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是近年中外史学界关注的热点。所谓市民社会,不是广义的社会概念,而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特定范畴,它指的是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的、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民间独立自治组织和非官方亦非私人性质的公共领域,亦称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注: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定位一直存有争议,这里指的是近年来普遍性的说法。)剖析、研究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对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市民社会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鉴于此,本文拟对国内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作一初步梳理与考察,以期收“抛砖引玉”之效。 一、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轫与角度 以肖邦齐(R·Keitnscnoppa)、罗威廉(William Rowe)、M·兰金(Mary Rankin )等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学者首次使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理论与方法,对近代中国某个城市或地区作个案研究,揭橥了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序幕。他们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出现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情况,对于推动中国近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潜在作用,如晚清士绅精英的活动、民国时期的社会政治等。他们还分析了晚清中国已产生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商人组织及公共机构,如圣仓、普济堂、善堂等,认为这类机构的非官僚特征日益增强,在地方社会颇具影响,最终成为批评政府政策的场所。(注:朱英:试论近代市民社会产生的模式,开放时代1998年第3期。) 然而,也有不少西方学者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孔斐力(Philip Kuhn)、黄宗智等认为, 近代中国有其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特点,因而用滥觞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概念来解读近代中国历史,是不稳妥的。其主要理由,一是中国为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社会不可能脱离国家的控驭获得独立自主发展并取得自治的权利;二是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概念是从欧洲历史经验演绎出的,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太复杂,很难有一统一的定义和解释。如魏斐德所说:“我发现把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应用于中国非常困难。因为,虽然从1900年起,公众领域一直在不断扩大,但是在中国并没有出现如通常所断言的那种民权与国家相对应的局面。相反,国家则在不断成长,大多数中国公民似乎主要从义务和互相依赖而非权利和责任的角度来看待社会的存在。”(注:魏斐德:历史变化的模式,1839—1989年中国的国家与社会,肯尼思·利伯索尔:对现代中国的看法,阿蒙克1991年版。)黄宗智则试图用“国家—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概念对近代中国有关情况进行分析,避免用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等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注: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邓正来、[英]J.C 亚力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3月版。) 须承认,国外学者关于“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研究为我们能更深邃、全面地探究近代中国社会提供了—有效而崭新的视角,它使我们在考察中国近代城市社会时,注意到三种不同的空间,即政府(或官)的领域(活动主体是官僚),私(或个人)的领域(活动主体是个人或家庭),以及介入两者之间的公共领域(活动主体是精英或市绅)。这三个空间的相互重叠、结合及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立体画面。(注:王笛:近年美国关于近代中国城市的研究,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最近,这一课题逐渐为不少国内学者所瞩目, 他们纷纷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使“市民社会”研究在中国近代领域凸显并蔚成一股风气。 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途径主要有:一是从中西文化、中西历史比较角度出发,在掌握市民社会有关理论及西方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身对中国近代史认识,辨析近代中西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差异,概括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状况和特点,循此途径从事研究的学者可称之为“文化派”或“思辨派”,以萧功秦、杨念群等人为代表;二是运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理论框架对中国近代史作实证研究和探讨,主要在商会史研究的丰富史料和大量成果的基础上,以本身在此方面的深厚功底论证具有中国特色的近代中国“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依此途径从事研究的学者可称之为“商会派”或“实证派”,以马敏、朱英等人为代表,目前以后者为主流。(注: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二、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产生及其基本特征 与西方学者关于近代中国是否产生市民社会的论争相适应,中国学者内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阻力论,夏维中认为,从历史上看,中国始终是以中央高度集权为基础的大一统,不具备欧洲孕育市民社会的各方面条件,且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阶级及任何带有独立倾向的社会自治因素,因此也就不可能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注: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萧功秦亦主张,在近代以前, 中国市民社会由于传统专制主义而无法自然发育;在专制王朝崩溃以后,又由于社会自主领域的畸形化和国家政权的“软化”而备尝艰辛;在国家本位主义思潮崛起后,其发展又受到严重的干预和限制。尤其是业已腐化的“软政权”国家也可以在“国家本位”的堂皇名义下吞食已十分嬴弱的市民社会。这就是“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三重阻力”。(注: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显然, 上述观点是以欧洲市民社会的产生作为凝固不变的唯一模式,这样往往会误入简单化、绝对化的思维定式,以致闭塞视野,束缚思路,诚如有的学者所说:“市民社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别,其含义、构成、作用和性质也会有所不同。市民社会绝对不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物质的社会现象。”(注: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总第1期。 )这样的认识于启迪我们的思考,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解释市民社会产生发展的特点将不无裨益。