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

——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先明(1957-),男,山西屯留县人,山西大学历史学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山西大学 历史系,山西 太原 030006 常书红(1971-),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山西大学 历史系,山西 太原 030006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保甲制是清王朝实施乡村社会控制的主要制度,但在乡土社会权力制约下,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延伸屡受挫抑。围绕着乡村权力格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权力力量变动,不仅构成了“政治近代化”过程中乡村权力结构的历史前提,而且也是我们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的一个新视角。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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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0)05-0130-08

      从宋代始,无论国家政权如何变更,保甲制作为国家政权控制基层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得到平稳发展,不仅元明清各代相沿不替,而且在清代中期规模大备,兴盛一时。但是,进入近代以后,随着内外危机的骤然降临,封建社会体系的全面崩坏,尤其是乡村社会封闭、平衡状态的被打破,保甲制相对平稳的发展状态也遭致破坏。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保甲制度在组织形态、社会属性、角色地位、结构功能、权力意义等诸方面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乡村各种原生权威力量彼此之间、及其与国家政权力量之间在新的变动不居的历史背景下对垒、角逐、较量的基本状况,也直接影响着乡村社会权力格局在近代发生的一系列变迁。保甲无论采用何种形态,始终无法摆脱“汉堡夹心”的尴尬处境。它的这种独特境遇,适足以为我们研究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权力格局的嬗变,乃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化提供一个理想的视角。

      一

      从中国封建时代乡村社会的现实状况来看,作为草根社会,它拥有一个高度独立,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灵活性的自治系统。乡土面积的辽阔,封建王朝行政力量的单薄和管理效率的低下,交通及信息手段的落后,使乡村社会拥有了相当大的自主空间;自主的乡村社会又借助和依托官方承认或支持的价值资源,构建了一个游离于国家政权之外、但保持与其对话的相当强大、相当稳定的权力生成系统,即杜赞奇所谓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它“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既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注: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又是其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的舞台;既是乡村权力结构的型塑者,又是乡村权力运作的监控者。如果我们把乡村社会看做一个“权力容器”的话,那么,任何一种异类“权力物质”在被装进这个“容器”之前,都不得不接受架构在“容器”之上的文化之“网”的过滤和改造。

      乡村权力网络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是它的地缘性和血缘性。中国封建时代乡村的各种权威实体几乎都建构在地缘或血缘的基础之上。其中地缘因素突出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小、聚合力较弱、职能单一、等级结构简单的二元或多元的单线水平组织,如庙会、水会、看青会等。血缘因素起决定作用的则首推规模庞大、聚合力强、职能多样、等级结构森严复杂、融二元单线关系、二元多线结合及多元多线结合于一体的垂直的宗族组织。实际上,由于中国农耕社会的固有特征,在地缘性组织中,往往渗透了血缘因素;同时,血缘组织的辐射范围,也往往与地缘区位相重合。简而言之,形形色色的乡村权力组织,大都是地缘与血缘因素混生的产物;因而,任何一种外来权威力量要想在乡村社会立足并发挥作用,都不能忽视这一权力空间中地缘、血缘势力的存在。

      乡村权力网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浑然天成的自治体系。这一体系主要依托于宗族组织之上,借助宗族领袖、耆老与宗族成员、普通乡民之间相对稳固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来实施乡村自治的各项功能,包括宗教、行政、经济、司法等等。同时,它本能地拒斥外来力量的介入。任何一种外来力量要想从它手里分权,都绝非易事。

      上述特征锁定了保甲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空间。如果不具备摧毁乡村文化网络和权力网络的力量,保甲组织就只能接受乡村为其预留的空间。

      就清代保甲制的原始创意来看,其基本编制方法为“一州一县城关各若干户,四乡村落各若干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保长、牌头不得借端鱼肉众户。客店立簿稽查,寺庙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示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注:《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二,职役考二。)。保甲首事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注:黄六鸿:《保甲三论》,《皇朝经世文编》,第1650页。)。保甲主要职责为“凡甲内有盗贼、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西面、贩卖硝磺,并私立名目、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记并责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填,换给门牌”(注:《刑部条例》,《皇朝政典类篡》(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1页。)。保甲的根本目的,则不外乎“自城市达于乡村,使相董率,遵约法,查奸仇,劝微行。善则相共,罪则相反,以保安息之政”(注:《大清会典》,转引自萧一山《清代通史》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34页。)。

      显然,清政府原本试图赋予保甲组织一种不受乡村内生权力机制左右的、特立独行的身份,真正“使保甲成为平衡乡村权力的独立单位”,完成国家对乡村“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一以贯之的控制。保甲组织的最初定位,应该是虽不直接与国家官僚体制和政权系统相衔接,但却在事实上行使官方行政职能的有效单位。因此,它有意绕开乡村的自然区位系统,采用十进制的编制形式;同时尽量摒斥乡村原有权威力量的干扰,规定“不论绅衿衙役,一体编入甲内,不得循庇隐漏”(注:《光绪朝鱼台县志》,第2651页。),且“十家长及保正,俱选庶民,‘青衿’、‘衙役’勿使充任”(注: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137页。)。可见,利用现成的乡治体系推行保甲,或使乡治通过保甲组织获得某些官治特征,并不是统治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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