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方社会认识论研究概况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建华 武汉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湖北 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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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2-8862(2001)04-0019-04

      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等国,“社会认识论”这一术语最初是在图书馆学和经济学领域中提出来的。自80年代,这一概念被引入哲学和社会学领域,很快地到80年代末就正式发展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哲学分支学科,其主要标志是几部社会认识论研究专著的出版,例如英国学者安东尼·弗卢(Antony Flew)的《关于社会思想的思想》(Thinking About Social Thinking,Oxford:Blackwell Press,1985),美国学者斯蒂夫·富勒(Steve Fuller)的《社会认识论》(Social Epistemology,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8),以及1987年专门的研究刊物《社会认识论》的创刊,还有美国的哲学刊物《综合》(Synthese)杂志也在该年推出了“社会认识论专辑”。时至今日,研究者们结合不同的哲学和具体学科的学术背景,形成了几种各具特色的社会认识论观点,推动了这门新兴哲学学科的发展。其中,如何界定社会认识,社会知识的本质是什么,以及社会认识论的性质是什么,它在什么意义上区别于一般的认识论,这些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期对我国的社会认识论研究有所借鉴。

      一、知识的社会组织论

      这是美国学者斯蒂夫·富勒在其著作《社会认识论》中提出的一种社会认识论观念。富勒是较早地将社会认识论这一术语引入到社会学和哲学领域的学者。受尼采和罗蒂以及美国实证主义哲学等现代哲学观的影响,他认为知识是一种社会产品和商品,所以人们的认识活动是一种类似于生产活动的有组织、需要协调和规划的社会性活动。不同的认识活动领域中的参与者在认识能力、知识背景、社会环境等方面都有差异,各个认识领域之间有着不同程度的不可通约性;知识的积累和历时性交换,依据于各种认识领域之间的新的交往和非交往模式的出现。他认为传统的哲学研究在今天已经变成了一种无用的经院哲学,当代的哲学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哲学的当代任务在于理清各门具体科学之间、科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充当不同认识领域之间、科学—技术—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在他的《社会认识论》一书中,他写道:“我所说的社会认识论的研究领域的基本问题是:应当如何来组织探求知识的活动—假定在通常情况下,认识是由许多人所从事着的,每个人所从事的认识活动都是在多少被限定了的知识领域中进行的,而且,每个人都具有差不多同样不完全的认知能力,尽管可以不同程度地接近其他人的活动”。他认为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内容,是以知识为目的的各个学科之间可能的合作,因此它是一种关于知识的社会生产、认识活动的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的哲学—社会学理论,所以它基本上不涉及传统知识论所研究的“知识问题”。以这种社会认识论观点为前提,有学者研究了这样的一些问题:在什么时候人们应该把自己拥有的与特定的研究有关的信息传达给别人,而在何时应该停止这样做?充分的论证(good arguments)在信息传播和知识生产中起着什么作用?为了鼓励人们把真实或有用的信息传达给别人,鼓励人们获取去获得这样的信息,最好的社会激励措施是什么?个人的社会利益影响和指导着他的研究和信念形成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提高真信念的前景(the prospects of true belief)呢?

      二、社会认识的真实论

      美国学者戈得曼(Alvin I.Goldman)认为,社会认识论的构想与历史学、社会学和政治科学等学科对科学和意见的研究相联系,这种构想是评价性的(evaluative),而不单纯是描述性的,社会知识的评价标准与个体知识的评价标准相同,只不过具体的评价目标不一样。社会认识论不涉及对于基本认知过程(信念形成),例如记忆和感知的可靠性的评价,而只涉及对与习得性的人类认知方法(运算法则、记忆法等)进行评价,所以,对于形成和产生真信念或真理性的社会(群体)知识的那些社会实践和惯例、制度进行评价,应当是社会认识论研究领域中的一部分。基于这种社会认识论观念,他认为有三种社会认识论即三种评价类型:相对主义、专家论和共识论,相对主义认为真理与特定的社会环境相关,不存在能够被处于特定社会中的认识者获得的客观的真理,这种观点导致了知识的虚无主义和反普遍主义;专家论把知识等同于专门的社会群体所认同的知识,这种观点也是很片面的;而共识论所依据的“共识”本身可以是社会认识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的条件,所以不能作为社会认识的可靠的合理性标准。在分别批评了这些社会认识论构想的基础上,(戈得曼)提出了他的社会认识的真实论,这种社会认识论包含了用来评价社会制度和实践的五项标准,这些标准都与真实性相关联:实践的可靠性,它由实践会产生的真理与信念之比来衡量;力量(power),它是解决问题、回答疑难的实践的力量,它由实践帮助认知者去发现、坚持真信念的能力来衡量;创造力,它表明一个社会的公众文化教育水平;速度,它是迅速发现问题正确答案的智力标志;效率,它是社会实践和制度以最小的成本获得真理并提供给群体的方式。

      三、社会认识论的怀疑主义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认识是不可能的。这一观点表面上看来很简单,实际上却有多种含义和形式。首先,最常见的怀疑主义是彻底的怀疑论,它不仅认为社会认识是不可能的,而且认为任何认识都是不可能的。所以,任何用来反对认识的可能性的理由都可应用来质疑社会认识论。

      另一种形式的社会认识论的怀疑主义则只是否定或是怀疑社会认识的可能性。它要么否认社会可以作为认识的对象,即认为认识社会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不能够志称拥有关于社会的知识。因为社会过程的复杂性、不可逆性以及认识者本身就处于社会之中等等,都决定了认识社会是不可能的,也就没有关于社会的知识;要么是不考虑或根本否认认识主体的社会性因素对其知识的获得、辩护、信念的影响,而认为知识的本质、区别于意见的真理性知识与社会历史环境无关;或者是否认超出个人的社会、集体或群体能够作为认识活动的主体,成为知识的主体和对知识的辩护(justify)、相信(believe)的主体——传统的一般认识论中的个体主义就可以归属于最后一种社会认识论的怀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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