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1—490X(2000)03—122—06 中图分类号:K254.3文献标识码:A 抵押形式的雏形:关税抵扣与关税代扣 甲午以前,中国的外债有二个显著特点,一是基本上是地方政府为军政需要出面举债;二是基本上都与关税有关。关税在名义上是外债的担保品,但在偿还方式上还是有一个发展过程,即由直接扣还到代为扣还。 太平天国时期,上海、福建、广东等地官员17次向外商举债,这些外债大都是由当地海关税务司或外国驻华领事作媒介,向洋行赊借以应急需,本息由关税中分期扣还。1862年4月,吴煦向怡和洋行借款20 万两,“言明常年壹分利息,其本银即在海关收税项下,每月扣存银两分偿”(注: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上册,第13页。)。1862年5月2日,他又向英商阿加刺银行借款40万两,“言明常年一分二厘息,其本银即在海关收税项下每月扣库银八万两,立出期票,分五个月归还。”(注: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上册,第18页。)1862年7月、8月,他两次向上海德商
裕洋行共借款30万两,“言明常年一分二息。其本银即在海关税收项下,每月扣存。”(注: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上册,第18页。)这些外债垫付色彩浓厚,往往是一纸凭据,款清据销,缺乏完备的举债形式。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借据形式: 立借据苏松太道,今借到英商怡和洋行规银一拾万两,言明常年壹分行息,其本银在海关收税项下每月扣存银两分偿,出立期票,按月归还,其利即于借款内预付清楚,一俟本银还清,即将此据退销。立此为照。 同治元年三月十五日立(注:《吴煦档案中的太平天国史料选辑》第144页。) 其间海关的担保责任也并不明确,“有时债券经海关税务司签署,但亦有未经签署者”(注:《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33页。)。1858年,两广总督黄宗汉通过怡和洋行买办伍崇曜向美商旗昌洋行借银32万两,年息6厘,以粤海关印票作抵。此后,户部、两广总督毛鸿宾、广东巡抚郭嵩焘又借口伍崇曜欠解公项银,让其在该项下扣还,但美国领事坚持要在关税项下拨还,由此引起数年的纠葛。直至美国公使浦安臣出面讨债,才逼使清政府于1866年至1870年在粤海关税收中如数还本,利息的偿付则由伍崇曜负担。(注: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中华书局 1962年版,第1页。) 从1867年至1894年,地方官员以安内攘外为借口,共25次向外借款,每次数额多在一百万两以上。因数额大,关税扣还已不现实,而由海关提供担保并先代为垫还,地方财政将应付本金划拨给海关。海关因代为扣还,使其担保的内涵扩大。 西征借款是典型的海关代为扣还。如第一次借款(1867年4 月)的借贷程序和还款办法是:先将广东、福建、湖北、江海关、浙江“同治六年七月份起十二月份止六个月,应协甘饷银数,咨行闽海各关监督出印票,督抚加印,向洋商借银一百二十万两,迅将印票发交胡光墉,会同江苏苏松太道应宝时,与洋商交割”,其中闽海关代借24万两、粤海关代借24万两、浙海关42万两、江海关18万两、江汉关12万两。“在本年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月,在各关关税项下拨还洋商。”(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8。)各省藩司则按月拨交各关应还款额。对这种方式左宗棠颇为得意:“在各省仍止按月应协之款,并非提前;在各关旋垫旋收,并无增损;在各督抚止经手过目,并无烦劳。”(注:《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此后五次借款均是如此。其他地方也纷纷仿效,而且“因为有了以海关收入作为担保的这一条款,就为那些愿意在这种担保之下提供贷款的商人们在金融业务上开创了一种新的可能。”(注:勒费窝:《怡和洋行——1842~1895年在华活动概述》,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8~59页。) 从前的借款只是以一个海关的收入偿还的,自西征借款开始,任务分摊到各海关。这说明,越来越多的海关收入已不在清政府户部的掌握之中;外国税务司拥有关票印押权,名义上的海关最高官员——中国海关监督却被排除在外。掌握海关行政的外国税务司为加强对海关及关税收入的控制,明确要求要有这样的程序:借款要经谕旨批准,总理衙门遵旨让海关总税务司饬令各有关税务司对发行之债票盖印签署。海关之所以抛开协拔各省,专注于中央政府的承诺,主要动机有二:(1 )保证外国贷款人的利益。海关税务司签署中央批准的债票可以向外国商界证明,借款“系政府所借,其本息偿付由中央政府负责。”并且保证不贷款给那些“本身无权借款——其后任何能赖债的地方官员”(注:《中国海关起源、发展及活动之文件》(英文本),第6卷,第230页。);(2)以此攫取更多的海关管理权,进而加深对中国财政的干预。 海关签署的债票,一般存储在汇丰银行的上海分行,在中国政府不能按期偿付借款时作为缴税之用。同时,各税务司尤其是总税务司赫德力图把借款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中,并“为政府借款开辟途径,在中央政府按此方式进行一系列尝试后,在今后欲预征收入或求诸外援时考虑采用之。”(注:《中国海关起源、发展及活动之文件》(英文本),第6卷,第232页。)言下之意,即以海关收入为诱导, 使中国财政愈益受缚于人,并以此进一步确立海关的独特地位。赫德曾得意地预言:“海关将逐渐归我掌握”(注: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