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042(2001)01-0010-10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一生中的两个伟大发现之一。唯物史观的创立实现了社会历史观的伟大变革,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诞生。关于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马克思以前的哲学家没有一个能正确地予以揭示。所有的唯心主义者和旧唯物主义者,包括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在内,在历史观上都是唯心主义的,存在着两大根本的缺陷:“第一,以往的历史理论,至多是考察了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而没有考究产生这些动机的原因,没有摸到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没有看出物质生产发展程度是这种关系的根源;第二,过去的历史理论恰恰没有说明人民群众的活动。”[1]马克思通过长期艰巨的科学研究,“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2]第一次把社会和人在实践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看到了社会历史既是生产发展的历史,又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历史;发现了社会结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以及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创立了唯物史观,揭开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谜底”,从而使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正因为如此,列宁曾说:“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大成果。”[3] 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亲自参加革命斗争实践的基础上,概括总结革命斗争的经验,批判唯心史观,继承前人的优秀理论成果,经过长期艰巨的科学研究才完成的。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就是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来,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来,并把它当做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4]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辩证运动规律逐步揭示的过程,也是马克思“离开黑格尔走向费尔巴哈,又进一步从费尔巴哈走向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5]的过程。本文拟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早期著作来探讨这一形成过程,看马克思是如何创立唯物史观的。 一 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的研究是从1842年《莱茵报》时期开始的。这一时期他所从事的还不是哲学理论研究,而是具体社会问题的探索。当时马克思受黑格尔唯心史观的影响,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把国家和法看成是理性的代表,视理性为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然而在现实中,马克思却碰到了许多具体的国家问题和物质利益问题。如普鲁士专制制度的书报检查令问题、林木盗窃法问题、摩塞尔地区农民贫困状况问题、地产分析问题、关税问题等等。普鲁士国家每解决一个实际问题,考虑的只是富人的利益,而不是什么“国家的理性和国家伦理”,黑格尔的国家观同现实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和矛盾。马克思对自己原来信奉的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发生了怀疑,促使了他开始新的探索。 1842年10月,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论文,评述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辨论,这是马克思第一次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这件事成了他转向唯物主义的最初动因。在省议会的辩论过程中,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代表极力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任意剥夺穷人的传统习惯权利,竟然视拾拣枯枝败叶为盗窃林木。马克思站在贫苦人民的立场上,指出代表地主、资产阶级的立法动机完全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是法律原则。马克思这时意识到立法过程不是受理性规律的支配,而是为物质利益所决定的,动摇了他的国家理性主义思想。1842年11月,《莱茵报》上发表了几篇马克思未曾署名的文章。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得出了现实关系在法律规范形成中具有决定作用的结论。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开始突破黑格尔的国家观念,提出了决定国家本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客观本性问题,反对用当事人即掌握权者的意志来解释一切,把注意力主要放在物质的各种关系上。当然,马克思这时尚未形成生产关系的思想。国家理性同现实物质利益问题发生冲突,使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的严重缺陷,初步看清了国家的本质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机器,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迫使被压迫阶级服从的强制性机器。 当然,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仅仅是他世界观转变的开始。马克思这时的思想是很矛盾。一方面,看到了黑格尔的国家观同现实问题的严重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受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认识还模糊不清。因此,马克思时常陷入苦恼之中。1843年5月马克思来到莱茵省的一个小城镇克罗茨纳赫,着重研究了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社会历史,对黑格尔的国家学说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以下简称《批判》)。马克思写这本书的目的是十分清楚的。“为了解决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6]《批判》这部著作,是马克思对《莱茵报》时期所遇到的实际和理论问题进行回答的第一次有益的尝试。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这个时期“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7]马克思通过研究发现:“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即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8]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批判》一书的中心。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马克思总的看法是: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是《批判》一书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但马克思对此并没有作专门系统的论述,而是把它作为一个总体性的思想贯穿在《批判》一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