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行为选择中的道德边际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兆明 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教授、哲学博士,江苏 南京 210096; 管华 青岛市教育学院副教授,山东 青岛 266000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企业的经济行为目的是获利。一般说来,当且仅当企业能够从自己善的行为选择中得益时,企业才能自觉选择善的行为。在有效正式制度供给之下,由于选择道德的行为是企业获利的基本手段,企业趋向于自觉选择道德的行为。如果一个社会制度体制有着重大欠缺,不能基本做到德福一致、德者有其得,那么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自觉择善而行则不能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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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们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调节失灵”现象已相当重视并有诸多论述,相比之下,对于“道德调节失灵”现象的认识与重视则远不及之。制度经济学主张通过加强以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有效制度供给来克服市场调节失灵现象,增进效率。但是制度经济学却并没有仔细考虑企业如何才能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选择社会公认的道德行为。本文认为,有效制度供给首先是有效正式制度供给,在有效正式制度供给之下,企业才能趋向于自觉选择道德的行为。本文以下所有“制度”、“制度供给”概念也均在“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供给”意义上使用。

      本文严格限于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并假定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内容相对稳定,以企业法人的经济行为选择活动为对象,于社会学层面客观地探究企业经济行为中自觉选择善的行为方式的可能边际,即企业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选择社会公认为善的行为。此处,“善”是在“道德的”意义上的作用,它用“恶”相对立。“正当”、“合法”尽管不等于“善”,但却是弱善,是善的最基本要求。一般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行为正当、合法就是一种善。所谓企业经济活动中选择“道德的”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合乎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要求。

      为了方便讨论,本文先假定企业的经济行为选择是在一种基本公正、有效的制度供给背景下进行的,一切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都会受到制度的有效约束与制裁。

      2.企业的全部活动均以经济效益、利润为价值指向,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企业必须获利。如果简单地以日常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来直接指导或要求企业的经济行为,可以成为迂腐书生的书本语言,但不会成为企业家的现实行为。这样,我们对于企业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选择问题的思考在总体上就有了一个基本方向:一般说来,企业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选择至少在方向上不应当与经济选择相矛盾。

      由于我们假定了企业经济行为是在一个基本公正的制度背景下进行的,那么,一般说来企业只有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才能受益。这就意味着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经济行为选择中的经济选择方向与正当合法、与弱善是一致的——但未必与通常所说的道德规范要求这一强善相一致,除非强善的道德要求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化在制度性要求中。这即意味着企业经济行为选择的最基本道德边际是弱善,而不是强善。不能指望企业在经济行为的道德选择中做出最好的,只能立足于做到最基本的。

      3.经济活动本身就贯注着道德价值精神,并以道德价值精神为其灵魂。道德作为人类的一个现实活动领域,自身并不直接具有独立的感性存在空间域,它“寄生”于、渗透于、贯注于人类那些具有感性存在空间形态的领域。这就是笔者曾论述过的道德作为人类的一个活动领域存在的特殊性。(注:参见高兆明《论市场经济的道德评价》,载《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因此,说企业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调节失灵,并不意味着这些企业经济行为本身没有某种价值指导,相反,企业的任何一个经济行为选择都贯注了某种价值精神,问题的关键是何种价值精神而已。道德调节失灵,只是指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合乎社会公认的善的道德价值要求。

      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在其法人代表领导下进行的,从事现实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代表是具有一定道德价值观念的现实活动着的社会成员。作为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现实的人来说,企业法人代表始终面临着社会的公共道德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内在紧张与矛盾。他只要作为一个现实经济活动者存在,就可能是有限度地遵循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要求。

      在经济活动中,不排除存在着这样一些企业法人代表,他们有着更为强烈的良知精神,且这种良知精神使得他们即使是在利益与道义冲突时,亦能笃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之理,不为利所动。这是惟求良心平静的一种自律境界,是在追求一种经济行为的价值理念。诸如,尽管竞争激烈,尽管自己处境艰难,但在向别人提供自己的服务时,能坦诚地告知自己服务的某种局限,乃至为了对方利益着想而善意地拒绝为对方提供服务。由这种企业法人代表所管理的企业经济行为,有时会出现“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选择。这样,本文2所述“企业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选择至少在方向上不应当与经济选择相矛盾”并不具有绝对普适性。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通过“一般意义”对此作了适当限制。纯粹的经济人假设是有严重的局限性的。

      4.在一般意义,企业在何种程度上于经济活动中遵循社会公认的善的道德价值要求?

      企业经济活动常常会面临复杂的价值冲突且必须用出自己的选择。诸如,在一个为了经济业务而必须找关系请客送礼回扣“润滑”的普遍背景下,我是否不做任何特殊的“攻关”,“冰清玉洁”按规矩办事?在整个企业界均通过对环境的原始掠夺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且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我是否在资金极其紧张的背景下投入巨资搞环境保护?其他所有企业都不实行销售品的自由退换制度,且没有相应的制度能够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时候,我是否要单独对消费者实行自由退换制度?等等。此时,企业经济行为选择的一般逻辑过程是什么?

      企业经济行为选择的目标是明确的:获利。此利可以是当下、直接的,也可以是长远、潜在、间接的。企业在作出自己的经济行为选择时,总是在获利思想指导下进行,且存在着一种基于广义成本—收益比较基础之上的成本分析。正如人们在一般道德行为选择过程中选择作恶往往并非是因为不知是非善恶,而是在经过仔细反复权衡之后,明知不可为而为一样,在企业经济行为选择过程中,人们究竟是否选择合乎社会公认的善的行为,往往并不取决于是否对公认的道德行为准则的认识,而取决于得失利弊权衡。只有当企业选择善的行为方式在总体上并不减弱企业的经济竞争力,相反,能够给企业带来实利时,企业在经济行为选择中才能自觉选择善的行为方式。若企业选择善的行为方式时成本≥收益,而选择相反的行为方式时能得利,若企业即使是按正当合法的方式行事,亦仍然是成本≥收益,相反,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反而能得益,那么,企业在经济行为选择中不仅会背离通常意义上的善的方向,甚至会背离正当合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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