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01)02-0005-04 1 什么是哲学的价值概念?马克思早就作出了并广为我国学术界熟知的论断:“‘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这一论断表明:首先,价值是个关系范畴,它表征的是人对外界物满足自身需要的评价;若外界物不能满足人的需要,则价值关系就不能形成,价值也就不复存在。其次,价值关系是赋予(和被赋予)的关系,即人将由评价得出的意义赋予外界物,因而在价值(的赋予)关系中,人是主体,外界物是客体,价值关系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并且是主体将意义赋予客体的关系。最后,价值形成的实质是主体对客体满足自身需要的肯定。主体认定客体满足自身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主体认为客体对自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功用或作用;若以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说法,则这功用或作用也就是“效用”。因而价值的本质是效用。无论任何现象,只要能对主体的需要发挥效用,就会被主体认定是有价值的。 然而,价值本质之效用说先是受到商品价值本质之社会说的诘难,后又受到人的价值本质之超越说的诘难。那么,这两种价值本质新说能够驳倒价值效用说的普遍性本质吗?笔者认为未必如此。 商品价值本质之社会说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专门研究了价值概念。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但商品若不进入交换领域,不形成交换价值,其使用价值就不能实现,由此,商品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商品为什么具有交换价值?是因为商品具有可进行交换的内在依据,即商品自身凝聚着的人类一般劳动。因而人类的社会性劳动才是(商品)价值的本质。的确,马克思曾说:“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物,……当作他们所共有的这种社会实体的结晶,它们就是价值——就是商品价值”(注:《资本论》第1卷,第9页。)。若把马克思在这里对经济学的价值界定与上述对哲学的价值界定作一比较,就会感到两者的差别是如此之大!那么,它们是否也有着某些内在的联系呢? 笔者认为,这种内在的联系是确乎存在的。首先,商品价值是如马克思所言的价值这个普遍概念的特殊形态。比起面对于人的因而有可能与人产生价值关系的外界物,商品的特殊性有二:一,它是人的劳动的产品,依此区别于未经人的劳动作用而原本就已存在的外界物,比如山川江河空气林木等;二,它要进入市场交换,依此区别于亦是人的劳动产品但不经市场交换的外界物。因此,商品价值只是普遍价值的一部分,以特殊的价值形态来说明普遍的价值本质,显然是不妥的。然而,即使如此,商品的价值也是由人而生的,也是主体对作为客体的商品赋予的结果。其次,商品价值虽然以凝结的人类一般劳动为交换的依据,但是它首先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若无使用性,就难以进入交换领域,也就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从而就不成其为商品。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人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有用性,或者说对人的需要具有某种效用。再次,在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为什么不重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仅重视商品的价值呢?因为政治经济学是研究财富的生产和分配形式的。作为社会财富象征的商品,只有在交换中实现了自身所含的人类一般劳动的价值量,才能显示自身作为社会财富的价值。因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重点分析了商品价值的实现方式和商品价值实现中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后,对在政治经济学中未作重点分析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马克思在1844年的《巴黎手稿》和1857-1858年的《伦敦手稿》中则作了充分论述。在这里,商品已归入面对于人的外界物,处于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之中。马克思认为,需要是人的本性,人为了满足自身多样的需要,就进行改变外界物的实践活动;而改变了的外界物,作为人的实践本质的对象化见证,一方面满足了人的需要,一方面又发展了人的潜能、禀赋、素质和能力。对此,马克思曾说:“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即商品形式——笔者注),那么,财富岂不正是在普遍交换中造成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成力等等的普遍性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6页。)因此,满足人的需要,就是对人的日常生活有用处,而发展人的能力,则在人的本质的层次上对人具有更大的效用。 由此可见,商品价值本质之社会(劳动)说只是价值本质之效用说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中的一种转化形式。如果将商品转化为外界物,就可发现,商品首先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其在交换中实现的价值是人类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的劳动活动的凝聚,其实现了的价值不但满足了人的现实需要,而且具有发展人的能力的功用。因此,从哲学价值的意义上研究商品,商品的最终价值亦是满足人的需要和发展的效用性。 人的价值本质之超越说认为,价值本质之效用说只能说明人和物之间的价值关系,不能说明人和人之间的价值关系,若将其运用于人和人之间,则被当做评价对象的人的意义就是效用性;这样一来,人就由主体性变为客体性,由目的性变为工具性,这不但在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在理论上也有悖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规定。因此,人的本质不是效用性,而是超越性,即改造世界并完善自身的理想性和目的性。但是,马克思早在青年时期就提出了“为人类幸福而献身”的人生理想,以后又津津乐道的是“为人类工作”。马克思一生为人类留下了大批的理论遗产,当我们认为这些理论遗产体现了马克思的价值时,作为评价对象的马克思是否转而成为客体性的存在呢?当马克思以他的理论为人类工作和献身时,他是否在发挥一种工具性的效用呢? 笔者认为,在价值关系中,人是可以被看作客体性的存在的。价值产生于主体对客体的评价之中;人或个人要想获得价值评价,首先就要成为别人的评价对象或评价客体,人在价值关系中成为客体性的存在是必不可免的。假若说评价是一种互相的行为,那么在价值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是互为客体的,既然如此,人的价值本质之超越说又为什么责难价值本质之效用说将主体的人降低为客体的人呢?笔者以为,这是将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相混同的结果。 人的本质是一个实体范畴,它是对人的本质属性的界定。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实践,而实践则表现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超越性,因而人的本质也可说是超越性。超越性可呈为内在超越和外在超越的统一。所谓外在的超越,就是人按自己的意愿让外界物发生变化,即改造世界;所谓内在的超越,就是人通过改造世界而促使自身趋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即完善自身。在这其中,改造世界服务于完善自身,完善自身成为实践超越的最高目的,因而,人的实践超越性本质促使人成为目的性、理想性和主体性的存在。然而,具有超越性本质的人要想获得价值认定,就必须进入价值产生的评价关系之中。人的超越性本质是如何表露出自身的价值的呢?改造世界为完善自身服务,而完善自身又只有通过改造世界这一途径。如果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那么,改造世界的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就不但促进了自身的全面发展,也为别人或全社会的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价值的获得正是依据某人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他取得的成果越多,他本人对别人或社会的价值就越大。由此可以看出,超越性是作为实体存在的人的本质,它是人的价值之源,而不是人的价值本身,具有超越性本质的人要想获得作为关系存在的人的价值,就必须以取得成果的载体的客体性的人出现。在这里,人的超越性本质是本原的,人的效用性价值是派生的。二者处于不同的理论层次。重要的是,价值层次的人的客体性不但早已具有主体性前提,而且客体性中所展示的改造世界的成果,以获得的价值评价反过来更加证明了人的本质层次的目的性、理想性和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