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主客体关系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查庆 四川大学社科处 田方林 四川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任何一门学科体系都是一种认识活动的结果,而主体和客体构成认识活动必不可少的两极。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突破了对之从两大块、四小块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传统模式,这样更有利于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种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具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也有利于剖析人类对真、善、美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还有利于展示其学科体系的广阔发展前景。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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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01)01-0046-06

      任何一门科学的建立,均是以对其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等方面的认识为起点,在此基础上拓展其研究领域,展示其发展前景。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认识活动是科学研究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样是以认识活动为逻辑起点而得以建立的。当对这种认识着的认识进行反思时,必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谁在认识?认识什么?怎样认识?认识达到什么目的?认识的结果有何意义?这就是关于认识的主体和客体,以及由主客体衍生的两者之间的多种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主体和客体在认识结构中构成必不可少的两极,缺少任何一极,都不可能产生认识活动和认识的功能,也就不可能产生作为认识结果的任何一门学科体系。本文将从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的建构这一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及其发展前景和体系所展示的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予以分析。

      一、主客体及其相互间关系

      纵观哲学史,先哲们对主客体的认识由来已久,但是他们对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并非十分科学,有的甚至于错误。对于主体,他们或者认为是不依赖于肉体的绝对的精神实体,或者认之为主观的心灵、自我,或者认为是抽象的人。而对于客体,他们或者认为是依存于主体的观念,或者认为由主体本身生成的,是主体活动的结果,或者是单纯的自然物。由于客体主要被认为是主体自身的派生物,因此,他们所谓的主客体关系实质为主体与自身的派生物、主体与自身的关系。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对先前哲学的批判继承后,才正确揭示出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科学含义,从而建立起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主体是从事着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是个人和人类的统一。作为主体的人,不是孤立的抽象的人,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主体不等同于人,主体有四种形式:

      其一,个人主体。即在社会提供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相对独立地进行活动的个人;

      其二,集团主体。即按照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组织起来的共同行动的群体,如民族、政党、团体等;

      其三,社会主体。即以共同的活动为基础而相联系的人们的主体;

      其四,人类主体。指地球上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作为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人的整体。

      主体一方面具有自然属性。作为主体最根本的构成因素的人,其出现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结果。人的存在和发展基础根植于自然,依赖于自然,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一切活动必然受自然规律的支配。

      另一方面,主体具有社会属性。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在生产活动中,人必然与自然界外物和其他人之间发生多种关系,正是这些关系规定了主体的本质。由此,人是社会中的人,主体必须根植于一定社会中,不能孤立存在。

      同主体相对立的是客体,它是指在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同主体一起构成活动的两极、并发生了相互作用的功能关系的外部客观事物,它是主体实践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首先属于客观世界,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客观世界都是客体,只有被主体纳入其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部分才能称为客体。先前的旧唯物主义者对客体作了纯自然主义的理解,仅仅把自然物当作直观对象,没有从主体的能动的本质力量和实践活动方面,从相对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客体的规定性。

      由于主体对象性活动指向的多样性,故客体亦具有多种形式,大致分以下几类:一为自然客体,既包括刚刚同人的对象性活动发生关系的天然自然物,又包括人们用某种方式改造过的人化自然物;二为社会客体,指已经对象化了的现实的社会结构,它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个层次;三为精神客体,指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主体认识和改造对象的观念的东西,主要包括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精神活动客体和精神产品客体;四为自我客体,即以人为基本组成要素的主体,主体被进行自我认识时,自身成为一种客体,它是一种具有双重身份的特殊的客体。

      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客体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客体的基本特性。马克思指出:“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1]人不可能创造或消灭客观物质,只能在其基础上予以改造,那些在实践活动中被改造,打上了主体烙印的存在物,只不过改变了物质的表现形态而已,其客观性并未消解。

      其次,客体具有相对于主体的依存性。这种依存性不是指作为客观存在物的客体的产生、消灭依存于主体,而是指只有纳入主体对象性活动之中的客观存在物才能作为客体,物质的客体地位不能离开主体而单独存在,两者相互依存。

      最后,客体具有历史性。意即客体是历史发展的,它随主体对象性活动的开始而被赋予客体地位及意义,而且随着主体对象性活动领域的拓展,越来越多的自然物成为客体,客体不断扩大其囊括范围。

      主体和客体并非单独存在,互不影响,它们之间总要发生一定的关系,正是在两者间的各种关系中,主、客体才分别具有自身的意义。主、客体间关系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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