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在西班牙瓦伦西亚召开的第13届世界性学大会上提出了一个“性的人权宣言”,并于1999年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届世界性学大会上获得了通过。这个“宣言”提出:“人类的性,是人们彼此间最深切联结的起源,也是个体、伴侣、家庭与社会健全的本质。因此,对性的人权的尊重必须通过一切方法来确保和发扬。” 这个“宣言”还提出了性的人权包括自由的权利,对身体完整及安全的自主权利,性平等的权利,性健康的权利,获得充足、客观、正确的人类性资讯的权利,接受完整性教育的权利,自由结合的权利,作出自由及负责任的选择的权利,维护隐私的权利。 这个“宣言”的内容和提法是否妥当,是很值得人们分析的。 性是人类两大基本生活需要(“饮食”和“男女”)之一,它密切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幸福与快乐、婚姻家庭的巩固、后代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可是千百年来,(中国是自宋朝中期以后直至20世纪后期,西方是从欧洲中世纪直至20世纪前期)实行了性禁锢,性被看成是淫秽不洁之物,统治者对广大劳动民众既实行经济剥削,也实行性剥削;而广大劳动民众却不能得到应有的性快乐和性满足,历史被扭曲了,人性也被扭曲了。 我们常常讲人类的彻底解放,这个口号似乎很高、很远,但其内涵却是十分丰富、十分具体的。例如,它包括政治上的解放,即人民群众要当家作主;包括经济上的解放,即要温饱、富足;包括思想上的解放,即不受种种不合理、不科学的思想观念的束缚;也包括人性的解放,即人的本性需求要不受压制地得到满足。人类正常的性需求已经被压制千百年之久了,现在把它提出来作为人性、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对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性压迫性禁锢、性剥削的否定,这无疑是其历史的进步意义。 可是,这个“宣言”也有一些方面是值得商榷与注意的。 首先,人权是要讲的,但是人权不是抽象的、无条件的,人们各种权利的获得有赖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可以设想,在世界上有些贫穷落后的国家中,民众衣不蔽体、食不果腹,那么那九项性的权利又从何而来呢?自从新中国建立以后,颁布了《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这当然都是社会的很大进步。但是,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有些地区的民众处于饿死的边缘,那里尚未嫁人的大姑娘只希望找个男人能使她有饭吃,不至于饿死就行了,哪里谈得上什么爱情、什么择偶、什么“性的权利”呢?所以,首先要把国家建设得富强起来,给人们的自由与解放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否则,什么“人权”只是一句空话。 其次,讲权利,不能不讲义务;讲自由,不能不讲必要的控制。人固然有权利选择自己性的对象、性生活的方式,使自己得到快乐和满足,但是必须接受社会的合理控制,不能伤害他人,不能伤害社会,否则社会就要进行必要的干预;同时,还要接受科学知识的指导,在愚昧落后的情况下是不会有什么自由、幸福,也没有真正的权利可言的。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掀起了一股“性革命”的浪潮,“性革命”对于否定性禁锢来说,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但是它走得太远了,只讲性自由,不讲社会的合理控制,以致造成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例如未婚先孕泛滥,艾滋病流行,婚姻家庭解体等等,人们尝到了苦果,后来又不得不实行“性回归”。现在,如果又不加条件地提出“性的权利”,不是又有可能重蹈“性革命”之覆辙么? 再次,个人的自由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利益,社会利益是无数个人更长远,更广泛的自由。“宣言”第8条提出人们应拥有作出自由及负责任的选择的权利,即可以自由地决定出生孩子的数目、时间间隔及控制生育力方式之途径,所有孩子都必须享有被爱与期待。这又可能使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发生矛盾,就以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出生孩子的数目来说,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国家,患于人口膨胀,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如果民众还可以任意地多生孩子,最后就会爆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与经济问题,许多过剩人口将会因得不到充足的物质生活资料而饿死、冻死、这时,又怎么来讲“人权”、讲“自由”呢? 总之,西方文化常常较多地强调自由、人权、又往往将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也是目前许多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