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这套抵制到底的理念,一直成为义律处理林维喜命案所坚守的重要原则。在此前提下,义律在给中方官员的函件中,明目张胆地表示:“最确切无疑的是,如果有人揭发这个不幸的人系因一名英国臣民的行为而丧失生命,而且该罪犯被发现,那末,将按照他本国(指英国——笔者按)的法律立即把他交付审判。”(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1839年7月18日,同上书426页。)在另一封致钦差大臣委员的公文中,义律再次强调:“在本领事所管理之内,倘有犯罪者,义律自应加意勉力,认真查察。如果系英吉利国人犯罪,即将犯人依照本国律例审办也。”(注:《道光十九年第9 号——义律海军上校致钦差大臣所派官员函》(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十九年六月十一日,《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67页。)义律的言论, 无疑为干涉中国的司法自主权走出了第一步。 当义律在香港调查此案时,其实已经掌握了6名疑犯的资料, 最后,他运用自己权力的极限,决定将审讯付诸实行(注:义律曾向巴麦尊说:“在试图发现杀害这个无辜的中国人的凶手并把他交付审判时,我已经走到我的权力的极限,如果没有超过我的权力的话。”见《义律海军上校致巴麦尊子爵函》,1839年11月16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82页。)。无疑,1833年12月9日通过的英国枢密院令,确实列明了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可以行使权力,在中国领土内设置法庭, 但必须强调, 此法令只属于临时性质(注:见 "Orders inCouncil at the Court of Brighton,9 December 1833", inAdditional Papers Relating to China,No.1,in J.J.O' Meara( ed.),Irish University Press Area Studies, British ParliamentaryPapers,China.Vol.31,Opium War and Opium Trade,pp.26—27。 ),也是英国政府一厢情愿和未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和授权的做法。在此法令推出之时, 巴麦尊已为驻华的首席商务监督律劳卑(Baron, WilliamJohn,Napier)行使这项权力时,提出了明确的指示:“虽然敕令认为立即组成法庭是可取的,可是,英皇陛下的旨意是:在您把整个问题作了最认真的考虑之前,除非遇有绝对必要的情况,您不应根据该敕令开始采取任何行动。与此同时,您应把您对这项最重要的职责进行考虑的结果向我提出全面的报告,以供英皇陛下政府参考。”(注:《巴麦尊子爵致律劳卑勋爵函》,1834年1月25日, 《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页。 )可见巴麦尊亦认为驻华商务监督在考虑行使这项枢密院令赋予的权力时,要首先向他报告才符合程序。未获他的授权,成立法庭是非法的。 当然,这个具有刑事和海事审判权力的法庭的成立,最关键之处并非是否获得外交大臣的授权,正如前文所述,这只是英国政府一厢情愿的想法。事实上,在1838年,巴麦尊还试图向国会提交法案,希望为这个打算在中国设立的法庭增添民事审判的权力(注:请参看Sir JamesGraham (1792 —1861 )在英国下议院的辩论发言, 见Sir JamesGraham,"War with China",7 April,1840,in No.II,Subjects of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 in Hansard's ParliamentaryDebates,Third Series,Vol.LIII(53),p.687。)。英国国会下议院就此法案展开了甚具意义的辩论。Hawes 议员的发言是值得注意的,他说:“我希望向巴麦尊提出询问,中国政府是否会认为设立法庭一事是干涉其本国的法律呢?巴麦尊将会设立一个法庭,而这个法庭所附载的权力是他无法执行的。 ”(注:引自Mr.Hawes (封爵后改称SirBenjamin Hawes),"China Courts",28 July,1838, in No. II,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 in Hansard'sParliamentary Debates,Third Series,Vol.XLIV(44) ( London:Thomas Curson Hansard,Paternoster Row, 1838) ,p.744.)SirGeorge Staunton 更进一步指出:“任何容许在华设立民事和刑事审判庭的法案,这个时候都是并不适合通过的,除非得到满意的证据证明中国政府同意这个做法。”(注:idem.p.745.) 1839年7月26日,义律在没有得到中国政府任何形式的同意下, 向全体英国侨民发出公告,宣布有关在中国开设法庭审讯的程序和条款,甚至拘捕令的样式亦附列其中(注:Charles Elliot, "OfficialPublic Notice to British Subjects",26 July, 1839, in TheChinese Repository,Vol.VIII,August,1839,No.4,pp.181 —187.)。8月3日及5日,义律分别致函广州知府和澳门军民府, 通知他们有关开设法庭审判数名英国水手的决定,审讯的日期订于8月12 日在一艘英国船只上进行,审判将按照英国律例进行,并邀请中国官员列席(注:《义律海军上校致广州知府函》,1839年8月3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上册,438页;另参看《道光十九年第10 号——义律海军上校致澳门军民府函》(标题为笔者所加),道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67—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