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嵩焘是近代首倡学习西方的先驱人物之一。依现代标准来衡量,其“立德”、“立言”的建树远大于“立功”;而从清王朝的角度看,其“立功”与“立言”之间,并无太大的差距。郭嵩焘对厘金制的首倡和践行,于清朝战时筹饷的贡献便较为突出。 厘金作为一种临时税制,从其试行、通行,再到漏卮四生,是终晚清都未能裁撤的税项。对厘金的各种评判,形成晚清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侧面。而厘金制的肇兴与演变,在郭嵩焘的政治生涯与经济思想中,尤其有着一条清晰的脉络。作为集士大夫、激进的洋务思想家、湘淮两系谋士于一身的人物,郭嵩焘与厘金的关系和对厘金态度的演变,折射出厘金制缘起和演变的社会背景,及郭嵩焘本人思想的演变。这种个案典型性,又因郭嵩焘在湘、鲁、粤的办厘活动而具有实践基础。 本文大致以时间顺序,来探寻郭嵩焘与厘金制关系的轨迹。 一 在经济政策的层面上,郭嵩焘是厘金制的首倡者之一。 关于清代厘金制的首倡者,一般的说法是扬州帮办军务雷以諴的幕僚钱江。但在咸丰三年左右,由于相同的财政问题在各用兵地区普遍存在,实际上许多人不约而同提出了厘金筹款之法。正如罗玉东先生所言: “厘金之产生,上文已言系由当时财政环境所促成,因不能谓无钱雷而二人,则如厘金一类之征商税制即不会产生……”(注: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25页,台湾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 郭嵩焘于咸丰三年上半年开始承担为湘军筹饷的重任。他由黄冕在湖南常德设局抽厘得到启示,遂“以此为筹饷一大端,言之骆文忠公(时任湖南巡抚),开办通省厘捐。”(注:见郭嵩焘《玉池老人自叙》第44页,台湾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而钱江奏请于江北里下河设局劝捐,也大约在同年的初夏,与郭嵩焘几乎同时。到江苏帮办军务胜保奏请将厘捐推广各地时,湘抚骆秉章首先响应仿行。咸丰五年四月,湖南办起了全国第一个省级厘金局,郭嵩焘与胞弟崑焘作为本地士绅,参予主办了局务。 对于厘金制的合理性,郭嵩焘曾在浙江筹饷时与人谈及: “国家无事之时,常赋所入,足资国用,故取民有节,虽有暴君,不可得而易也。军兴费烦,于是酒榷茶榷之属,百端并举,甚或加赋,或预征,自古为然,虽有仁君,不能废也。夫酒榷茶榷,其类繁,或有税或无税,或重或轻,其弊为甚,故不如厘金……今天下之利一出于商贾,取之以厘计,至约也。所取于商贾也,为厘以二三计;商贾所加取于民,率四五计。是仍取之民也,于商贾何害?然使竟取之民,则足以致乱,取之商贾,而民安焉。是又可由之,不可使知之义也。”(注:见郭嵩焘《郭嵩焘日记》,咸丰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83页。) 这段话从几个方面概述了对厘金的认识。其一,道义上的不可置疑性。郭嵩焘强调国家(清王朝)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非常时期的军费开支,征税理应打破和平时期的“取民有节”,无论是“百端并举”,还是“加赋”,甚至“预征”,都是天道国理,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甚至超越了一君一姓的政治权力。其二,厘金征收使商税化繁为简,便于操作。厘金的征收对象按商业类型分为行商和坐贾,分收行厘和坐厘,征收时按价格的百分之一抽取,税额既轻而手续又较之旧法大大简化,其公正性更强一些,所谓“笼而取之,为公而实。”其三,厘金征收有政治策略上的优越性。厘金征之商人却不损伤商利,取之于民却又避免直接征税于民而易致的激变。如此,厘金制有巧妙平衡社会心理承受力之功。由以上三点,郭嵩焘肯定厘金制“惠商而商实受其惠,无焚掠之忧;便民而民真得其便,无荡析之警”(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2页。),是当时情况下最佳的筹饷之法。因厘金制这种应急性质,郭嵩焘自然主张“俟天下无紧急之军需,直省无积欠之兵饷,户部无竭蹶挪移之苦状”时,可“尽罢各省厘捐”(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32页。),于剿灭太平天国后即应取消厘捐。 在阐明厘金制政治合理性的同时,郭嵩焘又为厘金制寻找历史合理性。他将厘金制最远溯至周代的“廛布”和“絘布”(分别相当于厘金制中的坐厘和行厘),而且“今之厘金,与汉之算缗、唐之除官钱、宋之经制头子钱异名而同实”(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27页。 )。同时,他认为晚清厘金制在保持古义的基础上,又因“不限以科则,不拘以程式”,即无统一固定程式,而是本着“因地制宜”、“任人不任法”的宗旨行事,可避免不考虑地域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能够“取之于民者约而为利反多。”(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第127页。) 值得注意的是,郭嵩焘在对厘金制追根溯源时,对社会各阶层运用的传统四民概念,其内涵已有了些微的变化。在他的理解中,“四民唯农商二者为有常业,不取其商,即取其农。农民务本而生计微,商民逐末而利源厚,轻重之宜,宜易知也。”(注:见《各省抽厘济饷历著成效谨就管见所及备溯源流熟筹利弊疏》,《郭嵩焘奏稿选辑》, 第127页。)其中“轻重之宜”中“轻”指传统的本业农业,而“重”则指末业商业。此外,显然郭嵩焘在“农本商末”的观念基础上,对“农”与“商”关系的理解,已偏离了“重农抑商”的原意。代表着传统农业的“本”与“重”,象征着传统商业的“末”与“轻”,作为社会伦理判断的基本概念,已被分割而重新组合,从而增加了功利价值判断(市场交换价值)的因素。商业因利润丰厚、有显见的实际功利,在郭嵩焘的本末之辩中被着重强调,其意义十分耐人寻味。实际上,郭嵩焘对“轻重之宜”的重新定位,客观反映出一个较为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近代商业税收将摆脱在国家财政中的附属地位,而逐渐成为财税的主项之一。在晚清传统本末观的演变中,郭嵩焘的本末观占有独特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