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主体及其主体性

作 者:
郭湛 

作者简介:
郭湛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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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存在与“类主体”

      当我们将人类作为整体来考虑时,区别于自然界其他生物物种,人是一种“类存在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有其“类本质”,人的生活是一种“类生活”,人的意识是一种“类意识”。尽管青年马克思在使用这些以“类”为定语的概念时,明显带有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的色彩,但其中所蕴含的思想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其理论的价值,不应以所谓“不成熟”一概予以否定。

      “类”概念是对同类事物的抽象概括,与其说类是一种实体,不如说类是一种关系。具有某种类特征的存在,也就是处于某种共性关系之中的存在。人类作为类的存在是以其类本质为根据的。虽然人类未必能够以直接相联系的实体的方式存在,但因其共性关系仍可视之为一个整体。这可以是一种关系性的整体,不一定是一种实体性的整体。对这种人类整体需要借助思维的抽象来把握,而它本身即抽象的对象则是实际的存在,并不是抽象的概念的存在。

      人类的存在依赖于生产活动。而人的生产活动本来就是人的类生活。这是产生人的生命的活动,包括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马克思写道:“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生活本身却仅仅成为生活的手段。”“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也就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做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做类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特别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真正地证明了自己是类存在物。

      作为类的人是有意识、能思想的存在物,人的类意识是对于类存在的自我意识。马克思说:“作为类意识,人确证自己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并且只是在思维中复现自己的现实存在;反之,类存在则在类意识中确证自己,并且在自己的普遍性中作为思维着的存在物自为地存在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3页。)正是由于有了类意识,人类才真正成为一种自觉的类存在。

      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不论是生产本身中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产品的交换,其意义都相当于类活动和类精神。这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和产品的交换,是人作为类的活动,并且是由类精神即类意识引导和联系的活动。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即交往作为类活动是社会性的,它们的真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

      异化劳动使人的类本质变成人的异己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必然后果。马克思指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的解放、从奴役制的解放,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这里不仅涉及工人的解放,因为工人的解放包含全人类的解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1页。)虽然现实中的每个人可能在不同的群体中生活,可能属于不同的阶级或阶层,但都不可避免地是一种类存在,都无法摆脱类存在的实际状况的影响。

      因此,在一种整体性的意义上,可以说存在着“类主体”。人类的文化或文明,就是在这种类主体的类本质的对象化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匈牙利哲学家阿格妮斯·赫勒写道:“人类文化主要在‘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中,即在工具和物品中,在习惯体系中,在语言中积累,它们的持续性等同于社会生活的持续性,通过它们,我们可以了解一定社会整体在任何给定时期所达到的平均程度的发展。”(注:[匈]阿格妮斯·赫勒:《日常生活》,衣俊卿译,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32页。)对象化的活动是主体的活动,由人的类本质对象化所造成的客体世界,反过来也确证了人类自身作为主体的存在。

      二、人类作为主体何以可能

      人类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是以其对象性的客体,即属人的或人化的自然界的存在为条件的。在最初主客体未分化的状态中,自然界在人的意识中是一种“万物有灵论”的存在。在人们的早期意识中,大自然及共中之万物都像人一样是有灵性的,人类的童年似乎像今日年幼的孩子那样生活在一个童话的世界里。

      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使走向成熟的人类脱离童话世界进入现实世界,其间经历了一个被有的学者称为“自然的祛魅”的过程。所谓“自然的祛魅”,从根本上讲,它意味着否认自然具有任何经验、感觉或灵性,因而也就不具有任何意义上的主体性。在这种自然观看来,惟有人类具有灵魂或思想,因而应被视为是与自然界其他事物完全不同的一类。相应地,自然界则被视为客体世界,是人类实践和科学认识的对象。人类意识到自己是实践和认识的主体,自然对象被看做是完全可以按照人的目的加以利用的物。当人类以自然界为客体时,人类自身事实上也就成了主体,成为类主体或人类主体。

      德国哲学家奥伊肯说过,社会精神生活水平由低向高的发展,不仅可以从个体身上看出来,而且可以从人类整体,例如从人类伙伴关系的进步中看出来。“在最初,是外部的接触和生存斗争的压力使人们结成或大或小的群体。但是这种外在的联系渐渐地演变成一种内在的伙伴关系。共同的经验(共同的斗争、成就与不幸)造成了一种共同的善恶标准,一种共同的目的,一个共同的利益范围,在控制个体的自私自利的同时给了他稳定性。于是,在这里我们也同样清楚地看到了走向更高尚、更崇高的进步。”(注:[德]鲁道夫·奥伊肯:《生活的意义与价值》,万以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思想、意识、情感、意志等等,不仅在个人和群体主体的生成中,而且在人类主体的生成中都是重要的精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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