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地理解社会发展的自为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淮沂 徐州师范大学副教授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社会发展和自然界的演化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在于前者是自为的,而后者则是自在的。但是,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人们所忽略的,那就是社会发展的自为性有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这就是说,社会发展的自为性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量”的差别性。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61(2000)06-0048-04

      关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问题是学术界探讨已久的问题。很显然,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有着不同的演变规律和表现特征。其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自在的,而后者是自为的。这是学术界所公认的,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学术界没有足够关注的。那就是社会发展的自为性有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这就是说,社会发展自为性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具有“量”的差异性。只有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我们才能完善对社会发展自为性的认识。

      一、社会发展的自为性

      从哲学的角度看,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处于永无尽止的变化、发展中,而且遵循自身固有的规律。自然界和人类也不例外。但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演变却遵守着不同的逻辑,有着本质的差异。

      一般说来,自然界的运动是自在的过程,具有自在性。所谓自在性,是指自然界以一种自发的、无目的的方式存在着。自然界发展的必然性要通过一种自发的、无目的的活动为自己开辟道路。在这里一切都是不自觉的自然力在彼此发生作用,“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第247页。)。与此相反,社会发展是一种自为的过程,其运动发展表现为自为性的特征。所谓自为性,是指人是社会运动的主体、核心,社会发展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人们交互作用的结果,是人们的发展目的、发展愿望不断现实化、对象化的过程。因此,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离不开人的活动。它本质上是人的实践活动过程。马克思指出:“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8-119页。)

      因而,社会发展是建立在主体实践活动基础上的,作为主体的人是社会运动的载体。而主体实践活动实际上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所谓主体性,就是指人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改造、变革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自觉性。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性主要体现在“目的设定”上。

      对“目的”范畴作较为全面论述的是康德。康德认为,人类社会演变的过程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他认为,所谓合目的性,一方面是指人作为“一个被造物的全部的自然秉赋都注定了终究是要充分而且合目的地发展出来的”,“人类的历史大体上可以看作是大自然的一项隐蔽计划的实现,为的是要奠定一种对内的,并且为此目的的同时也是对外的完善的国家宪法,作为大自然得以在人类身上充分发挥其全部秉赋的惟一状态,是合乎自然目的论的。同时这一目的又是合乎理性的,历史是根据一个合理的而又为人理解的计划展开的,是朝着一个为理性所载的目标前进的,人类并不是由本能所引导着的,或是由天性的知识所哺育、所教悔的;人类倒不如说是由自己本身来创造一切的。”(注: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5页。)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理解“目的设定”呢?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所谓“目的设定”是指人们在活动或社会生活中,总是由一定的目的引导,确定着人们的行为,并导致一定的结果,目的在前,结果在后。“目的设定”在历史活动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一是“目的设定”是社会历史领域中主客体关系的重要标志。二是“目的设定”是构成人类对象化世界的前提。(注:郝立新:《论社会因果律与自然因果律的区别》,《天津社会科学》1990年1月。)

      虽然,社会运动是通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不断实现的。但是,我们不能把历史的发展仅仅看成是“目的”或“意识”的结果。历史上的一些思想家正是因为片面地强调“目的”在历史中的作用而陷入历史唯心主义。

      唯物史观承认,“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进而认为,“人的意识不仅反映世界,而且创造世界”。因为“人给自己构成世界的客观图画,他的活动改变了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不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的‘质’)。”(注:《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38卷第228、235页。)但是,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第一,历史的发展并不是单个人的“目的”和“意识”的产物,而是“类”的活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实践个体,抱有不同的目的和意志,而社会的进化并不是个人目的的实现。在历史活动中,个人的目的各不相同,抵消了个人目的的特殊性,因而社会决不会按照个人的意志发展。恩格斯对此作了极为深刻、经典的分析。他说:“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第697页。)第二,人的“目的”、“意志”本身是受制于社会存在的,它们作为一种“意识”本质上是“第二性的”。“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言语交织在一起。人们的想像、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活动的直接产物。……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维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所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它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第15页。)第三,在研究历史运动时,既要看到“精神动力”的作用,更应发现这个精神动力后面的动力、动因。恩格斯指出:“如果要去探究那些隐藏在……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那么问题涉及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个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花,而是持久的、引起重大历史变迁的行动……这是能够引导我们去探索那些在整个历史以及个别时期和个别国家的历史中起支配作用的规律的惟一途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第249页。)而引起上述动机产生的动机只能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