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是世界文明史上一种具有奇特性的等级制度,覆盖和渗透了印度社会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相互关系。它虽产生于古代印度,但至今仍留存于印度社会,贯穿于印度人类生活的始终,成为印度社会发展的重要特点。本文试图从宗教(尤其印度教)对种姓制的影响来探寻种姓制长期留存的原因。 (一) 宗教神话使种姓制的起源具有神圣性 关于种姓制的起源,学术界观点很多。如有“瓦尔那”论、职业论、种族论、宗教论、雅利安人家庭制度论、土著文化论等。作为一个历史现象,种姓制的产生自然有其特定的社会条件。但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婆罗门教(后发展为印度教)的经典《吠陀》,却对种姓制的起源第一次作了宗教解释。在《吠陀》最古老的典籍《梨俱吠陀》里就有一首“普鲁沙赞歌”。赞歌是这样写的:当诸神分割原人普鲁沙时,由其身体的不同部分转化为四个不同的瓦尔那:“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王族,他的双腿变成了吠舍,他的双脚生出首陀罗。”这就是说,四种姓是从原人普鲁沙身体的高低不同的部位产生出来的,因此,四种姓之间等级地位的高低不同是天生而成的,是神决定的。这些不同的部位有不同的机能,于是四种姓的职业也就各不相同。同时,由于四种姓是从原人身体的不同部分生出,说明构成各种姓的质料从一开始也不同,必须始终保持各自质料的纯洁性,因此,各种姓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应该被禁止。这样,种姓制度的起源和每一等级的特性就第一次通过宗教神化得到维护,使它罩上一层神秘的灵光。这以后,在印度的文学作品和法典中继续用神创四种姓的神话,来说明种姓的起源。 (二) 宗教教义为种姓制的存在提供理论基础 印度人对人生的态度,重点放在解脱上。他们十分重视生命的永恒价值,重视对生命最终秘密的探讨。这些思想充分表现在印度宗教中。数千年来,印度宗教不断地推陈出新,尽管各宗教礼拜的神祇各不相同,宗教经典、戒律、生活方式也不一样,但是,印度教徒却把“业力”和“轮回”思想视作信仰的核心。“业力”和“轮回”思想也成为印度宗教教义的本质内容。作为把印度传统多种宗教体系和精神文化现象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的印度教,更使“业力”“轮回”思想发展成熟。 依据这种思想,整个物质世界都不过是一种幻象,惟一真实的存在是被称为“梵”或“梵天”的世界精神或灵魂。个人的灵魂作为宇宙灵魂的一部分,也是永恒存在不会灭亡的,但个人灵魂寓于其中的躯壳即肉体却是暂时的,要灭亡的。这样,永恒的灵魂便不断地从一个躯壳(即出生)到离开一个躯壳(即死亡)的时间称为一世。灵魂的这种不断转世就叫做轮回。轮回转世的推动力是“业力”。“业力”是人的行动,包括行为、语言与思想三方面的全部活动。宇宙、人生现象存在一日,业力也就存在一日。业有善恶之分,善恶不同的业力导致苦乐不同的果报。凡善业趋向天上、人间,而恶业则趋向地狱、畜生或饿鬼。而这不同的果报又引出“轮回”。于是,人的灵魂便在轮回中不断再生,直到获得解脱。这种“业力”“轮回”的宗教教义成为种姓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一个人在现在属于什么种姓,完全是由他前世的行为决定的。出身于高级种姓的人是由于前世行善者,而出身低级种姓的人则是前世作恶者。这样,在理论上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和低级种姓的苦难进行了解释。这种解释为种姓制的存在起了辩护作用,也使印度教与种姓制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三) 宗教观念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有力支柱 在印度人的社会生活中,宗教观念运用广泛。尤其是印度教的“达摩”观念和纯洁、玷污观念,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有力支柱。 “达摩”一词用在社会领域时,是指正确的行为规范。印度教的“种姓达摩”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它是区分善行与恶行的标准。这个观念使每一个种姓集团根据其在社会上的地位都有特定的达摩,即各种姓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必须按照本种姓集团的达摩办事、说话和思想。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就是造了善业,在来世会受到善报,上升到高一种姓;反之,就是造了恶业,在来世会受到恶报,投生转世更低种姓,甚至牲畜,即使在今世也要受到惩罚(如逐出种姓)。由于各种姓达摩不同,因此,判断一个人行为的善恶标准就往往不是某些人类共同承认的道德标准,而是要看是否符合行为者本种姓集团的达摩,即使这些达摩在其他人的眼里可能被看作是罪恶的行为。坚持本种姓集团的达摩,也成为每一个印度教徒必须履行的义务。印度教的这种达摩观念,迫使每个人都接受他所属的种姓集团的行为规范,并以此把他束缚在这个集团的狭小圈子里,起到了封闭和隔离种姓集团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种姓制度。 “纯洁和玷污观念”是从另一角度来维护种姓制,尤其是对种姓制的基本特征,如婚姻原则、职业原则等作了限制。种姓制的婚姻原则是实行内婚制。这个观念认为不同等级、甚至同一等级的各种姓集团成员之间的婚配都有可能造成玷污,从而影响到后代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各种姓成员及后代的纯洁性,各种姓之间禁止通婚。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印度教也允许高级种姓成员于种姓外寻找配偶,但必须遵守“顺婚”(即高种姓男子依次娶低种姓女子为妻)原则,“逆婚”(即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女子为妻)则是被严格禁止的。各种姓集团的职业选择同样受到纯洁和玷污观念的制约,甚至一些原则性的界限是不可逾越的,否则就有降低地位甚至等级的危险。如与杀生、死亡有关的职业。杀生的行为在印度教看来是有悖于宗教纯洁性的,因此,任何与杀生有关的职业都是低贱的,如捕鱼者,林中狩猎者,屠夫等,他们都是不可接触的种姓,必须住在特定的地方。此外,接触人畜排泄物的职业,在印度教看来也是不洁净的。因此,从事洗衣工、理发匠、清道工和厕所清洁工等职业的人也都成为不可接触者,他们在社会上地位低下,受人歧视。他们不能与高级种姓的人一起活动,不能同住一个村、共饮同一井水,不能共餐。他们的身影也不能接触到上等人,甚至吹过他们身上的风再吹到高级种姓的人身上都认为是一种玷污。这种“纯洁和玷污观念”不仅规定了种姓制所有层次上的一切集团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判定各集团之间的相互地位。它使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不同程度地受到这种观念的支配或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