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对人们来说已毫不陌生,它正以神奇的速度向世界各个角落蔓延,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网络对传统道德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加剧了道德冲突。网络信息技术的导入,使得信息传播超出了原有地域。最明显的黄毒泛滥已对网络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导致了人们对网络各类信息的认定标准上的冲突。譬如网上色情刊物和服务,在某些国家可以合法的形式存在,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来说,则是非法的,而且可能带来犯罪率的上升。 (2) 虚拟性加剧了道德情感冷漠。网络是一个由图文所构成的虚拟世界,正是这种虚拟性使网络有了巨大诱惑力。随着“虚拟情人”、“虚拟朋友”、“虚拟父母”等虚拟事物的诞生,使一些人在网络上寻找到“精神家园”,并以此缓解了压抑的情绪,获得了内心的平衡。 网络的出现,无疑给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带来了巨大影响。由于终日与多媒体画面打交道,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交往机会减少了,由此造成了家庭成员、邻里以及同事之间的感情联系变得淡漠。加之网络的虚拟性,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造自己喜欢的角色。“理直气壮”的撒谎,以至于人们在网上分不清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这就加剧了现实社会人际关系上的信任危机。有人将这种网络虚拟性造成的道德情感冷漠称为“网络飘移症”。由于越来越多的“朋友”出现在网络上,人的情感交往也产生“随网飘逝”的现象,这也将间接地影响到现实社会中的情感交往。 (3) 网络世界的不平等性对传统文化构成威胁。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世界,全球各种不同的文化形态、思想观念在这里汇集交织,它对各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是巨大的。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落差。具体表现在网络信息的发送者、操纵者和网络信息的接收者、使用者之间单向信息流动上的不平衡。在这种不平衡的信息流动中,信息输出国将本国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意识形态通过网络传递给其他国家,进行文化扩张,从而形成了文化同质现象。这种不平等性对各国的传统文化精髓是一种毁灭性的侵害。 据一项调查表明,网上各种语言的使用频率(从高到低)依次为英语84%,德语4.5%,日语3.1%和法语1.8%(注:江小平:《信息化时代的法国》,载《国外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网络中语种的比例已经超出它本身涵盖的问题。因为语言不仅表达着思想、体现着文化与生活方式,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一种意识形态统治和文化侵略。其结果是,一些国家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达到“统合”各国文化差异以及强求接受其价值观的目的;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有可能遭遇到信息殖民化或文化殖民化的危险。 (4) 网络隐私权受到挑战。随着全球网络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跨国传递变得越来越容易,而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种侵犯一般分为三种类型:①对个人隐私的直接侵害。人们通过网络进行的所有活动被记录下来,这些活动包括电子邮件、远程登录、远程文件传输、网上漫游等。②对个人隐私进行多手传播。据美国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最近发布的一份调查显示,许多在线购物者上网查看了自己的礼物之后,网站会将他们的习惯、爱好等个人信息收集起来,以备扩展商务之用。③对个人信息进行歪曲。一些网站管理者或别有用心的人对上网用户的记录进行窜改或有目的地加以传播,使个人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犯。由于信息的复制、传输、处理、采集、使用等网络技术的出现,导致知识产权的发生、使用和分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使得知识产权问题复杂化。第一,物质载体的“非物质化”,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再明显。由于网络上知识产权的载体是传输和储存信息的各种媒介,如磁盘、光盘、光纤、电缆、各种计算机存储器等,给知识产权的识别和有偿使用标准的界定带来新的难题。第二,知识产权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给侵犯知识产权的界定带来了困难。信息技术不仅使作品能够被迅速拷贝后扩散到网络中去,而且也能轻易改变作品的表现方式和编排方式。如果给予这种形式以著作权的话,那么原著者的权利就不再得到保护。第三,网络上有无产权的信息难以分辨。第四,电子服务和电子应用的全球化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由于信息产品受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制约,各国之间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存在差异,导致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基于网络对传统道德所造成的多种冲击,一种致力于营建网络道德环境的行动已经开始。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92年11月发表了《关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指针》,提出网络安全的9项原则,即责任原则、公知原则、伦理原则、综合原则、比例原则、统一原则、适时性原则、再评价性原则和民主性原则(注:朱庆华:《因特网上有害信息防范的国际动向》,载《中国图书馆学报》1999年第6期。)。这一指针已成为各成员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准则。一个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网络道德体系正呼之欲出。我们认为,网络道德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1) 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网络是一个自由的传播媒体,上网者具有很强的自主性,这就给人的道德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网络中信息的提供者和接受者要自律。在此前提下,人们自己确定干什么,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动者自身的“良心”,显示出作为一种社会良知在化解和控制网络上不良行为的力量。假如我们所有的网络用户都具备了不偷窃、不行骗及不侵犯他人私生活的良知和价值准则,并努力遵循它,网络就有可能成为一个美好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