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主体性与客观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伟平(1966-),男,湖南常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哲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所,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之关系问题,是价值论研究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从厘清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出发,扼要地探讨了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多样化与一元化的统一。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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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82(2001)01-0009-06

      传统哲学是依照实体化、客体化的思路来理解哲学问题的,在其中,以主体为尺度的价值现象很难得到合理的阐释。根据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提出的研究视角和思路,即不能只是从客体的形式去理解事物、现实、事实等,而要从主体(人)、从人的实践方面去理解,我们才可能获得对价值问题的新的合理的理解。

      一 价值的主体性

      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与人、主体的本性和特点相联系,它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需要、目的和能力,它是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是以主体为尺度的。在价值关系中,不是人趋近物,而是物趋近人。理解价值的这种主体性或相对性,是我们把握价值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

      价值是属人的范畴,没有人,更准确地说,没有进入社会实践及认识活动中的人——主体,世界不过是一团按照某种规律运行的自然之物,是无所谓意义、无所谓价值的。也许有人会争辩说,阳光之于植物的价值不是一目了然么?其实,没有人的存在,没有阳光、植物与人的关系(例如阳光、植物与人的生命活动的意义),哪里谈得上阳光之于植物的价值呢?可见,即便说阳光于植物有价值,实际上不过是说阳光之于植物的作用对于一定的人有价值。

      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和目的的一种关系,价值的主体性首先从主体、人的本性、结构中表现出来。当然,主体、人的本性、结构是十分复杂的,我们不妨从主体需要、目的、能力等对价值的制约作用加以分析。

      (一)价值与需要 马克思指出,人的需要即是“人的本性”。需要是人作为人之目的与生活目的的展开;它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主体同周围世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有什么样的主体结构,就产生什么样的需要;主体自身的每一规定、人同周围世界普遍联系的每一环节,都会产生相应的需要。需要常常以一些主观的目的、欲望、情绪等观念形式表现出来,充分体现着主体的本性和特点。而价值,正是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状况或刻画。

      当然,不容否认,“需要”又是一个带有明显心理学色彩的范畴,有人甚至简单地把需要等同于欲望、“想要”。实际上,需要与欲望或“想要”虽然紧密联系,但并不相同或相等。尽管不同人的需要、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条件下的需要,常常各不相同,但人的需要本质上是社会性的需要,任何需要归根结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程度、物质生产基础和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一个人产生什么需要、需要什么和不需要什么,什么能满足其需要、什么不能满足其需要,这往往是由自然与社会存在具体的历史所决定的。有的人忙忙碌碌苦苦奋斗一辈子,到头来却“追悔莫及”,发现自己追求的并不是自己需要的,可见在人一生中,主观的欲望、“想要”与真正的需要有时是脱节的。这也就说明了,以需要来刻画的价值虽然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但其主体性还是有其客观难度的。

      (二)价值与目的 价值是具有本体论意味的客观存在,有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之分。而“需要”无论在哪一层面上,似乎主要与手段价值相关;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带有一种工具性、手段性意味。即便是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对人的精神价值的某种满足,都可说是从手段的角度描述的。尽管目的与手段的区分是相对的,但需要本身并不等于目的。况且价值这一具有本体论意味的概念,是与人自身、与“人是目的”、与人的生活目的等密不可分的。

      人是目的。人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存在对人与人类来说,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甚至是最高的价值。无论是胚胎状态的婴儿、残疾人乃至植物人,都应视为对人类有意义的生命存在。人本身就是人的最高价值,是人的一切价值之源。因此,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正是“以人为本”、“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展开。

      (三)价值与能力 “能力”是与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与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的一个范畴。能力的涵盖面也极广,它包括许多方面,具有许多层次,在每一方面、层次上都存在明显的程度区分。在理解价值概念时,也许是由于我们过去偏爱关心大写的“人”、抽象的“人”,因而比较能体现人的主体性的“能力”范畴尽管非常重要,但却常常被忽视了,或只是抽象地考察了大写的“人”、抽象的“人”的能力,即人类的能力。这一点,对于理解价值概念明显地是一个思想或观念上的障碍。实际上,人的需要与其能力密切相关,人的需要意识的觉醒、自我需要与客体性质之关系的建立以及其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其能力所决定的。可是,在探讨价值时,人们常常无视具体主体的能力,而抽象地、泛泛地谈论人或物的价值,从而使价值事实上成了抽象的价值。

      一般而言,缺乏一定的能力常常就不可能产生相应需要。例如,缺乏审美能力的人就不会产生欣赏交响乐、欣赏大自然(旅游)之美的需要;不懂得足球、网球的游戏规则,也可能就不会对足球或网球运动感兴趣。马克思曾经这样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1]人的本质力量不能达到或还未达到的那些外在世界并不是对象性客体。音乐、景色和矿物的美,对于没有音乐感的人,对于忧心忡忡的穷人和一心求利、兴趣单一、没有审美情趣的贩卖矿物的商人都分别不是客体(人相应地不是主体)。可见,只有在人的活动中,与人的本质力量相适应的、人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才能与人构成现实的主客体关系。离开了人的本质力量、离开了能力范畴,我们是既不可能说明对象,也不可能说明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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