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事实、价值反映与价值评价

作 者:
邬焜 

作者简介:
邬焜:男,1953年生, 现任西安石油学院信息与交叉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西安石油学院 信息与交叉科学研究所,西安 710065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价值并不是与事实分立的现象,除了非价值性的“自存事实”外,在事物相互作用所引出的“效应事实”中蕴含着一般的价值现象;在对“自存事实”信息所作的非价值反映过程中,同时就相伴着另外两个层次和意义上的价值反映过程,而在对“效应事实”信息所作的反映过程中,则同时相伴着三重价值反映过程;与作为认知性发现的价值反映过程不同,评价性发现过程则可能更多或更为直接的受到评价者的情感、兴趣和主观欲望等因素的影响;文章区分了8 种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价值评价,并指出美与丑、幸福与痛苦之类的问题则具有“效应事实”和价值评价的二重化特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698(2000 )06—0183—07

      我曾在《一般价值哲学论纲》(注:邬焜:《一般价值哲学论纲——以自然本体的名义所阐释的价值哲学》,《人文杂志》1997年第2期。)一文中, 从自然本体的尺度上给出了一个关于价值的定义:“从哲学层次来看,价值乃是事物(物质、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观形态——精神)通过内部和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如果从此关于价值本质的规定出发,我们将可能进一步导引出事实与价值、价值与价值反映、价值和价值反映与价值评价之间的区别、联系和统一。

      一、自存事实与效应事实

      将“事实”与“价值”分立,在“事实”与“价值”之间确立严格区分的“鸿沟”,这一直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就是那些主张在事实和价值之间可以相互过渡的观点,也往往仅只是试图找到一种从事实判断推论出价值判断的方法和途径,亦即从“是”推论出“应当”。

      造成西方文化中这一传统的根源大约有二:一是把价值现象严格限定在人的主观认识领域,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现象;二是不能在价值与价值评价之间作出应有的区分,往往以价值评价来简单解释或代替价值。我所提出的以自然本体的名义所阐释的一般价值哲学将会有效克服上述两个方面的缺陷,从而取消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立,填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人为设立的“鸿沟”。

      根据事物存在的方式和关系,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不同的事实:一类是事物自身存在的事实,亦即在舍弃了某事物与它事物相互作用关系的前提下被考察的事物存在的事实;另一类是事物在相互作用中所引起的变化过程和结果的事实,亦即在考察了某事物与它事物的关系和联系效应的事实。第一类事实我们称之为事物的“自存事实”;第二类事实我们称之为事物相互作用之“效应事实”。如,“有一块巨石存在”的事实即是“自存事实”,而“有一块巨石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的事实则属于“效应事实”。

      从上述两类事实的划分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自存事实”是非价值性事实,而“效应事实”则应该属于价值事实。由此我们可以明白,价值并不是与事实分立的现象,它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物之间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效应事实”。

      “效应事实(价值事实)”不仅在一般自在物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普遍存在,而且还在自在物与人、人的社会、人的感知、人的思维的相互作用中普遍存在,并且还在自在信息的相互作用中、自在信息与人的主观信息的相互作用中,以及人的精神活动的内在主观信息的相互作用中普遍存在。

      从上述两类事实的划分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事实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学者所阐释的那样,仅仅在于从“是”可以推论出“应当”,而更在于价值现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并不是指价值过程可以外在的衔接于事实过程,而且是指价值过程和价值现象内在的就是事实过程和事实现象本身。

      二、价值反映与非价值反映

      传统的价值理论往往不能对价值和价值评价加以认真的区分。其实,事物间发生的价值关系是一回事,人们对这一价值关系的认识评价又是一回事,二者根本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成立的,不能用后者简单等同、解释和替代前者。一般说来,价值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价值评价则是人的主观活动领域的现象。

      在人的活动的层面上,不仅存在着与一般事物相一致的自在的价值发生过程,而且,人还有能力对价值现象进行主观把握和认识。这一过程是通过价值反映和价值评价来完成的。价值反映所解决的是对一般价值现象的直观把握,价值评价则是对一般价值过程给承受这一价值效应的事物所带来的种种现实的和可能的影响关系的认识,其中对于人类最重要的,也是人们最关心的,当然要属对这一价值过程对人、对人的社会能够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一关系的认识。

      与一般的反映认识过程一样,从一般价值现象到价值反映必须通过价值现象所显示出来的价值信息的中介,反应不是直接面对事实本身的,而是直接面对关于事实的信息的。

      与存在两类不同的事实,即存在“自存事实”和“效应事实”的情景相一致,在人的反映认识过程中也存在着两类不同的信息反映过程:对“自存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和对“效应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

      一般说来,对“自存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并不直接构成价值反映过程,只有在对“效应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中才可能蕴含着价值反映过程。因为,只有通过对“效应事实”信息的反映,人们才可能从中发现事物间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价值效应。如,在上一节所举的例子中,我们对“自存事实”——“有一块巨石存在”——的反映,就其直接性的内容而言,除了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之外,我们不可能得到其它方面的信息,这一反映就不是价值反映;而我们对“效应事实”——“有一块巨石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的反映,则可能获得巨石对地面作用的价值——“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这一反映就是价值反映。

      然而,能否从上一段的分析中得出结论说,我们对“自存事实”的反映不可能引出任何一种意义或层面上的价值反映过程呢?其实,虽然我们对“自存事实”信息的反映过程不能构成直接的价值反映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反映过程不可能引起其它层面的价值反映过程的发生。如前所述,我们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是通过客观事实所生发出来的信息的中介实现的,而从客观事实过渡到显示这一客观事实的信息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客观事实的自身结构和它所生发出来的信息结构相互作用、相互映射、相互规定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实现特定相互作用效应的价值产生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效应事实”。另外,人的任何一种反映都只能是对象信息和人的认知结构之间发生实质性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一种效应结果,亦即都只能是一个价值产生的过程,同理,也只能是一个现实的“效应事实”发生的过程。如此,在对“自存事实”进行反映的非价值反映过程中,便会不可避免的相伴发生另外两种意义或层面上的价值反映过程:一是对“自存事实”与其生发出来的信息之间相互作用的效应结果的反映;二是对“自存事实”的信息与人的认知结构之间相互作用的效应结果的反映。显然,这两种意义或层面上的价值反映过程,同样会存在于人们对“效应事实”进行反映的价值反映过程之中。这样,在人们对“效应事实”进行反映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则可能是三重意义或层面上的价值反映过程。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人类的认知反映过程的复杂性和多层面性的特点。由此,我们便可以说,人们对客观事实所进行的各类认知反映过程,都必然会就是或相伴着各类价值反映过程。由此也可以证明,人的价值反映过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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