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中西交往的误区

——1854年西方列强与清政府修约谈判浅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双燕(1969—),男,福建大田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编辑部编辑。厦门大学 学报编辑部,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1854年,英法美等国纷纷派遣公使到中国,并分别在上海、天津等地与中国官员就修约问题进行谈判。修约谈判是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扩大侵华利益而提出的,然而,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清政府却尽力试图将英、美等国的修约要求纳入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体制中,清政府与英美公使之间的谈判实质上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外交模式来处理同一事件。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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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8 —0460(2000)02—0068—08

      鸦片战争后,随着《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列强的侵略利益得到了暂时的满足,中外之间暂时相安无事。然而,随着中外贸易的进一步扩大,西方殖民者并未完全满足于从鸦片战争中所获得的利益, 《南京条约》已经成为他们扩大侵略利益的束缚。 因此, 在1854年,英、法、美等国纷纷派遣公使到中国来,提出了修改条约的要求。西方的修约要求和清政府对修约要求的应答是清政府与西方列强之间继鸦片战争之后的又一次正面冲突,也是中国传统外交体制对西方冲击的又一次回应,有着深刻的内涵。然而,这一事件至今仍未引起学界的重视,本文拟对其进行一些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修约要求的提出及其谈判

      清政府第一次知道英国欲重新修订条约,是在咸丰三年三月(1853年4月)。是年,英国兵头文翰回国后又返香港, 两广总督叶名琛遣密探了解情况,得知是因与列强的条约中有12年后再行更易的规定,现已届期,可能会乘中国内地纷乱之际别有要求。咸丰帝对此深表赞同,并“著与柏贵等密为筹度,以备不虞,切不可稍露端倪,启该夷窥伺之渐”。[1](P201-202)但却未见有确实的措施。咸丰四年(1854年),英美同时更换驻中国公使,英美公使分别于该年三月十六、十七日到达广东。这是因为,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江南定约有12年后再行重订等语,到咸丰四年闰七月初六已到期,故而分遣公使来华。对于此,清廷的对策是“尤当不动声色,加之防范,届时惟有随之应变,以绝其诡诈之谋。”同时深信,“叶名琛在粤(办理通商事务)有年,熟悉情形,谅必驾驭得宜,无俟谆谆诰诫也。”[2](P271)

      西方列强与清政府之间关于修约问题的谈判,正面接触始于咸丰四年(1854年)四月,终于同年九月;谈判地点也不一致,前后在上海和天津两个地方。参与谈判者在各个时段也不相同,先是英美分别提出修约要求,接着是英法美联合就修约问题和清政府交涉,而最终在天津和清政府面对面谈判的又只有英美公使。纵观1854年修约谈判的整个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英美分别提出修约要求。

      首先正式提出修约要求的是美国,时在咸丰四年(1854年)。该年四月,美国公使麦莲率火轮船到上海,派领事马辉致函江苏巡抚许乃钊,要求到镇江查看商务,同时要求与两江总督会晤,说是“有许多要事有益中华者,亦须面商”,否则“只好专人前赴天津投递奏章”, [3](P260)但没有明说是因条约到期而要求修改条约。对于美使的要求,清帝认为其只不过是“欲图窥我虚实,逞其诡谋”,因此,“惟当不动声色,绝其觊觎之渐”。同时谕令两江总督怡良会见美使时“务当明白开导,谕以大义,令其前赴广东,听候查办。”并且要求怡良一面将此事知会两广总督叶名琛,一面严密监控美使的动向,秘密查探美使的确切要求和态度,并迅速具奏。[3](P261)同时, 清廷还直接谕令两广总督叶名琛,要求“该夷到粤后,务当晓以大义,于抚慰外夷之中,仍当坚持定约,万不可听其别有干求,致生枝节。”[3](P262 )随后,美使在未得中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率火轮船游历了宁波、镇江、江宁、和州、芜湖等处江面,后回到焦山寄碇。咸丰四年(1854年)五月二十五日,美使由吴健彰带到昆山面见两江总督怡良。在昆山,麦莲提出,近年来,因为江路不通,商本亏折,要求清廷准许他们到扬子江一带贸易,请求怡良代为上奏,否则就径赴天津。对于此,两江总督怡良的回答是:赴扬子江贸易与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条约不符,不能准许;天津军务繁忙,美使不便前往,即使前往,直隶总督也没有办理夷务的职权,也无法满足其要求;同时,上海的商务亏折主要是因为太平天国起义的缘故,平定太平军后定会好转。麦莲认为,不到天津可以,但是《望厦条约》规定,12年后,准予酌量变通,现在已为期不远,请求上奏朝廷,钦派重权大员前来,面交国书后酌商修约事宜。[4]( P285—286 )这是美使第一次明确提出按照条约规定修订新条约。这种要求是清廷始料未及的,而且也与清朝传统的外交体制和外交理念相去甚远。因此,怡良据理予以拒绝,其理由有三:一、条约要有变通,应在12年后商议;二、条约的变通,只能是“稍有变通”,即“不过就五口之中,因时制宜,略为斟酌,必非大有更改”;三、两广总督叶名琛已是钦派的管理各国事务的钦差大臣,故而怡良无权奏请再派全权大臣,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显然,这与美方的要求相去甚远。二十七日,美使又送到国书副本一件,内容大致一样,只增添了“如蒙允准,自当襄助清政府镇压太平军”,“否则奏明本国,自行设法办理。有不尽己之道,咎在华官”等语。[4](P286)其要求修约之心已决, 并且隐喻以武力解决之意。同年七月十五日(公元8月8日),美国公使又送照会给两江总督怡良,声称要和英国公使一同到天津投书,“将此意上达朝廷”,怡良又根据前理备文谕止,并责成道台吴健彰晓以利害,妥为开导,[5](P292) 设法让其打消赴津念头。同时,清政府还谕令两广总督叶名琛“仍遵前旨,设法开导,谕以坚守成约,断不容以十二年变通之说,妄有觊觎”。清廷还特别强调接见外国公使的礼仪,“仍当恪守旧章,无得以该夷等有相待稍优之请,少涉迁就,以致弛其畏惮之心。”[5](P294) 在两江总督和江苏巡抚的强硬态度和再三劝导下,美使决定于七月初五先赴粤东与两广总督叶名琛商办,如果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再赴天津与北京派去的大员会商。

      同年闰七月(1854年8月),英国公使也正式提出修约要求。 该月初七日,江苏巡抚吉尔杭阿奏称:接英国公使节略,声称至本年闰七月初六日,原定条约已届12年之期,应将旧定条约变通办理。但广东钦差大臣却不肯查办,希望吉尔杭阿能奏请皇上钦派便宜行事之重权大臣,到上海与其会议,允许英商除了在五口之外可以任往他处贸易。其交换条件是令各商将上年八月初五日以后未纳的税银全行补完。如果无法满足其要求,则将亲自北上赴京与清廷面谈。同时也希望能以帮助镇压太平天国为条件允许其到长江一带贸易。对于英国公使的要求,吉尔杭阿认为,英国原定条约内并无12年后变通章程的条款,只有“大皇帝如有恩施别国,英人一体均沾”的规定。现在中国并未允许他国商人前往别处贸易,英国也不能妄有干求,所议之事理应遵旨到广东听候两广总督叶名琛查办。[6](P296)在吉尔杭阿的坚持下, 英使同意先到广东与两广总督商办,但声称,如果不能如愿,即将再到上海,并于闰七月十三日(9月5日)启程赴粤。

      第二阶段,英法美三国联合就修约问题与江苏巡抚和两江总督的交涉。

      咸丰四年八月初七,英国公使包令、美国公使麦莲、法国公使布尔布隆一起率火轮船到上海,于初九日面见江苏巡抚吉尔杭阿,说是两广总督叶名琛不予接待,三国公使准备联袂北上天津面见中央大员。同时,英使包令还称,前定条约已超过12年,已经不足为凭,暗示以武力征服之意。麦莲、布尔布隆也同时声称,已奉各自国王的命令,一切听从包令的安排。对于此,吉尔杭阿根据前理进行辩驳,并同意代为上奏,仍未有结果。十二日,三国公使等又谒见吉尔杭阿,说是赴天津之行已定,准备于八月十八日启程前往,如果还没有结果,再让其国王设法。[7](P304)对于三国公使来访的全过程,吉尔杭阿据实上奏, 并且认为他们“必待命而行,似又并无恶意”,如果不接受他们的要求,则有可能“独树一帜,不受羁縻,不完关税,伺衅而动,以图一逞,实肘腋之患。”该夷等现在尚且恭顺,但“若求之不得,必将另生诡计,其称奏明该国王待命而行者,约计半年可以集事也”,“夷情狡诈暴戾,历观成事,凡有所求,必得乃止。”所以应“钦派重臣会同两广督臣妥为查办,所求如果允准,不妨曲示包荒,许其所请;倘大为悖谬,亦不妨直言杜绝,免其觊觎。”[7](P306)事实上,现在来看, 吉尔杭阿的看法实属明智之举,但却引起皇帝的极大不快,怒斥其“身任封圻,安内攘外,责无旁贷,独不可折之以理,……朕又安用汝等督抚为耶?”所奏“是何言语,该抚竟出诸口?览奏曷胜痛恨!”[7](P307) 在清廷看来,吉尔杭阿不仅无能,而且软弱,因此大失中国体面。接到吉尔杭阿的奏折后,清政府按照中国传统的方式积极地进行防范,即一面谕令托明阿、向荣、怡良等严饬沿江带兵各员于长江下游扼守海口,毋令夷船阑入,致使其与太平军联合;一面谕令直隶总督桂良“择其妥协干练之员酌派一二人”前往天津,准备与外国公使会晤,同时命令长芦盐政文谦、天津镇总兵双锐于天津陆路地方及海口炮台,一体严密防备。“倘该夷船驶至海口,即行一面星速密奏,一面知会桂良妥商劝导之法。务期不动声色,毋致居民惶惑。”若接见外国公使,“总宜不亢不卑,正言开导,杜其觊觎之心。”[7](P308) 以期能像处理前几次公使赴津那样使其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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