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范畴的社会哲学审视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光侠,男,1965年生,山东新泰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法系副教授,哲学博士(1999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近年来,已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多篇被转载,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学和社会发展理论。山东师范大学 政法系,山东 济南 250014

原文出处:
《探索》:哲社版

内容提要:

公平是社会历史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本文探讨了公平的含义、特征、价值论意义和公平的评价方法论原则。作者认为,所谓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称”或平衡关系。公平具有社会历史性、广泛性和客观性等特征。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在于其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差别性原则、客观历史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永恒发展原则是公平的评价方法论原则。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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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1)01-0066-04

      一、社会哲学视野中的公平的含义与特征

      什么是公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乃至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永恒的、抽象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但是,公平一旦作为一门学科范畴就应当对其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这是从不同角度研究和把握公平问题的基本前提。否则,在对公平内涵的理解上众说纷纷,其他方面的讨论也就无法深入,更无法取得共识。

      公平包括哪些内涵,因其涉及到许多学科再加上人们的视角不同,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公平是指社会制度规则的公正、平等。第二,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平。第三,公平包括三个层次内涵:第一级内涵是制度规则的公平、平等;第二级内涵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级内涵是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第四,公平属于道德范畴。第五,公平是指一种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由每一个人作主观评价。上述几种对公平范畴的理解和把握,虽然有的确实抓住了公平所包含的主要方面。但都未能全面准确地揭示出公平的一般性本质。

      那么,到底如何把握公平的内涵并对其作出科学的界定呢?我们认为,从社会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关系[1]。为了进一步理解公平的这一科学内涵,我们需注意把握公平所具有的以下几个特征:

      公平首先是一个关系范畴。公平意味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1)自身的条件、努力和合理期待(需求,愿望)与所得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关系双方是否均衡。如在社会生活中某些人的作用与他们的实际地位之间,在分配中拥有的生产要素量、劳动贡献、劳动的努力程度和所得收入、奖励之间,行为与报偿之间等是否均衡。如果均衡就是公平的;如果不均衡,就是不公平的。可见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2]。(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 A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合理地划分利益是公平的深层本质。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公平与不公平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人们之间的利益就逐渐分化了。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客观要求。这种对合理性的要求就是对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问题实际上是私有财产的产物,或者说,公平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始具重要性的。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实际上也是从这个角度讲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的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这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要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5]”罗尔斯没有看到这种分配合作利益的要求与私有财产的存在是相关的,这无疑是个缺陷;但看到正义要求与分配社会合作利益有关则是正确的。

      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公平。公平及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自由、平等、博爱作为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公平观反对反动的封建专制的强大的理论武器,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建立起了以平等交换为根本特征的商品经济社会,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0]”可见,绝对的、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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