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和团研究中,毓贤是争议最大的一个历史人物,长期聚讼不休,迄难取得共识。本文略述浅见,以供讨论。 一、毓贤对义和团的态度问题 评价毓贤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他对义和团的态度。对此,国内外学术界的认识是颇有分歧的。目前广为流传的主要有三种观点,兹评述如下: (一)镇压说。此说由来已久。《清史稿》说毓贤“善制盗不惮斩戮”(注:《清史稿》,列传252,《毓贤传》。 )。《清史列传》也说他“果于杀戮,捕劣是其特长”(注:《清史列传》,卷62,《毓贤传》。)。时人许指严所著《十叶野闻》,其中有“毓屠户”条,谓“清季之酷吏当以毓贤为举首”(注:《义和团史料》(下),758 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故有史家称其为“著名屠户”(注: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340页,人民出版社,1962。)。 “任曹州知府时,以屠杀大刀会、义和拳而声名卓著。”(注:林增平:《中国近代史》,下册,492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 )接任山东巡抚后态度未改,“不仅没有支持义和拳、大刀会等团体的反教会斗争,而且还镇压过这种斗争”(注:林华国:《义和团史事考》,2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确实,毓贤不仅捕杀了一些著名的大刀会、义和拳首领,而且杀害了为数众多的大刀会员和义和拳民。但这只是他的一个方面。他还有另一方面,即对大刀会、义和拳并不是一味地镇压。否则的话,外国传教士就不会那样不满和谴责,并要求清政府撤换他人。对此,镇压说是不能做出圆满回答的。 (二)庇护说。与镇压说相比,庇护说的提出还要早一些。毓贤接任山东巡抚不久,德国驻华公使即根据其驻山东主教安治泰的报告,照会总理衙门称:“山东巡抚不怀善意,从中庇护贼匪”,“地方官深知巡抚仇视外国之心,故意挑唆愚民攻击教堂,为迎合抚臣之计”,“而会匪自夸奉山东巡抚之言,如此行为”。并强烈要求:“设法将不怀善意之官令其离任。”(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13~315页,中华书局,1990。)此庇护说之由来也。其后,教会所办的《汇报》更登载了这样的报导:“各处刀匪闹教,总因东抚毓中丞仇教心炽,通饬各属州县,凡教士函件,一概视为废纸。故匪有恃无恐,大张红白旗,上书‘保清灭洋’,并有帅字旗‘山东抚提部院毓’字样”(注:徐绪典主编:《义和团运动时期报刊资料选编》,3页,齐鲁书社,1990。)。此报导以其言之凿凿,使人们信之不疑。如《清史稿》即袭此说,称:“朱红灯构乱,倡言灭教……自称义和拳,毓贤为更名曰团,团建旗帜皆为‘毓’字。”(注:《清史稿》,列传252,《毓贤传》。 )时人张一麟娴于历史掌故,所著《心太平室集》更指出:“毓贤始为山东巡抚,赏匪首朱红灯银两,匪旗大书‘保清灭洋山东抚提部院毓’字样。毓出示改大刀会名目为义和团。”(注:《义和团史料》(下), 842页。)此后,一些著名的有关史学著作中皆有类似的记述。(注:萧一山:《清代通史》,四,2184页,中华书局,1986;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341页。)于是,这似乎已成为定论。 问题是这些记述是否实有其事。事实上,当时外国传教士的报导多夸大其词,甚至捕风捉影,本不足凭信。(注:参看陆景琪《义和团在山东兴起中的几个问题》,载《山东大学文科论文集刊》,1980(1)。)后人不查, 引以为据并加以发挥,更难免以讹传讹了。且不说毓贤赏朱红灯银两纯属无稽之谈,即以大刀会、义和拳改名义和团而言,已有人考证此事与毓贤根本无关。(注:林华国:《关于毓贤改义和拳为义和团说》,见《义和团史事考》,6~13;【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 —1911)》,下卷,14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至于说义和团公开打出‘毓’字旗,未免过于离奇,也从原始材料中找不出任何佐证。连毓贤本人也对教会所散布的庇护说嗤之以鼻,反问道:“至谓本部院庇护会匪,何以本部院前办大刀会匪时,立将匪首刘士端、曹得礼正法?昭昭在人耳目,此言可不辩自明。”(注:《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361页。)“庇护”云云,本是莫须有的, 硬加在他的身上是没有什么道理的。可见,庇护说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也是难以成立的。 (三)由剿变抚说。毓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历史人物,对待义和团的态度既有镇压的一面,又似有抚绥的一面,令人不好理解,故有由剿变抚说的提出。此说系由范文澜开其端。他认为:毓贤做曹州知府时,本是屠杀义和团的刽子手;接任山东巡抚后,“因为说过‘匪已肃清’,又不敢向拳民出击,因为每战必败”,故“表示承认为民间团体”,“可以公开活动,各县遍设拳厂”。(注: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340~341页。)此说为许多历史学者所接受,故集合多位史学界先进编写的一部《中国近代史》教科书,即明确指出:“毓贤对义和团采取了由‘剿’变‘抚’的策略。”(注:《中国近代史》,第三次修订本,288页,中华书局,1983。 )该书引用了毓贤奏折中的一段话:“东省民风素强,民俗尤厚,际此时艰日亟,当以固结民心为要图。”但并不能从这段话中引出“由剿变抚”的结论。因为在同一份奏折中,毓贤曾明白无误地讲明了他对待义和团的方针:“出示晓谕,被匪诱胁之拳民,已散者不准复聚;如有旋散旋聚者,即是甘心为匪,定即严拿惩办。”(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39~40 页, 中华书局,1979。)这哪里是“由剿变抚”呢?当时,在清政府内部确实存在着主剿与主抚之争,但直到1900年6月16日清廷发布上谕, 提出“该拳民既以义勇为名,如足备折冲御侮之资,朝廷原可宥其前愆,以观后效”,并择其“年力精壮者,即行招募成军,严加约束”(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145~146页。)之前,还不能说对义和团已经采取“抚”的政策了。剿与抚,历来是封建统治者对付人民群众的两手,有时兼而施之,有时交替用之。事实上,毓贤从任曹州知府、山东按察使到交卸山东巡抚印篆为止,对大刀会也好,对义和拳也好,既未采取单纯“剿”的办法,也未采取单纯“抚”的办法。例如,他于1896年带兵查办单县大刀会时,就不是“一概剿捕”,而是根据李秉衡先“出示晓谕,解散胁从”,“必其大股抗拒者,饬即严行剿办”的指示,除处决刘士端、曹得礼等人外,对一般大刀会群众皆令“悔过自新,闾阖一律安堵”。(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4~5页。)后来,他于1899年命令济南知府卢昌诒带领马步队查办平原教案时指示,采取“分别办理”的办法。所谓“分别办理”,就是一面“开导”,即“出示劝谕”,对“被胁良民”“均各不究”,一面对“仍聚而未散之匪,胆敢抗拒”,则“带队同往弹压”,其“潜逃四散”者,则“札饬附近各县截拿”。(注:《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34页。)可见,毓贤始终坚持“剿”“抚”两手并用,即所谓“剿抚兼施”也。说他“由剿变抚”是没有什么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