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和私人生活看古雅典妇女的地位(之二)

作 者:

作者简介:
裔昭印,1953年生,副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 200234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古雅典社会,不同类型的妇女在家庭和私人生活中,都处于屈从男性统治的低下地位,这种地位是雅典的社会制度、经济、政治、教育、结婚年龄和社会风尚等多种文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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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雅典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

      为什么雅典妇女的地位如此低下?笔者试图通过对雅典城邦文化背景的考察和对地位较低的雅典妇女与地位较高的斯巴达妇女状况的比较研究,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

      第一,雅典妇女经济上无权,决定了她们的社会和家庭地位。

      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家庭地位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地位。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77页。)雅典男性之所以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是由于他们拥有并控制了家中的财产。反过来,雅典女性之所以处于屈从男性统治的地位,也与她们经济上的无权密切相关。

      与法律上的未成年人一样,雅典妇女无权拥有或控制任何财产,不能签订价值一斗大麦以上的契约,她们的一切经济事务都由男性监护人负责处理。在家庭具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她们完全被排除在家庭继承的范围之外。当雅典男性公民没有合法的亲生儿子或养子,只有一个女儿时,这个女儿就成为“epikleros”。 这个词虽然被翻译为“女继承人”,但实际上它只意味着这个女子附属于家庭财产。这笔财产将随她带给丈夫,由丈夫来支配和控制,最后传给他们的儿子。对于古代世界财富的主要象征和与公民权密切相关的财产——土地,雅典妇女没有占有权。她们在名义上拥有的财产——嫁妆,其形式是现金,这笔现金无论数额大小,新娘也无权真正拥有和支配它。雅典妇女结婚时,以嫁妆为表现形式的财产由父亲监护转向由丈夫监护,父亲保留女儿离婚时收回嫁妆的权力。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嫁妆由丈夫支配,他可以使用本金,只需从嫁妆收入中提取18%左右去养活妻子。丈夫死后,如果雅典妇女选择留在丈夫家中,她的嫁妆就由她的达到法定年龄的儿子来管理和最终继承。因此,雅典妇女永远都不能成为财产的真正主人,这与斯巴达妇女的经济地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与经济上没有自主权,不能处置一斗大麦以上交易事务的雅典妇女相比,斯巴达妇女享有很大的经济权力,她们能够真正拥有并控制其财产,支配自己的地产、嫁妆和货币等一切形式的财产。与多利安人建立的斯巴达情况相似的克里特岛多利安人社会产生的《格尔蒂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父亲负责管理财产及分配财产,母亲只管自己的财产;丈夫不可以出卖或抵押妻子的财产,儿子也不可以出卖或抵押其母亲财产;父亲的财产将用于偿还父亲的债务,母亲的财产用于偿还母亲的债务;若母亲亡故后,父亲另娶新妇,孩子将负责管理其母亲的财产;若夫妻离婚,妻子要得到她来夫家时所带来的自己的财产;若这私房财产有收益,得之一半,她在这家所编的某种物品,无论其为何物,亦得之一半;倘丈夫为离婚的起因,妻子还可得5 斯塔特(注:《格尔蒂法典》,郝际陶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17、27、51、29、11页。)。这些规定说明,在多利安人的社会中,丈夫和妻子的财产不是共同的,他们各自拥有并掌握、控制自己的财产,斯巴达人的情况也不例外。一些斯巴达妇女十分富有,她们掌握了大量的财富,并像富有的男人一样养马,雇人参加四匹马拉的战车比赛。西尼斯卡(Cynisca )是斯巴达国王阿吉西劳斯的妹妹,她在哥哥的说服下驯养参加四匹马拉战车比赛的赛马(注:Xenophon,Agesilaus,IX,6.),还获得过一次冠军的荣誉。充分的史实不但说明了某些斯巴达妇女的富有,而且说明了她们可以支配自己的财产。

      与通常被排除在父亲家庭继承范围之外、无权拥有土地的雅典妇女不同,斯巴达妇女既可以继承父亲家庭的动产,也可以继承不动产。斯巴达与雅典一样盛行嫁妆制度,但妇女嫁妆的形式不仅表现为现金,而且也包括土地财产。亚里士多德在谈论斯巴达贫富不均的现象时指出:“由于女继承人的众多和妇女所得嫁妆的丰厚,使得全邦约五分之二的土地归属于妇女。”(注:Aristotle,Politics,1270a.)他的这段话说明,斯巴达妇女可以继承父亲家庭的财产,包括土地财产,土地是她们嫁妆的重要形式。

      斯巴达女继承人的权力进一步说明了斯巴达妇女的经济地位。与仅仅附属于家庭财产的有名无实的女继承人(epikleros)不同, 斯巴达的女继承人被希罗多德称为patrouchos,其字面上的意思是“祖传财产的所有者”(注:Herodotus,VI, 57.)。 卡特里奇认为斯巴达的patrouchos相当于格尔蒂的女继承人patroiokos(注:Paul Cartledge,Spartan Wives: LIberation or Licence? , in Classical Quarterly,31,1981,p.98.)。《格尔蒂法典》有关女继承人的法规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内容:女继承人应嫁给近亲,她选择丈夫的次序为父亲的兄弟、父亲兄弟的儿子,年长者优先。倘若轮中者或女继承人过于年幼不能结婚,如有房产,女继承人要得到该房产,轮中者得全部财产的一半。若轮中者虽未成年却已是青春少年但不愿结婚,则在结婚之前全部财产及产品将由女继承人支配。若女继承人不愿嫁给近亲中的轮中者,她可以嫁给本部落中的任何一个求婚者,但她必须把一份财产给近亲中的轮中者。倘若没有以上近亲,女继承人可以嫁给本部落中她所中意的任何一个求婚者。最后,如果本部落中没有人愿意娶她为妻,女继承人有权嫁给部落外的任何人(注:《格尔蒂法典》,31—35页。)。从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看到,多利安人社会中的女继承人不但有比雅典妇女较大的择偶自由,而且能够真正拥有和支配她们的财产。前面所引的亚里士多德关于斯巴达城邦贫富不均状况的评论,也说明斯巴达女继承人能够掌握自己的土地财产。因此我们可以说,斯巴达的patrouchos是真正的家庭财产继承人,接近“女继承人”这个名称的真正含义。雅典和斯巴达妇女经济地位的差别是她们处境不同的根本原因。

      第二,奴隶制和娼妓制的存在,影响到雅典公民妇女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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