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革命纲领的提出 在当时各种社会政治力量中,新生的共产党人是国民革命主张的主要鼓动者,他们较早提出“国民革命”的口号。国民党人亦并非国民革命口号的被动接受者,他们也在探索革命的新形式。1923年8月24日始(8月25日,9月5、7日连载)发表在《广州民国日报》的连载长文《国民革命与国民党》,分国民革命的概论、国民革命组织、国民革命之意义、国民革命之特性与对象、国民革命之要件等进行阐述。(注:《国民革命与国民党》,载《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8月24、25日,9月5、7日。)这些论点,与日后国民党“一大”宣言所阐述的相差不大,应该说是代表了当时国民党高层的想法。中共“三大”确立了与国民党合作、进行国民革命的方针。此后寻求与国民党合作的步伐迈开。可以说,国民革命是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而共产党人则公推国民党处于国民革命的领袖地位。 孙中山国民革命思想的产生、提出并形成系统的纲领,并没有一个较为清晰层级推进的发展过程,他本人也没有直接使用或解释过如我们理解的诸多革命要素。但是,在国民党“一大”宣言、北上宣言等有代表性的重要文件中,还是有一些相关的表述。 1.国民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军阀。国民党“一大”宣言在对三民主义的重新解释中,各部分的论述都有所涉及。如讲到国民党的民族主义时,“一大”宣言规定:“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一方面“在使中国民族得自由独立于世界”,“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第二方面“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122页。)孙中山在“一大”会议上讲到国民党人应“重新担负革命的责任,”“计划彻底的革命”,并强调:“终要把军阀来推倒,把受压的人民完全来解放,这是关于对内的责任”,“至对外的责任,又要反抗帝国侵略主义,将世界受帝国主义所压迫的人民来联络一致,共同动作,互相扶助,将全世界受压迫的人民都来解放。”(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6页。)这一意思也即浓缩为后来国民革命军所喊口号“打倒列强除军阀”。国民党“一大”及“一大”宣言等文件为国民革命纲领做了初步的铺垫。2.国民革命的依靠力量、动力是农民和工人。“一大”宣言指出:“国民革命之运动,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盖无可疑者。国民党于此,一方面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一方面又当对于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1页。)此即其后合理浓缩的“扶助农工”口号内容。3.在国民党“一大”宣言、北伐宣言、北上宣言中,均表述过“国民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独立自由之国家,以拥护国家及民众之利益。”(注:《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5、294-298页。)4.国民革命的性质,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9页。)“一大”宣言明确宣布:“国民革命,实行三民主义为中国唯一出路。”(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国民党本身则是国民革命的领导力量。 国民革命纲领的提出,意味着孙中山“由护法走向革命”转换过程的完成。(注:对国民革命口号提出的经过,莫世祥的《护法运动史》(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刘曼容的《孙中山与中国国民革命》(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两书述之甚详,请参见两书相关章节。)孙中山不再坚持用“护法”的口号,即从原来的用法律的手段,依靠民主法制、和平的方式来维护民主共和,解决中国的现实政治问题,过渡到用革命手段实现自己拟制的方案。革命手段,意味着暴力、意味着军事行动。 二、扶助农工 国民革命纲领的重要内容,就是对社会力量的动员,发动农民、工人组织起来,在国民党领导下,参与国民革命运动。“一大”宣言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孙中山也多次表达了革命需要大众参与始能成功的看法。 “一大”宣言不仅对国民革命中农民、工人的地位、作用作了较高的评价,还规定了有关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对农民:“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即平均地权的传统讲法,农民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给以土地,缺乏资本负债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供其匮乏;(注:《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0-121页。)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注:《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556-558页。)对工人:“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注:独秀:《造国论》,载《向导》第2期(1922年9月20日)。)此后所颁行的一些政策措施证明国民党确是有心提高农民、工人生活和地位,落实宣言的承诺。 (一)“一大”闭幕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中央农民部,接着又成立了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辅助农民部工作。1924年3月19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初步确立了农民运动计划,决定在农村组织农民协会和农民自卫军。 1924年6月,林森主持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修正通过农民部提出的“对于农民运动之宣言草案”,并经孙中山批准,以《政府对农民运动宣言》正式发表。宣言表示:为“代表全国民之利益,贯彻三民主义,实行国民革命”,“其特别之任务,尤在于督促占全国民百分之八十的农民使之加入国民革命运动”。宣言规定:“农民协会之性质,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独立之团体”;“为防御土匪兵灾起见,特许其在一定计划之下,组织农民自卫军”。(注:《政府对农民运动宣言》,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15日。)随后又颁布《农民协会章程》,建立乡、区、县、省、全国农民协会五级体制。7月,省长廖仲恺又发布训令,要求各县遵照执行,“诱掖当地农民根据章程及宣言组织农民协会及农团军,实行自卫。如有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各属地方党部委员前来照章组织时,应竭力援助进行。”(注:尚明轩、余炎光编:《双清文集》上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年版,第668页。)国民党中执委并择广州市郊及郊近县份实施试点,派遣特派员20余人前往开展工作。在广州市郊、香山、花县、顺德、东莞、宝安、鹤山、广宁、番禺、南海等县相继成立了县农民协会。这是广东省较早成立的县一级农民协会。至1924年10月,全省成立农会47处,会员有6万余人。(注:《国民党农民部办理之经过》,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0月6日。)至12月,已有14个县47区建立了农会,会员人数增至18万人。(注:《广东工农之政治主张》,载上海《民国日报》19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