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次论与辩证法的充实和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志康: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系教授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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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进化论研究中获得的哲学启示

      本人长期从事生物进化理论的研究工作,从生物进化研究扩展到人类社会进化和文化进化最一般规律的思考。“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注: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页。 )所以自然想到要用辩证法。在研究工作中我发现,就进化事件而言,原有的辩证法体系似乎存在着一个解释功能的空白。(注:参见拙著:《突变和进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4—137页。)众所周知, 在传统的辩证法概念体系中不包含进化概念。也就是说,进化不在形而上,而在形而下,是要被说明的对象。我原以为,通过辩证法的若干次演绎并加上一些具体条件,进化现象可以得到较彻底的说明。我遵循着这样的思路,试图从辩证法的三个规律和一系列范畴中推出世界所有事物或有些事物进化的必然性;理清进化论思想的依据和给进化确立一个标准。但经过相当长时间努力,始终未能如愿。

      我始终认为辩证法如果缺少了对进化现象的解释或说明,这一哲学的对象可能是不完整的。对于进化现象的进一步考察,令我惊奇地发现,进化现象的逻辑依据是物质的层次与层次间的关系。现实事物中“变”与“进”的统一只有放在物质层次结构的框架里面才能够被理解:不同层次和跨层次间的相互作用,使得最早发生于事物内外各个层次上的突变(内在随机性)协调一致,在整体上显现新的特性。故此,我把层次结构称为进化论的第一原理。(注:参见拙著:《突变和进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4—137页。 )原有的辩证法概念体系,正是缺少了层次这一基本范畴,所以不能圆满地解释进化,同样也不能圆满地解释退化。而层次这一观念,不能被自然而然地从辩证法的其它范畴和规律中推出来,也不能由其它概念或范畴代替,它与辩证法的诸范畴和概念在含义上是互相独立的。所以我由此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让层次概念加入到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的行列中来,同唯物辩证法的其它基本范畴:物质、运动、时间、空间、联系、发展、多样性统一等(注:它们是辩证法的元范畴,在含义上彼此独立,且没有否定词。)一齐作为辩证法三大规律和诸对范畴原理的支撑点。

      从复杂性和复杂系统演化理论研究中获得的哲学启示

      从本世纪40年代或更早一些时候开始,人们对世界认识的视野进到了被以往称为复杂性事物的领域,复杂性和复杂系统演化成为科学家和哲学家们最关注的研究课题之一。(注:王志康:《论复杂系统演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对一种新的进化论或发展观的探索》;载《广州体院学报》第16卷社会科学专辑。颜泽贤等主编:《复杂系统演化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在这一研究过程中,本人给自己设定的任务,是寻找复杂系统演化理论的逻辑起点。分别涉及到三个概念,它们就是复杂性、系统和演化,它们虽然被经常使用,出现在各种著作和文章中,但长久以来一直没有明确、公认的定义。在这里,我们遇到了同在进化论研究中发生的类似情况,仅靠原有的辩证法体系的演绎无法确切地表达出三个概念的含义。而复杂性、系统、演化三者也不适合作为哲学的元范畴。因为,它们均可以带否定词,或与原有的元范畴在含义上交错或相近。

      在研究中,我发现,三个概念的产生都与层次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复杂性源于人们对一与多关系的认识。人们发现,宇宙间有两种最基本的多样性统一形式:一种各个相互联系的事物之间相对独立没有质与质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另一种各个事物相互依存具有质与质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世界的多样性统一性质展现为一个无限的层次结构。康德最早把这样一个宇宙的层次结构称为世界系统。(注:康德:《宇宙发展史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4、55、133—136页。)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自然界中没有飞跃,正是因为自然界自身完全由飞跃所组成”,(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8页。)肯定了偶然性、质变、层次的客观性。 复杂性便往往用作表征各个物质层次之间那种不可化归、不可还原的多样性统一属性。与之相对,简单性则强调同一物质层次或可化约为无层次结构的多样性统一属性。所以,我给复杂性下的定义是:客观事物跨越层次的不能用来自某个同一层次的理论(或规律)还原的相互关系。(注:参见拙文:《论复杂性概念——它的来源、定义、 特征和功能》, 载《哲学研究》1990年第3期。)该定义第一次使复杂性在层次论的基础上得到明确, 并与简单性区别开来。简单性只适合于把世界当作一个统一的大层次来考察;而复杂性适合于把世界当作多层次,甚至无限多层次的体系考察。换句话说,由于客观事物存在这样一种在层次之间不可化约和还原的关系,我们头脑中才有了复杂性这个概念。(注:参见拙文:《论复杂性概念——它的来源、定义、特征和功能》,载《哲学研究》1990 年第3期。)显然,人们先认识每一个相同层次里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各个不同层次事物为研究对象形成不同的学科。这是简单性科学或传统的科学。而后,必然深入到认识不同层次和跨层次事物之间的关系,发展出交叉学科、综合学科、横断学科等。这是复杂性科学或现代科学。(注:被统称为“复杂性科学”的一组新学科包括:一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和通讯理论、动力学和动态系统理论,以及数学中的突变论和混沌理论,还有最重要的非平衡热力学和协同学等。)从简单到复杂适合人类认识事物的进程的特点。我以为,辩证法发展也必然遵循和适合这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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