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特征与历史命运”笔谈

——马克思的人学方法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郝清杰(1972-),男,河北省内邱县人,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南京大学 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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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1)03-0009-03

      人学研究是当前学术界的一个热点,但马克思主义不是人学,当然也不能说马克思主义不研究人,没有人学的思想和研究方法。马克思明确提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句话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研究人的科学方法论。在马克思那里,对人的研究不是从抽象的共同人性(感性或理性)出发,而是从社会历史的客观现实出发,从复杂的社会表象中总结提炼出人的本质,运用由抽象到具体的辩证思维,通过对它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发展、充实的理论再现,最终达到一种具体的科学认识,这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这种方法对我们的研究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人学研究从社会客观现实出发,就是要坚持“物”的立场,即把人放到一个具体的、客观的社会形态(资本主义社会)中来研究。这里的物不是一般的存在物,而是指社会的物,代表的是社会联系、社会关系,是物质背后蕴含的、客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物是客观存在的东西,社会对象性通过物表现出来,但内容上与普遍的物完全不一样,它的生存变化只是决定于社会关系的变化发展,而不取决于任何实体性的物质存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作为最发达的社会形态,就是以这种物化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只有通过对这种物的研究,才能真正理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发生、发展的轨迹。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是普遍的物,而是特殊的物,它不具有物质成分,而是由物化的社会关系构成的。劳动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物化,是指劳动抽去具体内容作为一般抽象劳动,在社会总劳动当中占的比例。交换价值是关系概念,又是数量概念,是无法感受、超感觉的物,是劳动的社会对象性,不是以自然物的形态表现的。任何商品都有这两种性质,是劳动社会规定性的物化、对象化。此处的物不是通常的物,而是凝固化了的一种社会关系,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这种关系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的,其本身又非以物的形式出现,而是超感觉的物。马克思是通过对生产关系的揭示把握超感觉的物,进而揭示这种物所体现的人的社会规定性和社会关系。“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1](P88-89)货币同样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任何使用价值,是人类抽象、一般劳动的化身,本质上是一种超感觉的物,是物的关系。货币可以用纸币代替,但这需要社会生产、交换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它标志着人与人社会关系发展到了新的程度。资本虽然以商品、货币等等为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但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2](P920)马克思正是通过分析商品、货币和资本的发生、发展和演化,批判这种物质形态运动背后的社会关系,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矛盾的。在他看来,资本的总生产过程,一方面是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复杂过程,另一方面也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过程,再生产出了资本家和工人及其社会关系。所以说这种生产,不但生产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剩余价值及其转化形式),而且生产出了人与物相互颠倒的社会条件,同时也积累着资本主义无法克服的客观矛盾。马克思把对人的本质的把握放到了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科学批判基础上,实现了由抽象到具体的辩证认识。

      具体来讲,与分析批判资本生产总过程研究思路相对应,马克思对人的研究也走过了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最初的抽象规定性应该是劳动,而劳动的物化即劳动产品表征了人的目的、能力和创造性等等特点。随着社会发展,产品商品化是人与人交往的结果。而这种交往的发展导致了商品的一般等价物的出现,货币也随之产生了。货币不是自然物,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发展的表征,是人新的社会规定性。资本生产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它以分工为条件,因而劳动分化为各种各样的具体环节。同时它又以协作为前提,劳动是多样性的统一,劳动分工通过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生产过程。如此导致的是马克思所谓的局部工人与总体工人的区分。在资本总生产过程中,人的真实存在逐步丰富起来,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在生产过程中,人作为劳动者发挥作用,具有了基本的社会规定性;在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人又是交换者、分配者、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社会实践、知识水平、道德修养程度、民族传统等等进行交换与消费;在以普遍交往为特点的时代,人又是一个社会人,具有普遍的社会联系;为了进行生产,人必须接受教育,所以人又是受教育者;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培养具有各种各样道德、文化的人,而哲学也成为人们的一种规定性发挥着作用。总之,在马克思那里,人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并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人性。进而,马克思总结了人的三大发展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3](P107-108)这就把人的成长放到了一个更为长远的社会发展中,从历史角度对人的社会规定性进行总结,概括了人由对人的依赖到对物的依赖最终走向全面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认识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人类实现自由解放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在使人局部化和畸形发展的同时,也为个人发展提供了条件,“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这同样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一个条件。”[3](P389)但是,这只是一种自发的社会行为,要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社会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必要的条件。所以说,在马克思那里,实现人类的自由解放,不能从个人自由角度来理解,而是要从改变社会制度和现实条件入手。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个人本身就是在自己社会实践过程中获得各种各样的社会联系,形成特有的本质,个人对自由的理解和自由的实现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也就是说,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精神,个人自由的具体内涵、实现途径和方法、实现的程度等等本身就是由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所以马克思没有也不可能为每一个人设计实现自由解放的具体方案。而西方哲学更多的是关注个人的自由解放,设计了实现个人自由的各种方案、途径,但它们都存在一个内在的逻辑矛盾,即个人的自由只能是个人自己的事情,哲学家们的这些主观设计实际上恰恰是违背了自己的初始原则,恰恰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反动。与之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人们提供了实现人类自由解放的基本原则、方法和途径。他们认为,只有在继承资本主义社会所取得的一切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改造社会制度,进行现代化建设,才能超越人类社会的动物阶段。只有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人们才会从自然界的支配、社会的控制和自身的约束中解放出来,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力量,现在才会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会完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人类才会实现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也只有从这时起,每个人才能真正获得全面自由发展的基本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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