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的价值评价功能主要表现在它是评价主体结构的内在组成要素。一般说来,评价主体的结构有两个基本的层次,其一是价值心理意识层,其二是价值观念层。信仰在价值观念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注:参阅拙作:《论信仰在价值观念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学术论丛》1998年第2期。),这就内在地决定了信仰在价值评价活动中的重要的功能。 一、信仰的价值本性 在对价值的理解上,我们过去比较偏重于把价值理解成一种对“事实”的关联与主体自身需要的功效反映和评价,这虽然可能有益于把价值置放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但实际上远远没有揭示出价值的真正的本质。在我们看来,价值为人打开了一个未来的或理想的世界,价值的本质应是和人的理想世界、和人的发展前景是“同质”的范畴。这就是说,价值反映的是,人着眼于未来、立足于自己的理想性需要,对“事实”的一种建构性要求,而不仅仅是人对己有“事实”的功用评估。价值的深刻本质应当是立足于理想去建构事实,而不应当是立足于事实去构筑理想。唯其如此,人才可以仰赖于价值而构成事实与理想两个世界;唯其如此,人的“可能性世界”才是可能的;唯其如此,像康德所说,价值才属于也只属于人的“应然世界”。就此而言,信仰是最富有价值本性的。这不像一般的自然物,先以某种“事实”而存在,进而对人产生(也可能不产生)某种价值,信仰从它的生成那一刻志,就满足着人的超越现实指向未来的理想性需要,信仰一生成就本然性地获得了“纯正性”的价值本性。 具体地说,信仰是价值中“应当”的“应当”。问题应从价值哲学中的实然和应然说起。实然和应然是整体性地描述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一对范畴。实然是指已经实际地存在着的事物的样态;应然则是实然按照人的理想应当成为的那种样态。一般地说,应然以实然为基础,是实然的升华,实然是应然获得充足实现条件后的应然。但是,决没有完全来自于实然的应然,这是因为,实然的升华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主体各种新的需要和能力不断地产生并不断地参与的创新过程;同样,更没有完全体现或实现了应然的实然,这是因为,应然向实然的转化过程,同样是一个主体各种新的需要和能力,不断地产生并不能地参与转化的创新过程。对一个特定的实然与应然相互关联和转化的过程而言是如此,对于人的现实世界和价值世界的整体运作过程就更是如此了。 这个理论提醒我们,应然世界是有层级结构的。这种层级结构,决不是我们过去所理解的“一个应然(理想)实现了又有新的应然产生了”这样一个理想与现实的无限循环过程,而是指,对同一个“实然”(现实)而言,应然世界中一部分(或一些层面)能够现实地转化为实然,而总有一部分当下不能甚至永远不能转化为实然这样的一种结构状态。说得简明扼要一些,就是应然世界中有两种“应当”:“是的应当”和“应当的应当”。所谓是的应当,是现在的、现实存在的应当,即当下可以转化为实然的应然;所谓“应当的应当”是将来的应当,即当下还无法转化为实然的应然。 一个在社会发展中能行之有效的,能真正统摄人心、凝聚民众、催人奋发的价值观念体系,就应当是合理的,这里的合理理应包含着两个相互关联的结构层面:其一为是的应当,即可欲又可行。可欲指其内容的善美性值得追求;可行是指其不仅应当而且能够追求,能够化为民众的普遍实践,所谓可求而可得。其二为应当的应当。根据价值的特殊本质,即它不是强调过去决定现在、现在决定将来,而是强调未来决定现在(现在作为过去的未来已经决定过“过去”了),价值观念体系必然还提供一个指导“是的应当”的“应当的应当”。也就是说,合理而完善的价值观念体系不仅应告诉人们“当下应该怎样”,而且也应告诉人们“理想的将来应当怎样”(注:这个理论可进一步参阅高兆明:《当代中国价值构建中的方法论问题》,《江海学刊》1997年第6期。)。第一层结构决定着价值观念体系的现实性品格;第二层结构决定着价值观念体系的理想性品格。失去第一层结构的价值观念体系是虚幻的,是无法实现自己的功能的;失去第二层结构的价值观念体系,则是封闭的,非连续性的,是无法引导社会走向更理想状态的。在现实运作中,这两个结构层面既是相通的,又是有递进次序的,阻断它们的联系或颠倒它们的次序,都会造成价值观念体系的紊乱、失效,使其成为一种不合理的价值观念体系。论述至此,应该说问题就比较明确了,信仰作为价值观念体系的核心,比之于其它的价值观念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它为人们提供着价值体系中的“应当的应当”。 当然,信仰如果仅仅是一种“应当的应当”,它虽然也会据此而相异于其它的价值形式,诸如法律、道德等等,但有可能使其陷入一种纯粹幻想的“价值失效”的无用状态。所以,合理的信仰决不仅此而已。事实上,如上所述,完善而合理的价值观念体系,在它的实际运作之中,“应当的应当”总是与“是的应当”有内在的关联,并按照一定的逻辑次序递进,所以,信仰所提供的“应当的应当”又是不脱离“是的应当”的,它必须是既包含着“应当的应当”,又进而包含着“是的应当”。不仅如此,比之于其它的或许也提供着某种“应当的应当”和“是的应当”的价值形式而言(目前我们还列举不出这样的价值形式),信仰更着力于用“应当的应当”去把握、去制约、去牵导“是的应当”。我们可以把这种不是立足于现实的应当,而是立足于将来的应当,看作是信仰的独一无二的价值立场。 二、信仰是价值评价标准的大前提 明白了信仰的价值本性,它的价值评价功能就好理解了。所谓价值评价标准的大前提,是指一切评价标准的可靠性的最终依据。评价要遵循或根据一定的标准,这个标准的成立又要根据一定的标准,也即标准的标准,由此往下推演所涉及的最终的根据,就是评价的大前提(注:参阅李德顺主编《价值学大词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04页。)。不同的哲学和文化对“前提”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在西方文化中,一些人从价值与事实的对立出发,认为评价标准的大前提是最终的、不可分析的“善”,是“应该怎样”的一个假定,是不可证明的,因而一切评价和评价标准都无法确证最终的科学标准,只能靠直觉来决定;另一些人如情感主义者,认为价值和评价是直接同一的,都是一种情感的表达,因而也就取消了这个问题。国内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从实践出发,认为逻辑上的前提,甚至逻辑思维的过程,都是人们社会历史实践的产物。而人类的实践首先是人类生活的维持,这个大前提不是作为假定而是作为事实存在着,实践每时每刻都创造着、提供着评价标准的大前提。评价标准,在每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都有具体的历史的前提,评价主体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实践体验来做出判断,而不是从“应该怎样”推论出来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没有“永恒的道德”和“终极的善”,善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活动的需要推出,而不是相反。实践作为改造世界以满足人需要的活动是具体的现实的活动。在实践中,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知道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主体按照实践本身的逻辑和客观事物的规律来进行推理,制定自己的评价标准。任何评价标准总是有具体的历史内容和特点,受着主体历史条件的限制,受实践的决定,因而也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注:参阅李德顺主编《价值学大词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