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的哲学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少翀,福建师范大学经济法律学院哲学所硕士研究生; 陈凤,福建师范大学经济法律学院哲学所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社会”已走近我们,但“网络社会”并不具有逻辑和价值的独立性,它只是现实社会的对象化和客观化,是现实社会的“镜像”,“网络人”也是现实人的一种“放大”。“网络社会”可以理解为人类追求自由而形成的一种“准真实集体”。本文以启蒙思想中的自然状态类比于网络社会目前混乱无序,并由此推论网络社会的前景应是现实与网络的良性互动,形成利人利己的网络社会公约,最终达到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人的自由与解放。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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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1)02-0102-05

      自1945年第一台计算机ENAIC问世至今,计算机技术已走过了近半个世纪,发展到今天,网络化已日渐成为电脑应用的主流方向。今天,因特网(INTERNET)已闯入我们的生活,对现实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特网从最初美国少数几个科研机构之间的局域网在二十几年间发展成为今天全球性的网络,其发展速度可谓惊人。目前全世界已有两亿多人在使用因特网,并且它还在呈典型的指数增长方式发展,其主机数和联入网数大约每十个月翻一番。特别是自80-90年代以来,原来只为军事、科研、教育等领域服务的因特网,开始向各行各业,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服务,更由于万维网(WWW)的出现,使个人上网量激增,大大推动了因特网的普及。因特网以极快的速度,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各国、各地区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了所谓的“网络社会”、“虚拟现实”。这种“网络社会”使人们的交往形式发生了重要变化。物理空间与时间已不再成为交往的限制,“坐地日行八万里”的豪言壮语在以光速运行的信息时代已轻而易举的成为现实。只要鼠标轻轻一点,面前的屏幕就成为一条通向世界各地的桥梁,就可以进入到一个精彩纷呈的“虚拟社会”。在这里,现实生活可以提供和不能提供的,虚拟社会都可以提供,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客观条件的束缚而不能实现的愿望,也可以在这个虚拟社会中实现。总之,“网络社会”的存在,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个人提供了精神上的极大满足。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网络社会”也存在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泛滥、泡沫经济的催化、传统人际关系的淡化、网上的无制约带来的道德危机、网络色情与网络犯罪、自由与隐私的矛盾等。这些,都使我们有必要对正在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作一个深层次的反思。

      一、作为客体以及人的存在对象的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的存在,为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个人提供了精神上的极大满足。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网络社会在政治、文化、经济、道德等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泛滥、泡沫经济的催化、传统人际关系的淡化、网上的无制约带来的道德危机、网络色情与网络犯罪、自由与隐私的矛盾等。这些,都使我们有必要对正在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作一个深层次的反思。

      对网络社会这种崭新的社会交往形式,人们的看法莫衷一是,但大多数人都存在一个疑问:虽然网络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它的无制约性会不会降低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最明显的例子是网上黄毒流传,黑客横行,以及以虚拟身份进行欺骗等。从道德形而上学来说,伦理是一种人际关系,其主客体都是处于现实生活中受到各种社会条件、社会关系制约和影响的“人”,而网络中的“人”已经摆脱了这种羁绊,没有年龄、性别,没有具体而真实的身份,以至于网友们戏称不知对方是人还是狗。这种“网络人”是以一种数字化的“虚拟人”的状态存在。这种“虚拟人”和传统意义上的“人”已有极大不同。那么以“人”为主客体的传统伦理道德是否还适用于网络社会,甚而网络社会有否伦理道德存在的依据?亦即网络是否会导致人性的虚无?

      要真正理解网络,便不能仅仅局囿于网络,要对网络社会作深刻的人文思考,就必须牢牢把握住人文科学的关键——人。有了人,才有了人的世界,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不是虚无飘渺的,而始终是其存在对象的存在物。由人的感性存在出发,人首先是“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1页。)这种自然,是由人能动地改变了的“人化的自然”,人也因此不再是一般意义的自然存在物,而是以“人化的自然”为存在对象的存在物。此外,人在以自然为存在对象的同时,人也以人为存在对象,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存在对象。人以“人化的自然”为存在对象,又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存在对象,因而也以二者的实践关联——我们所谓的“社会”为存在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是以他所创造的“社会”为存在对象的“社会存在物”。人以社会为存在对象,必然以历史地改变着的社会为存在对象,以人以往的全部发展为存在对象,因而又可以说人是“历史存在物”。而“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自然的、感性的)需要而作准备的发展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8页。)人自己创造了自己的历史,人在创造自己的社会、历史中,是受动着的能动,正是这种人对于社会境遇与历史创造的能动性,决定了人在他的社会现实和历史创造中的主体性。不论存在对象——自然、社会、历史——如何变迁,人永远是自己坎陷于其中的境遇的主体,主体意味着人相对于对象的主发性,这种主发性使作为逻辑主体的人同时也是价值主体,因此也意味着社会和历史因为人才有了价值和意义。

      网络社会作为一种崭新的社会交往形式,同样也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产物,是人在能动地创造历史的过程中的一种自我物化,它并没有、也不可能脱离人这个烛引着社会历史变迁的主体。网络、网络社会,在社会历史的视野中,相对于人的主体性,只能是客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或客观化。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并非平行的关系,并非存在于从事着实际活动的人的现实社会之外,即使未来网络技术发达到使网络社会足以乱真的地步,它也终究只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并不能以一种逻辑、价值主体的地位独立出来,就像风筝飞得再高、再远,线终究是攥在人的手里,风筝的一切摆动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摆动的反应。断线的风筝是摆脱了它的对象,但是,“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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