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是英国18世纪的哲学家、伦理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但他本人把自己主要看成是一位伦理学家。他在26岁时便完成了里程碑式的著作《人性论》(三卷本),其后不久又完成了《道德和政治论文集》(1741—1742);十多年后,他把《人性论》专论道德的第三卷改写为《道德原则探究》一书。在自己多学科的所有著作中,休谟对《道德原则探究》特别偏爱,临终时认定它“无可比拟地是最好的一部”。他的道德理论上承霍布斯、沙夫茨伯里、曼德维尔和哈奇森等著名伦理学家,下启边沁、穆勒等功利主义大师。正是为了直接反击休谟,康德才构建起了他的庞大而精湛的批判哲学和义务伦理学体系。本文仅对休谟的公正理论进行一番剖析,意在为当代中国公正理论研究,提供一点西方伦理学史的启示与鉴戒。 一、公正是尊重财产权的人为美德 历史上伦理学家们对道德问题的探究,常常从人性问题开始。休谟在他的《道德原则探究》中所揭示的人性,并不像霍布斯所说的那么自私自利。他说:“在我们普遍认可的性格和行为习惯中,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倾向对我们的激励似乎并非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任何考虑,却具有非常普遍和广泛的影响。促进公共利益与社会的和平、和谐与秩序的倾向,通过影响我们组织中的慈善原则,总是促使我们赞同社会美德。”然而,尽管休谟对人性作了新的描述,但他与霍布斯对道德规则所作的解释和证明是一致的。人的结构如此相同,因而都具有某些相同的愿望和需要;而此类愿望和需要的实现,依赖于坚守道德规则。(参见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英文版,第175页)休谟对道德规则的分析, 使他得出了同霍布斯相同的结论:公正是一种社会契约,没有这种契约,人的交往关系就不能维持。 与柏拉图等人视公正为“全德”的观点不同,休谟认为公正仅仅是道德的一个方面。他还坚决主张,作为道德规则之一,公正不是自然的(natural),而是人为的(artificial), 人为公正的目的在于“以外在事物的境况来弥补由于人类精神的某些品质而产生的种种不便”。在休谟看来,作为一种人为美德,公正是一种根据惯例而设计的办法;当人们对相对匮乏的资源提出了相互冲突的要求时,就需要公正来调解彼此争端、维持社会秩序。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休谟把公正限定为关于私人财产权问题的道德规则。他的大量论述表明,公正主要同财产制度相关,同“划定”和尊重对私人财产的要求权有关。他认为,“为了社会的和平和利益,确定人们的财产占有”,制定“总体上最有用、最有好处的”的财产权规则是必要的,因为人们“小心谨慎、唯恐缺失的这种公正美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而达成幸福与安宁”至关重要。休谟对公正的定义可以概括如下: 公正是物质利益(财富,土地,财产,等等)据以归属具体个人的惯例;而公正美德就在于尊重这一归属,决不侵占别人的东西,确保来之不易的占有物物归其主。(米勒:《社会公正》,第158页) 这就是说,个人对于自己的东西拥有权利,而公正就是尊重业已存在的个人财产的道德义务。但休谟认为,个人财产权并非先于公正规则。根据他的论述,公正和财产权这两种观念,完全是相互依存的。在没有公正规则的地方,就没有财产权,而只有占有物;个人的权利就是依据公正规则把好处归于某人。用休谟的话来说,只有在这一条件下,我们才能合理地谈论尊重个人权利的公正。休谟对权利的解释,是对洛克等人的“天赋人权”论的否定。洛克主张,个人对其占有的东西具有毋需证明的天赋权利。休谟同边沁一样,对此说持批判态度。他坚持认为,自然法和天赋权利是非现实的、形而上学的抽象,人类习俗才是公正、权利和财产权的唯一来源。 这就是为什么休谟要把公正说成是尊重财产权的人为美德。他的意思是说,不存在实施公正行为的任何天赋的、“自然”的动机,公正规则不过是任何社会都不可或缺的人类习俗,因而取决于人们的特殊生活状态或条件。 二、功利是公正规则的唯一来源和基础 休谟的“人为美德”概念表明,只有根据为公正内容作出界定的某种先定的社会习俗,才能归纳出具体的公正规则,据以判断个人及其行为的公正与否。在休谟看来,公正规则必须把关于个人的描述性陈述同财产权的归属相联系。换言之,公正规则要规定个人为了取得某项权利必须做些什么。在《人性论》中,休谟列举了下述五条此类规则,外加第六条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规则: (1)现时占有:该规则在建立社会时发挥作用。 如果人们要共同制定一种社会财产制度,其指导原则就会是:每个人对于自己已经占有的东西应当具有财产权。但它也可以被视为后效原则,适用于无人能确信有其他财产权的时候。 (2)原始占有:据此规则,对某物的权利归属于最早占有者。 当然, 条件是他没有自愿地让渡自己的权利。 (3)时效占有:当对某物的原始占有权已经不明晰时, 该规则有效。此时, 已经长时间地占有某物者被认为是该物之所有者。 (4)自然增益:该规则表明, 对于同我们的已有财产关系密切、同时隶属于其下的东西,例如我们果园的果实、家畜的幼崽等等,我们拥有财产权。 (5)继承:这条规则指的是占有权由父母向子女的转移, 这种转移的唯一根据是实际存在的人身关系,而同父母本人所表达的意愿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