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的实践形态

作 者:

作者简介:
耿相魁(1963-),男,河南滑县人,河南省濮阳市委党校副教授;濮阳市委党校,河南 濮阳 457000 叶良茂(1953-),男,福建大田县人,福建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福建三明高等专科学校,福建 三明 365004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真理的实践形态是真理存在和发展的必然形态,必须通过实践者现实地掌握真理来实现,而掌握真理的关键是要做到系统而非零碎、确实而非任意、本质而非形式、辩证而非绝对。从实践的过程来看,真理的实践形态是实践者实践着的真理,即实践者实践真理的过程。实践者在此过程中,转换了真理的形态,获得了真理的内容,使自身的实践活动成为真理现实存在的形式,并使真理获得验证。真理获取实践形态,进入实践领域,内在地影响着现实的实践活动,从而展现真理的品位,发挥真理的作用,表现真理的价值。但实践活动对真理也产生重要的影响,促使真理的实践形态发生新的变化,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真理实践形态。要促进真理的发展,就必须使真理更多地获取实践形态,提高实践的品位,让真理更好地进入实践活动。没有真理的实践形态,便没有真理与实践的矛盾运动。因此,形成并发展真理的实践形态,对我们捍卫真理、发展真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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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1)03-0044-05

      作为认识活动的结果,真理以其对客观对象的观念逻辑再现而表现为一定的理论,以理论的形态存在着(理论形态并不等于完备的理论体系);作为社会运动的因素,真理以其对时代精神的观念浓缩而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事实,以社会的形态存在着;作为实践活动的灵魂,真理以其对实践活动的观念规定而表现为一定的矛盾运动,以实践的形态存在着。没有理论形态,真理不成其为真理;没有社会形态,真理不会被社会承认和承接;没有实践形态,真理不可能得到确证、运用和发展。可见,真理的实践形态,是真理存在和发展的发展形态。

      一、真理的实践形态是实践者掌握着的真理

      实践是实践者有目的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一定的认识,是实践者进行实践活动的起点和依据,实际上也是实践活动得以进行和展开的内在逻辑。在一定的意义上,实践是由认识发展而来的,是由认识成长而来的,实践是认识的承接和承传,是认识的发展形式。认识相对于实践是逻辑地在先,没有认识便没有实践,不仅实践活动的发生是如此,实践活动的展开也是如此。所谓实践活动,就是不断将认识变成行动和结果的过程,就是不断否定认识的自身规定,使其不断获得实践的规定的过程,就是不断否定认识的观念形式,使其获得实践运动过程中的客观形式的过程,就是认识逻辑外化为实践的轨迹和结构的过程。因此,认识的性质、层次,也就必然影响着实践的性质和层次。

      真理对实践的影响,是通过人们掌握了真理并进行现实的实践活动而现实地实现的。在这里,“人们”要变成现实的“实践者”,真理要现实地被“实践者”所掌握,变成现实的进入实践活动的要素。当真理现实地被“实践者”所掌握时,真理也就获得了实践的形态,成为实践中的真理。

      真理现实地获得实践形态,是通过实践者现实地掌握了真理来实现的,没有被实践者所掌握的真理,不可能获得实践形态。于是,真理获得实践形态的状况便直接取决于实践者对真理掌握的状况,实践者在何种意义上掌握了真理,真理才可能在何种意义上获得实践形态。

      实践者对真理的真正掌握,是真理获得实践形态的关键所在。要达到真正的掌握,必须做到:

      (1)系统而不是零碎的掌握。真理是客观逻辑的主观逻辑再现,是客观系统的主观系统再现,因而真理是系统。真理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及其逻辑关联而生成的,它有自己的基本因素、相对稳定的结构、独特的功能和具有一定走向的辩证过程。实践者只有将真理的主观逻辑转换为实践者的观念逻辑,将真理的主观系统转换为实践者的观念系统,才算掌握了真理,真理才获得了实践形态。不在系统的意义上,而只停留在系统的部分、因素、方面等等的意义上来进行这个转换的过程,当然不是对真理的真正掌握。真理系统中的片言只语,虽然也是真理系统中的成分,但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真理,而且它们的意义也只有还原到真理系统中去,才能得到本来意义的理解和确证。事实表明,背离真理系统对真理零碎的掌握,往往是导致实践活动受挫甚至失败、玷污真理尊严的内在原因。

      (2)确定而不是任意的掌握。真理是对客观实在的主观创造,是客观实在的主观存在形式,因而真理是客观的,它的内容是确定的。实践者只有将真理的客观确定的内容转换为实践者的观念确定的内容,才算掌握了真理,真理才获得了实践形态。对真理的任何任意的理解和把握,只是对真理的主观宰割,是对真理客观性的否定,对真理确定性的扭曲。用主观实用主义的态度和方法对待真理,只会使真理的价值丧失殆尽。

      (3)本质而不是形式的掌握。真理是对客观事物精神的主观提炼,是客观事物精神的主观展现。因此,真理旨在揭示、展现客观事物的本质,而不只是对现象的描述和再现。实践者对真理的掌握,就是要把握真理的精髓,而不能拘泥于复述真理的字句。形式主义者或许能将真理的字句背得滚瓜烂熟,但却不理解这些字句间的真正联系,不明白这些字句的真实意义。

      (4)辩证而不是绝对的掌握。真理是对客观对象生长、发展过程的观念再现、逻辑展示。客观对象运动变化的绝对性,决定了真理具体形态的相对性,决定了真理系统的开放性和真理发展的过程性。真理是过程。因此,实践者对真理的掌握,就不能采取绝对主义的态度,认为真理系统中的每一字句都是真理,而应该采取辩证的态度,从矛盾发展过程的意义上来理解和掌握真理,这样才不致于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系统而不是零碎的掌握、确定而不是任意的掌握、本质而不是形式的掌握、辩证而不是绝对的掌握,这四个方面,是实践者真正掌握真理,使真理成为实践者的内容,使真理获得实践形态的极其重要的条件和保证。

      二、真理的实践形态是实践者实践着的真理

      实践者真正掌握了真理,使真理具有实践者的主观形式,其直接的目的在于进行现实的实践活动。根据列宁的解释,实践活动是主观和客观的交错点,即是主观和客观辩证矛盾运动的展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观要变为客观,主观要改变自己的单纯主观片面性,力求变成客观实在,力求以客观实在的逻辑来客观再现自己的结构和实质,再现自己的本质精神。主观成为实践活动中的积极因素,成为左右实践者实现实践活动的内在依据和现实力量。主观要变为客观的内在冲动,使得实践者真正成为实践行动者,成为改变主观的形式,使其变为客观的执行者、实行者。

      这里的主观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主观意识,而是实践者已经掌握了的真理,是以实践者主观形式存在的真理。所谓主观变为客观的冲动,也就是真理要成为实践活动、成为实践过程和结果的内在趋动,也就是真理要进一步否定真理实践形态的观念形式,成为真理实践形式的过程形式和客观结果形式的内在趋动。这个趋动,因实践者的现实实践活动而得以实现。在一定的意义上,实践者是真理的现实存在,因此,真理要变为现实运动及其结果的内在趋动,与实践者要改变现实,创造现实的行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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