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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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满运龙,美国芝加哥麦坚石国际律师事务所 美国芝加哥麦坚石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本文仔细考察了1619年英属美洲历史上的第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弗吉尼亚议会的背景、议程及其深刻影响。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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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73/7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1698(2000)01—0078—09

      1619年,在弗吉尼亚召开了英属美洲殖民史上的第一次居民代表议会。很快,代议制度在其它殖民地上纷纷采用,成为英属美洲殖民政体的一大特色。(注:关于殖民地议会的一般情况,见刘祚昌:《美国殖民地时代的议会制度》,《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 )在后来的殖民地与宗主国的关系中,议会发展成殖民地利益的主要代言人,并领导了18世纪末北美大陆13个殖民地的独立运动。作为北美议会的始祖,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历来受到史家重视。但是,由于现存原始材料有限,加上不同时代史家各取所需,随意发挥,把很多议会后来发展出来的特征视为自始即有,使得对这次会议的记述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实情。这儿依据原始材料(主要包括约翰·波瑞〈John Pory〉所做的会议记录(注:John Pory,"Proceedings of the Virginia Assembly,1619"in Lyon Tyler,ed.,Narratives of Early Virginia(New York,1907),P ·249—278。本文引文,除注明外,均出自此文件, 不再逐一累注。 )和 1619 年前后弗吉尼亚公司发布的有关指令(注: 这些指令收集在Records of the Virginia Company,ed.Susan M.Kinsbury (Washington,D.C.,1906—35)中。)和最新史学成果,力图对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的背景和议程做一实事求是的描述。

      一、背景

      在弗吉尼亚议会建立问题上,起码有三个长期被人们广为接受的看法:(1)议会是殖民地居民要求和斗争的结果;(2)在是否建立议会问题上,弗吉尼亚公司内部存在着两派争论;(3 )弗吉尼亚议会是有意识仿照英国议会建立的。本节有关部分将对前两个看法略加分析,第三个看法将在第四节内论及。

      设立殖民地议会的决策是弗吉尼亚公司在1618年11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作出的。被称为“大特许状”(Great Charter )的决议称,为把殖民地建成“繁荣之邦”,使居民得享“幸福的引导和管理”,应按公司“自身大会制度的良好秩序”在弗吉尼亚建立由“官吏和正当法律构成的值得称慕的政府形式”。(注:关于殖民地议会的一般情况,见刘祚昌:《美国殖民地时代的议会制度》,《历史研究》 1982年第1期,Vol.3,PP.98—109.)同时,任命乔治·耶德利(George Yeardley)为殖民地新任总督。在接着制订的给耶德利的指令中,要求他招集一个由总督、

      参事会和居民代表( Burgess )组成的大议会( Great Assembly)。除特殊情况外,大议会每年只开一次, 居民代表由“每一城镇、百户地或特别种殖园的居民各选两人组成”。大议会用多数通过方式作出决议,但总督有权否决。议会有权“咨议和决定所有有关殖民地公共福利的事务,”“制定和公布对殖民地幸福和良好政府所必要的一般法律和法令”。(注:关于殖民地议会的一般情况,见刘祚昌:《美国殖民地时代的议会制度》,《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Vol3,pp.482—484.1618年的这份指令业已散佚,史家们认为1621年的另一份指令实际包括了1618年指令的条文,因此一般借1621年指令说明1618年指令的内容。)次年1月29日,耶德利携带委任状和指令从伦敦起航, 奔赴弗吉尼亚。

      披阅现存史料,找不出任何证据,表明殖民地居民曾在公司做出这一决策前夕提出过建立议会的要求。从当时殖民地居民的状况分析,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此时,殖民地居民不足400人, 其中大多数是契约雇工,既无财产,也无社会地位,无法提出权力要求。一部分是早年来的“老移民”,1616年契约满后分到小块土地。他们虽有要求权力的可能,但人数太少(具体数目难以确定,约在几十人上下),又无组织,难以左右公司决策。最有地位提出权力要求的是私营种殖园的园主,可他们绝大多数身在英国,任公司要职。他们的争权行为,是公司内股东间的争夺,不应算作殖民地居民的权力要求。因此,那种认为殖民地居民主动争取议会的说法,不过是后世史家或根据后来历史发展的情况,或出于证明盎格鲁——美利坚人的“自治”天性的愿望,而做出的臆断,并无事实根据。

      所有材料都表明,弗吉尼亚议会是弗吉尼亚公司主动设立的。但公司采取这一行动的动机却不是出于对“自由”政体的信念,而是从经济利益出发,根据殖民地现状对殖民方针进行调整,目的是维护公司股东的投资利润,不是保护殖民地居民的政治权利。

      1618年时,弗吉尼亚公司已进行11年之久的殖民事业面临重重困难。公司把殖民从一开始便作为商业经营,股东们企图从投资中赚到利润。但公司对殖民地开拓所需要的资本投入估计不足,殖民地非但没有及时产生商业利润,反而使公司背上了大批债务。殖民地的情况更令人心寒。1616年,共有1600多人由公司出资运送到弗吉尼亚,其中1000多人在航行途中或到达后不久死亡,300余人返回英国,只剩下300多人。(注:Brown,Alexander,ed.,Genesis of the United States (Boston,1890),Vol.2,pp.782.)企冀急功近利的股东们深感失望,纷纷退出公司,许多人迟迟不肯兑现早已承诺的股份,致使公司财政陷入危机。恰在这时,公司分红期限届满,根本拿不出资金分给股东,只好将殖民地土地作抵,按股份(每股50英亩)分给股东和服役已满的移民。

      土地分配带来了公司殖民事业的两大转折:一是缓解了公司财政危机,使公司能继续存在;二是根本改变了殖民地社会结构。此前,公司土地全为公司公有,移民是公司送来的合同雇工,公司对殖民地事务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现在,大部分土地转归私人所有,主要有两种私人业主。一种是人数不多的自费移民和服役届满的“老移民”,他们从公司雇工变成了小自由业主。另一种是大土地业主,原为公司大股东,因股份多而分到大片地产。他们自己不来殖民地,为方便地产经营,自愿同几个股东联合,

      把地产连在一块,

      组成私营的“特别种殖园”(Particular Plantation)。 每一个“特别种殖园”构成公司下的独立经营单位,入伙者合资遣送移民,开发土地,种植烟草。为管理方便,公司把这种私营种殖园划为殖民地行政单位。到1618年时,在各个“特别种殖园”上居住的居民业已超过公司公地上的居民人数。(注:Craven,Wesley,Dissolution of the Virginia Company( New

      York,1932),P.59—63.)私营种殖园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很快发展为公司本身的竞争对手,自然在很多时候不执行公司的决议,导致公司对殖民地控制权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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