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哲学当代性的三重意蕴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南湜,1953年生,哲学博士,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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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为马克思哲学的当代性至少包含三个方面,或者说有三重意蕴:思维范式的当代性,作为保证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批判功能的当代性,以及作为中国哲学重建之重要理论资源的当代性。

      一

      马克思哲学的思维范式是一种当代类型的思维范式,而马克思本人则正是这一思维范式的开创者。这一思维范式的当代性也构成了其他两个方面当代性的基础。

      马克思哲学在思维范式上的当代性在于,在西方哲学史上,马克思第一次颠覆了两千多年的哲学传统,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哲学思考方式。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开始,占主流地位的便是一种推崇理论,蔑视实践,蔑视生活的理论倾向。而马克思则将这样一种理论倾向颠倒了过来,将实践、生活世界视为奠基性的、根本性的。如果说在马克思生活的19世纪这样一种对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颠倒还不为很多人理解的话,那么,在20世纪这一理论倾向则已蔚为大观。杜威、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哈贝马斯等大家,都以各种方式表达了类似的理论倾向。

      这两种理论倾向的对立,其实质是如何看待实践或人类生活本身与理论活动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如何看待这一关系构成了任何哲学思维据以出发的前提,而如何处理这一关系的方式则决定了一种哲学思维的进路或理路。既然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只有两种可能的排列方式,那么,我们由此便可能分辨出两种对立的最为基本的哲学观念或哲学理路来:一种可称之为实践哲学理路,另一种则为理论哲学理路。一种哲学理路,如果认为理论思维为生活实践的一个构成部分,理论思维并不能从根本上超出生活,并不能在生活之外找到立足点,认为理论理性从属于实践理性,它就是实践哲学的理路;一种哲学理路,如果认为理论理性可以超越于生活,在生活之外找到自己的阿基米德点,认为理论理性高于实践理性,它就是理论哲学的理路。

      照此分类方式去观察人类的哲学活动,西方哲学自泰勒斯以来的主导理路显然是理论哲学,无论是古代哲学还是近代哲学,都属于理论哲学之理路;实践哲学则终归未成主流。而在理论哲学理路之中,根据将理性设定为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又可以区分出两种不同的哲学范式来:从客观理性出发的,为实体性哲学范式,而从主观理性出发,在主观性中寻求全部客观性的最终基础的,则为主体性哲学范式(实践哲学亦可区分为古代实践哲学与现代实践哲学两种范式)。

      实体性哲学与主体性哲学的根本区别,在于自我意识是否达到自觉。实体性哲学的典范是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希腊主流哲学。在希腊人那里,由于尚处在人类历史的童年时期,自我意识尚未发展,因而,虽然有普罗泰戈拉倡导“人是万物的尺度”之说,似乎展现了自我意识觉醒之曙光,但总的说来,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主流哲学,仍是标准的实体性哲学。人们所理解的思想还并非人的主观的东西,而是客观的理性或逻各斯。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主体”一般地说来并不就是人,它只“意味着构成存在者的基础的东西”(注:绍伊博尔德:《海德格尔分析新时代的技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页。),亦即实体。

      只是在近代,自我意识才达到了一种自觉。“近代哲学的出发点是古代哲学最后所达到的那个原则,即现实自我意识的立场”(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页。)。其实,在基督教的上帝创世说中已经蕴含了一种抽象的主体性原则(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62页。)。当然,它还不是一种“现实自我意识的立场”,而只是通过上帝对于自然的创造作用而折射出来的。而近代则不同,“这个时期首先给了个性以最高度的发展,其次引导个人以一切形式和在一切条件下对自己做最热诚的最彻底的研究。”(注: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02页。)这种主体意识的觉醒首先表现于文学艺术作品之中,其后才以理性的形式在笛卡尔的哲学中表现出来。在笛卡尔看来,一切东西都是可以怀疑的,而惟独“我思”或“自我意识”是无可怀疑的,是惟一确定的东西。这样,从原则上说,一切东西便只有从这惟一确定的支点上建立起来才可能是确定的。也就是说,“自我”成了支撑全部存在者存在的“阿基米德点”,实体性哲学转变成了主体性哲学。

      从实体性哲学发展为主体性哲学,使得理论哲学的内在意蕴得到了彻底的展现。无论是实体性哲学还是主体性哲学,其本质都属于一种在场形而上学的传统。这一哲学传统在其思维方式之中隐含了一个希腊人特有的关于思想的隐喻:“看”或“凝视”。“看”,作为一种活动,其中隐含着一个“看”的结构:看者和被看对象的关系,亦即主客体的两极对立。因而,从古代的实体性哲学到近代的主体性哲学,便不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理论范式取代了既有范式,而是理论哲学所内蕴的原则合乎逻辑的发展。当然,这种主客对立的预设,在古代的实体性哲学中还是隐含着的,而在近代则完全显露了出来。这种以“看”为思想之隐喻的在场形而上学或理论哲学的内在意蕴,继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之后,在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的说法中得到了最为明确的表达。在康德哲学中,所谓“自然”已不是那独立自存的东西,而是作为人主体的“对象”的东西,是自然科学家的著作和实验室中的“自然”。这样的自然既然是人的知性范畴规定感官材料或者说是理性为自然立法的结果,那么,它便是完全立基于主体之上而没有独立性的东西。当然,康德还不彻底,还只把“人为自然立法”限定在作为现象的自然界,还承认自在之物的存在。而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哲学则以一种彻底的主体主义消除了康德的自在之物。在康德那里,先验自我只是纯粹的形式,而这种纯粹形式所综合的感性材料,则由物自体刺激感官而引起。而在胡塞尔那里,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皆为先验主体的意向性构造的结果。这样就消除了康德哲学的二元性。但这种消除却又带来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即造成了这样一种悖谬:“我自身作为先验自我,‘构成着’世界,而在同时,作为心灵,我又是这个世界中的一个人类自我”(注:Husserl,Edmund,The Crisis of European Sciences and TranscendentalPhenomenology.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70,p.202.)。为了避免这一悖论,胡塞尔试图通过“将有限之我张大为无限之我”,通过先验转向来解决问题。但这一转向所带来的问题并不比它所能解决的问题更少。(注:参见高秉江《胡塞尔与西方主体主义哲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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