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和我们的任务

作 者:
林浩 

作者简介:
林浩 (1968-),男,云南个旧人,云南财贸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和管理问题研究。云南财贸学院 团委,云南 昆明 650221。

原文出处: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社会经济制度中道德伦理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作用;对制度提供伦理辩护是首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才需要对社会成员提出伦理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迫切要求建立一套以保护产权为实质内涵的行为规则,并要求政府承担对制度伦理道德进行投资的责任。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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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制度和制度过程中并不存在单纯的伦理活动,但其中又无不体现一定的伦理思想和道德价值。在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道德伦理不以外在强制力的方式出现,但也不是消极被动和无所作为的。

      首先,制度是具有一定道德价值的人活动的结果,制度中也包含社会成员(个体)独立作出各种决策。特别是“通过制度和司法程序进行资源配置为意识形态决定决策过程提供了大量的契机”,“进而,当立法、协调和执行者面对众多选择时,意识形态便成为决定性的因素”。事实上,道德往往具有渗透一切的能力,它在几乎所有人类存在和活动的领域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制度和制度过程也不例外。其次,制度可以被理解为:始终按照理性原则设立和行事就能最佳地达到既定目标。在意识形态努力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方式理性化的情况下,也就是提出了一种伦理要求,即合理制度有助于人的个性发挥,实现人类更大的价值。再次,人作为“个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作为“类的存在物”,不仅每一个个体,他人和整个人类社会都有一些共同的愿望和要求,伦理、制度等都是人们共同需要的产物。在没有任何约束的前提下,个体寻求“在任何与所有的边际上”实现最大化。只有通过对行为进行一定形式的约束,人类的组织才成为可能。若是没有约束,我们将生存在霍布斯主义的森林中,也就不可能有文明的存在。因此,以某些公认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伦理)秩序,是联系社会生活、维持社会存在的必要纽带,社会强有力的道德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它能够促进一种“有序的”制度进程,形成能够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的伦理秩序。这样,制度中也就包含了初步的伦理意义,即“不合理的东西不可能真正符合人的权益,而违背人的权益的东西也不可能是真正合理的”。

      制度与伦理的关系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自觉地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因此,他们总是把对资本家(阶级)的道德批判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结构结合起来;把资本家理解为资本的人格化,并始终把资本的社会关系理解为批判的主要指向。马克思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马克斯·韦伯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文化精神原因,认为:“近代资本主义扩张的动力首先并不是用于资本主义活动的资本额的来源问题,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问题”,“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和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诺斯则把制度看作是“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是建立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的关系”。他更强调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是构成制度约束,特别是“对现实的理解”的一个主要方面。作为制定的规定,不仅需要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而且受到行为的道德和伦理习俗的极大影响。

      二

      伦理对于制度的实践意义,主要围绕相互关系的二个问题展开:一是道德伦理“不可避免地与人们有关世界是否公平的道德和伦理方面的评判交织在一起”,因此必须对一定制度体系作出道德伦理方面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辩护;二是要对社会公众提出道德伦理方面的要求,通过提供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对一定制度体系来说,作出伦理的辩护是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问题。正如罗尔斯所说,适用于制度的原则决不能和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为的原则混淆起来。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对一个人来说,其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对制度伦理辩护的意义也就在于形成这种制度所必须的道德基础和伦理秩序。一个社会的健康的伦理道德标准则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在为人们提供一种个人良知和道德规范之后,人们才有可能履行它所提出的伦理要求。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于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这就是说,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责任。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项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按照罗尔斯的说法,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因此,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不在于个人品德修养,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或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

      从契约执行角度来看,制度所包含的主要问题在于对契约关系合法性的理解,它必须解释现在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每一个人的意识形态都有一个“固定部分”是关于制度公平或公正的评判,当这个评判超出个人所面临的交换的特定条件时,这些条件在评价这个制度的公平性方面就是更为重要的。具体地,当个人面对相对价格变化的四种选择时,个人会改变原来对制度公平的看法,并导致意识形态方面的改变:1.产权改变使已被人们作为习惯或公正予以承认的个人对其过去一直拥有的资源的权利;2.在要素或产品市场上交换条件偏离人们认为公平交换的比率;3.一个特殊集团在劳动力中的相对收入状况的偏离;4.信息的成本降低,使人们相信不同的或更优惠的交换条件可能在别处的优势。至为关键的是,任何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这是各种意识形态的一个中心问题,无论是维持现存的秩序,还是推翻现存的秩序,都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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