庸的“时中”之义。

      宋儒张载说:“时中之义甚大”[8],意谓我们可从不同的角度对之作不同的理解,但从儒家的致思路向来看,“时中”作为一种表现于外的伦理实践活动乃是指一种“无可无不可”的自由之境,而此境之达成又是以伦理实践的主体的内在的道德自由为根基的。而伦理主体的内在自由又是如何可能的呢?儒家认为是主体体认与掌握到了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规律即“道”或“天”、“理”、“太极”、“一”等形上存在。而主体又是如何可能体认与掌握“道”的呢?儒家提出了两条路径,即一条是“即物穷理”之路,一条是“即心悟理”之路。这两条路径虽有区别,但从整体的倾向来看,它们都着眼于以人性论来沟通本体与实在,即因以“道”或“理”、“太极”等形式存在的“体”内在于人性之中,所以它作为“实然”(Be)是无间于“应然”(Ought to be)的,简言之,“道”在“用”中。

      这样,我们便看到,作为“至德”的中庸所追求的道德自由之境首先是一种内在自由之境或内在超越之境。欲达成这种境界,除“性之者”圣人外,其余皆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工夫修养来促使主体的心性醒悟,使良知得以呈现为实有诸己的存在,并化道德需要由外在需要变为内在需要,唯其如此,所谓主体的“从心所欲”才是既自由,又道德的。所以,我认为,儒家的自由观念在其为内在自由的层面上,它首先是而且必然是一种道德“性”的自由。或本然性自由,或生而自由。孔子所谓“我欲仁,斯仁至矣”[1]之所以可能,就是因为作为“我欲”的对象——“仁”首先是一内蕴于“我欲”本身之中的即有存在,“我欲仁”在这里只不过是将因受外界遮蔽而处于潜意识状态的本我之“欲”或“实然”之“欲”的本然仁性作有意识地点醒与去蔽,使之处于显意识状态。

      儒家中庸之道作为“至德”虽首先也是以本然性的道德自由为主要内涵的,但这一内涵却不是“至德”之自由涵义的全部。儒家之“至德”论除了在心性论层面讨论自由外,还从自由之实践角度论述了外在自由问题,这就是儒家中庸之道的“时中”论。儒家认为,“中”与“时”的结合过程虽不是一种道德自由意志的无阻碍而顺利地实现过程,但“时”并不妨碍道德意志的实践自由之最终实现,即达到所谓的“无可无不可”之境。然而,这又是如何可能的呢?

      关于这一问题,儒家是从两方面去考虑的。首先,道德“性”的内在自由的挺立和主体德性人格的成就是与道德实践密不可分的。儒家虽主张以敬养心态和“默坐澄心”的方式来体验喜怒哀乐未发之前的“气象”[9]如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儒家认同佛家的玩“空”之说与道家的“坐忘”之论。朱子明确地说,圣贤所谓未发之中与寂然不动并不是指“暂而休息不与物接之际”[10],若于此“际”去求心性醒悟是“愈求愈不可见”。阳明更是反复地申述其知行合一之说,强调于道德实践中来验证良知,使良知变为实有诸己的人格即“真吾”。这就是,在儒家看来,本然性的自由作为一种生而即有的道德需要如若要它自由地呈现,必须是在道德实践之中才是可能的,即“中”必须在“时”之中才是可能的,这就是所谓“体用一源”。这一点颇类于西方存在主义大师海德格尔的“此在存在”论,也可说是一种“(道德)实践本体”论。

      其次,“时中”论的外在自由还体现于儒家对“权变”的重视。(儒家经权之辨在汉代有“反经为权”之说,而宋儒则强调“经权合一”)。“时”除了指由规范体系构成的道德环境之外,还指现实生活的各种世俗环境。两相比较,前一种环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后一种环境却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那么,在后一个层面上,“时中”是否仍具有道德自由的意涵,或主体能否在时变面前应付自如呢?

      对于这一问题,孔子的态度十分肯定,他在同隐士的交谈中明确讲自己的处世之道是“无可无不可”,并且也明确地宣称他的“无可无不可”是同“乡愿”的媚俗根本不同的。[1]孟子称孔子为“圣之时者”,并以“嫂溺援手”[6]为例,进一步地探讨了做到“时中”或“权变”的可能性,很显然,孟子的看法是把外在的行权收缩于内在的仁德之内,认为只要主体的德性(仁)已确立,就能够自如地对付外在的时变;这一认识在心学家王阳明那里更为明确,阳明承认,外在的时变是多种多样且时时都在发生的,欲对这种时变作出准确的预测是不可能的,他说:“节目时变之不能预定,犹方圆长短之不可胜穷也。”但是,“不能预定”并不就是不能应对,也并不意味着“时中”的“无可无不可”是不可能的,欲其可能,阳明认为只要“致良知”就行了,他说:“夫良知之于节目时变,犹规矩尺度之于方圆长短”,“故规矩诚立,则不可欺以方圆,……“良知诚致,则不可欺以节目时变,天下之节目时变不可胜应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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