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历史尺度和人道尺度

——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效率与公平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福森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公平观。每一个时代的公平观都是适应当时的生产方式形成的,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高效率的要求相适应的。它形成了建立在历史尺度上的现实的、具体的公平。但是,这种公平往往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是同公平的人道尺度相冲突的。这正是公平二重性的内在冲突。现实的公平与理想的公平、历史尺度和人道尺度的完满统一,只有在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现阶段的公平观,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性质,体现公平的历史尺度,也要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和人道主义的尺度。在两种公平尺度的冲突中寻求最佳结合点。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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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抽象与具体: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不同解释

      效率这个概念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我们在这里说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中的效率,是在经济效率的意义上说的,是指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源的合力组合与有效配置程度。

      效率概念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在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由于劳动尚未分化,个别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劳动的直接目的和动力就是自我需要的满足,使用的劳动的多少既无从比较也无需比较。因此,这时的效率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获得与耗费、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因而仅仅属于生产力范畴,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效率。工业社会的商品生产则不同,每个生产者都是为别人的消费生产,而他自己消费的东西也来自别人的生产。生产和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了分离,在生产和消费之间插入了一个交换过程。由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分裂之后,真正的社会财富在于用尽量少的劳动价值创造出尽量丰富的物质财富。只有在这时,个体劳动者才会真正关心具体劳动的使用量,以便在交换时能够以少换多(注:参见史瑞杰著《效率与公平:社会哲学的分析》,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3页。)。经济效率的核心问题是时间的节约,即在交换中能够以少量的劳动换得更多的商品,也就是以少量的劳动(时间)换得更多的劳动(时间)。马克思说:“真正的经济——节约——是劳动时间的节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25页。)。这时效率概念已经从生产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转换为交换中的劳动交换的比率,这时的经济运行的目的在于获得更多的利润,即经济“效益”,这时,才有了真正的经济效率的概念。它已经超越了生产力范畴的意义,具有了生产关系的含义。

      因此,古代社会的效率概念同“效用”概念相联系,它关注的是使用价值的增加,即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因为这种生产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商品社会的经济效率关注的,则是以少量的资本投入在交换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它关注的不是“效用”,不是使用价值,而是收益,即交换价值,特别是利润,即剩余价值。

      因此,关于经济效率,人们一般定义为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源的有效配置,或指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在这里,以少量的投入获得更多的收益的一般效率概念的含义仍然适用。但经济效率的投入是指资本(包括劳动力资本)的投入,而这里的“收益”却并不是指自给自足经济中的使用价值,而是指商品经济中的剩余价值,即利润。在现代商品社会,效率不仅具有“生产率”的含义(在这个意义上,他反映的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属于生产力范畴),也具有经济效率的含义,在经济效率的意义上,它反映的是通过物与物的关系而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把效率的一般含义简单地归结为“生产效率”的观点是狭隘、片面的。

      公平概念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概念,即人们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理关系。这里的所谓“合理性”是指以人为尺度的价值性。公平概念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描述性概念,而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反映的是人们对当时的利益分配关系的一种价值评价。如果说效率概念是一个关于人的活动现实状态的描述性概念的话,那么,公平追求的则是对活动结果“应当”采取的合理性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可以定义为:人们对利益分配关系合理性的意义追求和价值评价。

      人们往往把公平理解为一个简单的描述性概念。人们认为,当我们说“某种利益分配关系”公平或不公平的时候,我们就是在描述这种客观的利益分配的合理状态。但是人们忘记了:当我们说“某种利益分配关系”是公平的或不公平的时候,实际上是我们在一定价值观指导下对这个客观的“某种利益分配关系”的一种价值评价。这“某种利益分配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关于这个“事实”公平或不公平的评价,却是以当时的价值观、公平观为尺度由人们做出的。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一种错误的理解,即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绝对对立的。在这种观点看来,要效率,就不能讲公平,要公平就必然失去效率。公平与效率处于一种抽象对立之中,二者不可兼得。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很多理论,都是根据这一理解作出的。关于公平与效率何者优先的争论,正是立足于公平与效率的抽象对立之上的。

      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主张效率优先,而福利经济学家则强调公平优先。无论强调哪种优先,都隐藏着一个理论前提,即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绝对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米瑟斯明确提出不平等的分配不仅不能消除,而且它本身就是提高效率的一种驱动力。“假如人们消除了这种驱动力,生产量就会随之降低,从而导致在实行平均分配的情况下,人均收入下降到今天最穷的人的收入水准之下的结局。”(注: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引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在这里,米瑟斯所说的作为提高效率的驱动力的“不平等的分配”就是指“不均等的分配”,即不公平的分配。他实际上是把“公平分配”看成了造成效率降低的原因,而把不公平的分配(即他所说的不平等的分配)看成了效率提高的原因。

      人们之所以把公平理解为效率的对立物,是因为错误地理解了公平概念,即把公平分配理解为“分配的均等化”。由于利益均等必然影响效率的提高,因而如果把利益分配的均等等同于公平的话,那么,公平自然就成了效率的对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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