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1)04-0020-07 意志论是亟待重建的重要哲学分支。笔者曾经提出,马克思创立的实践意志论是当代意志哲学“不可超越的意义视界”,系统阐发并推进实践意志论,是深化当代意志论研究的合理思路(注:张明仓:《深化意志论研究的合理思路》,《哲学动态》2000年第8期。)。本文将对实践意志论的基本特征及其在哲学史中的变革意义作进一步阐明。 一、实践意志论的基本特征 实践意志论是在对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意志论的批判与论争中产生和超拔出来的,是立足于人类文明成果特别是新的社会实践而进行的全新哲学创造。与形态各异的非马克思主义意志论相比较,实践意志论鲜明地凸现出如下基本特征: 1.意志理解方式由实体思维、主观思维等转向实践思维。 在哲学史中,意志论有着悠久的历史。许多思想家都曾提出自己的意志理论,他们曾以上帝、自然、抽象的人、理性、情感、意志等作为自己的理论出发点,对意志问题作了各具特色的论述。但是,无论是笛卡尔、休谟、康德、黑格尔,还是费尔巴哈、叔本华、尼采等,都不能合理地理解和解释人的意志。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关键在于,他们的立场和思维方式的根本局限。特别是,由于缺乏科学的实践的观点和实践的思维方式,他们都不能全面、科学、合理地把握人的意志与实践、意志与存在、意志与理性、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等的辩证关系。 诚然,康德、费希特、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都曾注意到实践的重要性,并各自都对实践作了阐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都不能全面地把握实践本身所具有的如下内在矛盾:一方面,实践是人的有目的的自觉能动活动,它含有人的主观因素,受人的认知、意志的支配,体现了人对理想世界的追求;另一方面,实践又是作为物质实体的人通过工具等物质手段与作为物质对象的世界之间进行物质变换的客观过程。对实践的内在矛盾的片面理解,决定了这些哲学的实践只能是非科学的,是对现实的实践活动的歪曲。 实践意志论与康德、费希特、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抽象意志论截然不同,它不再“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人的意志和感性世界,也不再局限在精神范围内理解意志,或“从意志出发”理解和解释实践与世界,而是以马克思主义实践的观点为基础,自觉地运用“实践的思维方式”,“从物质实践出发”理解和解释人的意志。 按照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实践是对象性与非对象性、能动性与受动性、主体性与客体性、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总体性与具体性的统一,它集中地体现了人的自然性与精神性内在同一性的本质。如果割裂了自然性精神性的内在同一,从单一性质出发理解人的实践,同样会造成人的抽象。这种彻底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实践观为正确理解和解释人的意志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按照“实践的思维方式”,物质实践不能归结为纯意志的行为,它与意志不是“等同关系”或“平行关系”。具有“客观现实性”和“社会历史性”的物质实践,不仅是人的意志的来源和推动意志发展的根本动力,也不仅是检验人的意志的合理性的最高标准,而且还是人的意志活动的最终目的和归宿。人的意志最终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外化、对象化,各种意志问题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最终得到解决。在这个意义上,物质实践是意志的基础,脱离了物质实践的意志只能是“抽象的意志”。另一方面,实践作为人的有目的的“感性活动”,它也时刻不能离开意志,否则,它就只能成为“抽象的实践”。实践意志论强调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物质实践对于意志的基础地位及意志对于实践的调控作用,强调在具体活动中实践与意志的交互作用、互含互释关系,强调从实践的内在本性出发去理解、评价、批判和规范意志,从而通过规范意志进而规范实践,达到促进人的意志自由和实践合理化的目的。从物质实践出发理解意志,既充分肯定人的意志在社会历史实践中的能动作用,又强调物质生活条件对于意志的制约性,反对夸大意志的作用,反对把意志作为社会历史或世界的基础,这是实践意志论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实践意志论能够实现意志论的实践转向的最主要原因。 2.唯物辩证地解释意志关系及意志能动性。 在西方意志论史中,无论是笛卡尔、休谟、黑格尔,还是费尔巴哈、叔本华、尼采,都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与意志相关的各种关系(这里简称之为“意志关系”),如人的意志与实在、意志与实践、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意志与知识、理性与非理性、个体与整体、权利与义务、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等关系,因而,最终只能对人的意志作出非常片面的、抽象的理解和解释。特别是这些意志理论都不能全面地理解和解释人的意志的能动图形与规律性客观制约性之间的矛盾:它们要么夸大客观规律的制约作用,无视规律的客观制约性,从而陷入宿命论;要么无条件地夸大人的意志的地位和能动作用,无视规律的客观制约性,甚至把客观规律视为个人的主观意志的玩偶,从而陷入唯意志论。而无论是宿命论,还是唯意志论,都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实践造成危害甚至灾难。 追究旧意志论陷入误区的方法论根源,就在于它们缺乏“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即它们都不能用唯物辩证的方法研究意志。即使在黑格尔那里,其辩证法也是头脚倒置的、神秘的。尽管黑格尔的辩证法在当时德国曾成为时髦的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但它实际上不过是神秘的主体—客体“在自身内部的纯粹的、不停息的旋转”。在黑格尔意志论中,他的“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最终被他的形而上学体系所窒息。 实践意志论则不然,它由于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为基础,因而能够自觉地运用马克思的彻底唯物辩证的方法对人的意志作全面系统的理解和解释。这种辩证法不仅是自然辩证法,而且是社会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人性辩证法,是活动辩证法、实践辩证法等。这种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是真正具有广泛性、普适性和有效性的辩证法,它“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种辩证法不仅关注、尊重人与世界关系的自在的辩证运动和过程,而且把人的内在包含的意志的、感性的实践活动作为一种积极的革命的因素自觉地加入到人与世界关系的辩证运动过程之中,通过实践的有意志的、合目的性的展开来影响人与世界关系的辩证发展方向和过程,使之向着有利于人的方向变化,创造出更加美好的、理想的和人道的进化过程。由此,实践意志论得以彻底唯物辩证地把握各种意志关系,合理地解答了人的意志的能动性与规律的客观制约性之间的矛盾。例如,实践意志论既坚持意志以实践为基础,又认为实践受意志调控;既强调意志具有能动性,又认为意志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既强调社会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又主张社会规律是人们自己的有意志的社会行动的规律;既强调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又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主张在理性与非理性、个性与整体、相对与绝对、有限与无限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等等。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理解和解释意志,使实践意志论具有了与唯物性、历史性和实践性内在相关的彻底的“辩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