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产权变革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晓离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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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究竟应如何看待公有制、私有制(或非公有制)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中“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这一公平目标的关系,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对此,理论界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制倾向于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而公有制倾向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所以公有制体现社会主义的本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有制和私有制都为社会主义所需要,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社会公平。这一理论分歧影响到当前产权变革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诸如如何改革公有制(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如何限制私有制,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以及如何改革政治法律等机构以使其发挥应有作用,等等。遗憾的是,有关的讨论尽管一直在进行,却至今仍未充分展开,各种观点均缺乏深入的论证。这种理论上的不深刻,也改革实践领域中上述重大问题迄今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鉴于此,笔者力图在较深的层次上,结合上述两种观点,对公有制、私有制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公平目标的关系及其有关的产权变革问题,作一些探索性的分析。

      首先对本文使用的三个基本概念即公有制、私有制和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一个界定。在本文中,公有制指经济资源不可分割地为一个共同体中的全体公民所拥有,即:每个公民对公有经济资源都享有一份平等的权利,但每个公民都不可能分割地拥有其中的一部分;因而这类经济资源必须由共同体的机构如政府、人代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所代理,如政府所代理的国有制。私有制则指经济资源可以分割地为有关个人所拥有,如无论是股份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当其财产不是为全社会所有或不包含公有股份时,便都能最终分割为作为个人的股东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私有的;这类财产也可能有代理者,如在股份制中,但不是由政府或其他国家机构代理,而是由某些特定个人代理。所以,私有制不等于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直接拥有并经营一份财产;它包含这类情况,但不限于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甚至主要不表现为这类情况。

      本文所说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则主要依据邓小平的有关论述,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理解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应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其核心是马恩所指出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狭义的理解则可以仅限于上述诸方面中的一个方面,如上引邓小平论述,实际上涉及的只是经济方面,即物质财富的生产、分配和享有。鉴于本文讨论的是经济问题,而上引邓小平论述为争论各方所基本公认,所以本文亦采用此狭义理解。此外,在对邓小平这段论述的理解上,笔者认为大致可区分为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侧重于效率目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侧重于公平目标,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则是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的综合。本文仅涉及公平目标。

      一、如何看待私有制?

      现在分析第一种观点中对私有制的描述,即“私有制倾向于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以下简称“私有制描述”)。若仔细梳理,这一描述的严格的逻辑步骤应当是:(1)人的私欲倾向于损害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2)私有制倾向于强化上述不正当私欲,(3)私有制单向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由于资本家拥有经济资源,资本家总是处于统治地位,而工人则总是处于被统治地位;(4)私有制及其所单向决定的上述地位共同决定着产品分配,如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由于资本家拥有经济资源并在生产中处于统治地位,所以在产品分配中,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并导致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在收入和财富上的两极分化;(5)以私有制为代表的经济基础单向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单向决定了其上层建筑必然是为该经济基础服务的,从而确保了资本家在经济上对工人的统治和剥削及其所引致的两极分化;(6)因此,私有制倾向于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

      可以肯定,这一描述中包含了很多合理的成分,但是应该指出,它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遗漏。下面逐条分析。

      (1)关于私欲。私欲表示个人对自身利益的欲望。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与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之间的确可能发生冲突,如当某人为了牟取暴利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时,他就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所以,私欲确有“私有制描述”所说的“损害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的消极倾向。然而,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与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之间实际上也可能彼此协调,如当某人以良好优质的商品在诚实、自愿的条件下换取他人货币时,其自身利益一般而言与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便是协调的。所以,私欲也具有“不损害甚至促进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的积极倾向,而这一倾向却被“私有制描述”忽视了。

      (2)关于私有制对私欲的强化。私有制确实强化了私欲,但是强化的性质如何须作具体分析。这里首先应对私有制本身和私有制的现实形态(以下简称“现实私有制”)作出区分。私有制本身仅指经济资源私人占有这一经济机制,而现实私有制则除去上述经济机制外,还包括私有者个人的私欲等因素。作为一种经济机制,由于私有制仅仅着眼于个自身利益,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从根本上讲只是手段,所以私有制确实容易强化上述不正当私欲,并倾向于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然而,作为一种现实形态,由于私有制还涉及到私有者个人的私欲,而如上所述,个人的私欲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因而私有制对私欲的强化就表现出复杂的情形,即:当某人的私欲是“倾向于损害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时,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场合,私有制便“强化了不正当的私欲”,并且正是从这里开始,现实私有制表现出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倾向,而且在传统市场经济时期,由于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较低,上述倾向还占据着主导地位。反之,当某人的私欲具有“不损害甚至促进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的倾向时,如上述以良好优质的商品在诚实、自愿的条件下换取他人货币者的场合,现实私有制强化的就是正当的私欲,并且正是从这里开始,现实私有制表现出不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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